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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配电系统:

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2、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3、设计接地(重复接地)装置;

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重复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设计防雷装置(如需要);

(七)确定防护措施;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九)制定临时用电工程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工程应单独绘制施工图纸,由专业电工按图纸施工。

盾构机10kv高压开闭站供电系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工程须实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时必须检查接地(重复接地)装置的可靠性。

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值、电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值和漏电保护器实际动作值,并做好记录。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相关规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及变更资料;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三)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

(四)电气设备的试、检验报告和调试记录;

(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测试记录表;

(六)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七)定期检(复)查记录表;

(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九)盖有原件存放单位红章的配电箱(柜)、开关箱、电缆、电线、电器等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合格证原件;

(十)检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等仪器、仪表计量合格证书原件;

(十一)其他有关临时用电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电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或北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身体健康、定期体检并经医生鉴定,没患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无酗酒习惯,具备安全用电、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四)经用人单位审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五)电工只能够从事与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相适应的工作,不得超范围工作;

(六)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七)电工在检查、维修用电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五条各类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基本安全用电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二)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电气保护装置外观无损坏,手动试验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脱扣按钮,确认动作可靠无误;

(三)保养和维护所用的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四)暂时停用设备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五)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章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不得在外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当达不到表中规定距离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35

最小垂直距离(m)

7.0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之规定。

电压(KV)

11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m)

1.5

3.0

5.0

8.5

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m)

2.0

3.5

第十九条架设绝缘隔离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它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防护设施与外电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下表之规定。

当达不到表中规定的距离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严禁施工。

外电路电压等级(KV)

≤10

最小安全距离(m)

1.7

2.5

第二十条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以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第四章接零保护

第二十二条接零保护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使用专用变压器进行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连接。

保护零线(PE)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

(二)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当外电线路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内的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外电线路采用TN-C接零保护系统时,施工现场供电系统的保护接零线(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施工现场内局部的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工作零线(N)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

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N)不得与电气设备外壳、接地保护装置、保护零线(PE)进行电气连接。

(四)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工作零线。

(五)相线(L)、工作零线(N)、保护零线(PE)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色、绿色和红色;

工作零线(N)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

保护零线(PE)的绝缘颜色必须为绿/黄双色。

第二十三条保护零线(PE)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铜芯导线,不得采用裸导线或铝导线。

(二)保护零线(PE)与接地装置必须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严禁断线。

严禁与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N)进行电气连接,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三)保护零线(PE)采用多股软导线时,与电动机械相连接保护零线(PE)的截面积不小于2.5mm2,与手持式电动工具连接的PE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有机械性保护时最小截面积为2.5mm2,无机械性保护时为4mm2。

且符合下表规定:

相线芯线截面积S(mm2)

接零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积(mm2)

S≤16

S

16<

S≤35

16

S>

S/2

注:

当采用此表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

第五章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或发电机电源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

保护零线(PE)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第二十五条接地(重复接地)电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电源时,总配电箱电源进线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三)盾构机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四)保护零线(PE)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第二十六条接地(重复接地)装置可采用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方式。

自然接地可利用与大地有可靠连接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金属井管、埋在地下的金属管道等,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利用自然接地体,应保证可靠的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第二十七条人工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的圆钢、扁钢、角钢或钢管等钢材。

水平敷设的接地体宜采用圆钢和扁钢;

垂直敷设的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铝导体和螺纹钢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其最小规格应符合下表规定:

种类、规格及单位

地上

地下

室内

室外

交流电流回路

圆钢直径(mm)

6

8

扁钢

截面积(mm2)

60

100

厚度(mm)

3

4

角钢厚度(mm)

2

钢管管壁厚度(mm)

第二十八条人工接地装置的设计、安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接地装置安装》GJBT-624技术要求进行。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垂直接地体长度不宜小于2.5m,两垂直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5.0m。

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回填时应分层夯实。

第二十九条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

接地体引出线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均应做防腐处理。

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二)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三)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第三十条明敷接地体(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维修;

(三)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应加装钢套管保护;

(四)支持件间水平直线部分的距离宜为0.5-1.5m;

垂直部分宜1.5-3.0m,转弯部分宜0.3-0.5m;

(五)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宜为250-300mm,距墙壁间隙宜为10-15mm;

(六)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将接地线弯成一定的弧度进行补偿;

(七)根据实际情况,在导线的全部或区间或可触及到的部位的表面,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黄色相间条纹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必须使用镀锌螺栓连接,螺母侧平垫、弹垫齐全。

使用镀锌扁钢直接压接时,扁钢需用电钻开孔,开孔直径与压接螺栓相适配,严禁使用电气焊进行开孔。

使用多股铜芯导线进行连接时,应端部拧紧,且使用不开口终端端子或搪锡,不松散、断股。

第六章防雷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内的塔式起重机、井字架、龙门吊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金属钢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且高度达到32m时,应安装防雷装置。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第三十三条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

