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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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表A.1 三级钢质渔业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
评分
工程
评价要求
分值
扣分
得分
结论
通用
要求
100
政策
要求
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范,产品生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不符合要求,通用要求评价为不合格。
营业
执照
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经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不符合要求,扣25分。
25
注册资
(本)金
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应低于200万元。
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数额,每缺少1%,扣1分。
25
生产
用地
1、应提供生产用地权属(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不符合要求者扣20分。
2、企业生产用地的占地面积应不低于1.0万平方M。
若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占地面积,每缺少1%扣1分。
50
经管
要求
300
质量
保证
机构
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符合GB/T19000或ISO9000规范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经管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未建立质量体系者扣40分;
b)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者扣10~30分。
其中只要体系运转有一项不符合GB/T19000或ISO9000规范的要求,扣10分;体系运转全部不符合GB/T19000或ISO9000规范的要求,扣30分。
40
质量
方针
与
质量
目标
应制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
应符合以下要求:
a)质量方针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b)质量目标与质量方针相一致;
c)质量目标应具有可考核性;
d)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层层分解并贯彻落实;
e)应对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持续适宜性定期进行评审。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1~3分。
10
质量
经管
文件
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经管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质量经管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的程序文件(或经管制度)、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各种质量记录表格。
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质量手册不能满足质量经管需要者扣10~15分;其中少部分不满足,扣10分,完全不满足,扣15分;
b)程序文件(或经管制度)的种类和内容不能满足质量经管需要者扣3~8分;其中缺一种文件或文件内容少部分不满足需要,扣3分,文件全部没有或文件内容完全不满足需要,扣8分;
c)关键工序未制定作业指导书者扣3~8分;其中一个关键工序未制定作业指导书,扣3分,全部关键工序未制定作业指导书,扣8分;
d)质量记录表格的种类和格式不能满足质量经管需要者扣3~8分;其中缺少一种质量记录表格或质量记录表格少部分不满足需要,扣3分,缺少全部质量记录表格或质量记录表格完全不满足需要,扣8分;
e)质量记录保存不齐全者扣3~8分。
其中缺少一项质量记录,扣3分,缺少全部质量记录,扣8分。
30
采购
质量
控制
1、应建立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质量控制文件应能满足采购质量控制要求;
b)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
c)应制定原材料、配套设备、外购件进厂检验制度;
d)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应全部归档保存。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8分。
2、对于按来料加工方式建造船舶的企业,同样应承担第1条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的责任,并按同等要求进行评价。
20
过程
质量
控制
1、应建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制定工艺经管文件及考核办法;
b)应制定过程质量检验经管办法;
c)应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d)应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e)应对产品质量无法通过事后检验或实验完全验证或需实施破坏性检测才能验证的过程,(如热处理等)进行过程质量策划,明确控制要求,制定特殊过程施工工艺和控制程序。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2~4分。
2、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经管文件、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不符合要求者,扣3~8分。
其中在工艺经管文件、施工工艺、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中,只要有一项未完全执行或有一项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未保存,扣3分;全部工艺文件未执行或全部过程质量记录未保存,扣8分。
3、用于生产的施工图样应满足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样的要求,船舶生产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施工图样的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评价:
a)无图施工或须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样未经船检部门批准者,按照经管要素不合格评价;
b)使用的各种材料不符合施工图样的要求,且材料的代用又未经船检部门批准者,扣5~10分。
其中只要有一种材料不符合施工图样的要求且材料的代用又未经船检部门批准的,扣5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不符合施工图样的要求且材料的代用又未经船检部门批准的,扣10分。
20
库房
及原
材料
经管
应制定库房及原材料经管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建立库房经管文件,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
b)应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经管文件;
c)应保存库房及原材料经管记录;
d)焊接材料应明确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存放场地。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5分。
15
质量
信息
经管
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建立质量信息经管机构,明确岗位责任制;
b)制定合理的质量信息经管文件;
c)应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5分。
10
技术
经管
企业的技术经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有关规范、规范文件;
b)应制定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经管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备;
c)应有工艺文件的经管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完整、正确、统一;
d)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经管制度,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设有专门部门负责文件的经管,企业各部门使用的文件和资料应在有效期之内。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6分。
25
质量
检验
经管
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经管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经管文件、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b)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
c)应结合承建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生产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报检工程表;
d)应在每艘船舶生产开工前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归档保存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5分。
15
外包
经管
1、对于船舶生产过程中有外包(含外协)工程工程的企业,应对外包工程工程的质量负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定外包工程经管制度;
b)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能力,并与选定的承包方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c)应制定外包工程工程经管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经管。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6分。
2、对于船舶生产过程中有外包工程工程的企业,应按照第11章、第15章和第19章中要求企业具备的同等条件对外包工程工程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分数记录在相关工程中;若能提供足以证明外包单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书面材料,可免于对外包单位的评价。
15
设施
设备
经管
应制定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经管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制定合理的设施、设备经管文件;
b)应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和档案;
c)应按照规定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应保证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3~8分。
20
文明
生产
企业的文明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厂区内道路平坦畅通,生产场地和办公区布局合理;
b)生产和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满足生产和办公需要;
c)车间内各种设备和工件应摆放整齐;
d)各类原材料、制成品、配套设备等应按规定存放;
e)各类操作或作业应文明,不野蛮操作。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2~5分。
20
安全
生产
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b)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交接班经管、安全考核、安全奖惩、动火经管、工业用气经管、用电经管、高空作业经管、事故处理等;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应包括生产吊装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切割作业、电焊作业、喷漆作业、船台作业、船舶下水作业、电工作业等;
c)企业应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适当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d)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经管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合格;
e)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f)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和工作场所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
g)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h)应设置安全生产经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经管人员。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3分~8分。
40
环境
保护
和
卫生
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b)制定合理有效的卫生健康规章制度;
c)应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防噪声、防辐射等措施,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d)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经管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运行应满足国家特种设备经管的有关规定。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2~8分。
20
人员
要求
100
企业
技术、
质量
负责人
1、企业厂级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技术、质量工作,负责技术、质量的厂级领导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2、企业的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技术总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b)质量总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c)主管技术、质量、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上列各项不符合规定,每项扣5~10分。
其中职称或主管相关工作的年限达不到要求,扣5分,两者都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0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
检验
人员
企业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最低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与本企业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否则视为不具备该人员。
不符合规定者,每缺1人扣4。
a)从事船体、船机、船电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