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保护接零线(PE)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的电阻值要求。

第七章箱式变电站、配电室及移动式发电机组

第三十五条箱式变电站必须设有专用通道,外部周围1.5m处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箱式变电站或配电室内应设置可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总承包或总负责单位负责对箱式变电站和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配备高电压操作安全用具,如高压绝缘鞋、高压绝缘手套、高压试电笔和高压拉杆等。

只有持有高电压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方可进入箱式变电站和配电室内工作。

第三十六条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室和控制室能自然通风,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二)配电柜正面操作通道宽度:

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0m;

(三)配电柜后面维护通道宽度:

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遇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四)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0m;

(五)配电室的顶棚距地面不小于3.0m;

(六)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0m,并设置屏障隔离;

(七)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

当垂直距离小于小于2.5m时,应采取绝缘遮拦隔离。

遮拦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小于0.075m;

(九)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十)配电室内的母线按规定颜色涂刷有色油漆;

(十一)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在室内不用钥匙能将门打开;

(十二)配电室的照明须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十三)有健全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停送电负责人;

(十四)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必须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等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发电机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现行标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GB2820.1-6技术条件,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230V/400V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的柴油交流发电机。

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

(二)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宜分开设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三)发电机组及控制、配电室内必须设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储油桶。

第三十八条发电机组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屏应装设交流电压表、交流电流表、有功功率表、电度表、频率表等;

(二)具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三)必须与市电供电电源进行机械性和电气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四)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一致;

(五)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第八章配电线路

第三十九条配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使用裸导线。

电线电缆按规定进场查验。

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配电线路导线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且线路末端电压偏移量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二)架空线路配电干线绝缘铜线截面积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不小于16mm2;

(三)配电支线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电路的计算负荷确定。

铜线截面不小于2.5mm2,不宜使用铝线。

第四十一条绝缘导线室外架空敷设,当无具体设计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安装》GJBT-670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采取防雨措施。

第四十二条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绝缘子、瓷(塑料)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横担安装瓷绝缘子布线,导线间最小绝缘距离为150mm,支持点间距不得大于10m。

(二)钢索配线应采用镀锌且不含油芯的钢索,截面不宜小于10mm2,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安装牢固可靠。

采用瓷(塑料)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塑料)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

采用瓷绝缘子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瓷绝缘子间距不应大于1.5m;

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三)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线相连接。

(四)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四十三条配电线路采用绝缘电缆时,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类型。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

地下车站、隧道等有低毒难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宜选用交联聚乙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绝缘不含卤素的电缆,不宜使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电缆线路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低压配电电缆必须采用同轴五芯电缆。

第四十四条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度不应小于0.7m,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沙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细沙层应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

(二)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在易受到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三)埋地电缆严禁在地下管道正上方或下方同方向敷设,与外电电缆、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四)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电缆应使用专用接线端子进行连接,且牢固可靠。

第四十五条电缆架空敷设、明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室外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采用钢索悬吊敷设,高度不低于2.5m。

电缆沿墙壁敷设,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0m。

(二)电缆水平敷设时,应在首端、末端、转弯处、接头两侧和中间段设置电缆固定点,固定点的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负荷,且不得损坏电缆保护层。

(三)电缆垂直敷设时,垂直段不得设电缆接头,转弯处和中间段设置电缆固定点,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1.5m。

(四)电缆应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使用绝缘线,不得使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

第四十六条盾构机供电电缆应选择耐气候型乙丙橡皮不含卤素,且带有绝缘屏蔽的软电缆。

终端和接头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由具有专业资质公司或经过培训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二)电缆线芯连接金具,应采用符合标准的连接管和接线端子,其内径应与电缆芯线紧密配合,间隙不应过大,截面宜为线芯截面的1.25-1.5倍。

采用压接时,压接钳和模具应符合规格要求;

(三)电缆终端和接头应采取加强绝缘、密封防潮、机械保护等措施;

(四)电缆接头两侧的金属屏蔽层应连接良好,不得中断,跨接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五)电缆接头制作完成后,应进行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四十七条配电箱(柜)、开关箱按规定进场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查验项目及要求如下:

(一)资料查验

1、产品合格证原件;

2、低压成套配电柜的国家强制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3、断路器、漏电保护器、母线排等国家强制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

4、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红章;

(二)外观查验

1、配电箱、开关箱箱体须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厚度不得小于1.5mm;

2、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涂层均匀完整;

3、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4、配电箱(柜)、开关箱内的电器完好无损,产品铭牌、强制认证标识清晰,按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无歪斜、松动。

第四十八条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装设在较干燥、通风和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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