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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科技成果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一个敏感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国家资金资助研究的知识产权收益。

早在198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技术转移法,即《贝赫多尔法》。

该法允许大学、小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拥有政府资助的科技发明的所有权,并允许政府所有和政府动作的实验室进行独占性专利许可。

1986年美国修订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进一步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的由大学和非营口市利性机构管理的国家实验室,在某种情况下也在拥有在联邦政府资助下获得的发明权。

这些法律的颁布,极大地刺激了美国各大学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国家出资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选择何种知识产权制度,将直接影响到技术创新的实现。

①余永定等主编.西方经济学(第三版)[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78.

其次是直接财政补贴制度。

克服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有效措施之一,是由国家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给予财政补贴。

所谓补贴,一般是

指政府出于执行其政策或者经济政策的考虑,对一个或一些企业、或者一种或一类产品给予利益的行为。

基于利益种类的不同,补贴又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在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科技经费支出,间接补贴是国家采取减税让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应上缴财政的部分留给企业。

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中,有两种错误认识:

一种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直接资助和干预所有技术创新行为;

另一种是重点资助某些经济领域或某种类型的企业,忽视了其他领域或企业。

前一种认识没有按市场机制来培育企业技术创新;

后一种认识忽视了技术创新的普遍性,可能因此更新换代许多创新机会。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必须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我国政府在对企业提供各种补贴时,不能与SCM相冲突。

这就要求我国的直接财政补贴制度既要激励创新,又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

再次是激励技术创新的财税优惠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果受到资本市场的压力,很可能会牺牲长期投资而减少技术创新投入。

为了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有必要利用间接补贴制度对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

1994年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与营业制度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制。

这种税制,较多地考虑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掏超前消费,但从长远来看,抑制消费制约了企业和个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阻碍了技术创新。

税收优惠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具有独特的内在功能和潜在优势。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为了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与企业承包相关的税种上,多采用税收减免、税收抵免和资产折旧这三种税收优惠方式。

如何发挥税收政策和优惠制度的导向作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和法律环境,是我国当前应当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

最后是风险投资制度。

企业技术创新的每一过程,从研究与发展到中间实验、新产品试制,再到产业化、商品化,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特别是现阶段,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创新资金有限,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创新资金,科技成果转化率极低。

过去金融部门很少与企业技术创新挂钩,即使有也是倾向于大中型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占年贷款总额的20%不到。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企业创新融资法律制度包括政策性速效和商业性融资制度。

对于企业的基础性研究或处于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创新,可以从国家设立的专项创新基金或政策性银行直接获得融资。

而对于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创新,只能通过商业渠道进行融资,特别是争取风险投资。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欧盟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欧盟及其各成员国非常重视技术创新,并优先考虑制定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

在过去的几年里,数以百计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支持计划已经开始或正资金积累实施,并已取得显著进步。

欧盟技术创新法律政策的多样性,反映了各成员国具体条件的差异性。

一、欧盟对技术创新的认识

技术创新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取决于制定者对技术创新的理解。

不同的认识,就有可能导致法律和政策的差异性。

欧盟各成员国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总结,对技术创新的认识的相容性程度令人吃惊。

这些认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技术创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现在的竞争,取决于制造商和服务商迅速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高效利用新科学技术的能力。

企业为了提高产品产量和创造新的新产品或服务,认识到吸收并运用新知识的能力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发明和企业的洞察力。

但企业也经常受到技术创新和投资条件的鼓励或限制。

在21世纪,当技术创新成为工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时,诸如教育、税收、金融等领域的法律制度将会对技术创新产生浣的影响。

第二,创新是普遍的和多样的。

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是决定性的,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虽然目前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只占全部创新投资的27%①,而且创新产值只占欧盟CDP相当小的份额,但它们也许是未来就业的主要途径。

然而技术创新并不仅仅发生在诸如生物、信息技术这些“当然创新”的高新技术部门,它发生在也应该发生在所有地区、所有部门和所有规模的企业当中。

新知识不仅可以通过研究开发来创造,而且也右以通过对企业、投资设备和人力资源的投资来获得。

目前创新法律和政策几乎全部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因而错过了提高中传统工业竞争力的许多机会。

第三,虽然技术创新是普遍的,但分布得并不均匀。

欧盟各成员国以及各成员国不同地区的创新能力与政策并不相同。

更为特别的是技术创新能力向大企业倾斜。

适应能力强的技术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在欧盟逐步增多。

许多中小企业对技术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同时迅速成长。

但是这些成功的个案并不能掩盖一个事实:

大部分利用技术的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还很弱。

例如,大约49%的中小企业害怕承担为保护专利而提起诉讼的高额成本。

②这将构成阻碍中小企业对发明投入的主要因素。

第四,技术创新是一个系统,是个人、组织和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从新知识到新产品的一条直线。

技术创新过种是

多元的,涉及多方面的主体,并且需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成功的技

①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caties.TrendsinEuropeaninnovationpolicyandtheclimateforinnovationintheunion.Brussels:

Commissionstaffsworkingpaper.,2001.8-10.

②Innovationpolicystudies.Statuesreportoflatestresult,andforthcomingtasks.Brussels:

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2002.3.

术创新能够实现技术的转移,例如从大学或科研机构转移到企业,但技术创新过程不仅仅是技术转移。

技术创新需要很长的时间周期、充足的网络平台和良好的知识转移机制。

良好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服务于研究者、企业、各种投资主体、商业顾问、专利代理和其他中介组织。

也许这个系统包含许多技术因素,但首要的是实现政府与各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便于信息自由流动的个性化网络。

便于沟通与交流是大多数技术创新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

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通常倾向于将创新资源配置给主动进行创新的地区。

这就是为什么科技园(scienceparks)通常会建在大学城或技术中心周围。

第五,创造适合技术创新的条件。

欧盟及其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竞争能力,一直致力于创造促进创新和当地企业发展的合适条件。

它不仅仅是悼念和推广“好的经验”,而且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是评估“技术创新体系”的主要因素是否运行良好。

这个评估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的创新条件框架。

它包括研究与开发能力、创新的产生及其利用、技术转移、技术人员和包括风险基金在内的具有良好功能的资本市场。

(2)欧盟经济的知识基础。

这涉及运行良好的经济体系、高效的公共研究机构和商业研究与开发能力。

(3)对商业研究与开发的强烈激励和创新成功的丰厚回报。

(4)完美的网络和知识转移机制。

利用完美的网络和知识转移体制来促进科研成果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内实现商业化。

二、欧盟技术创新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期,欧洲经济停滞,失业率居高不下。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欧盟认为技术创新是唯一的选择。

为此,于1995年发表了《创新白皮书》,引起了欧盟各成员国的广泛关注。

1996年制定了第一个《欧洲创新计划》,确定了创新是一个“系统”的观点。

该计划有三个主要目标:

(1)形成一个真正的创新文化;

(2)创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法律和金融环境;

(3)促进知识生产(研究开发部门)和知识扩散、使用部门之间的联系。

此后,欧盟及其各成员国制定了许多培育创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1998年在第5届“研究和技术发展框架规划”中,将技术创新确定为研究和技术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

第一个研究项目必须包括一个“技术实施计划”,来确保技术的开发与转移。

该规划还包括一个“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创新和提高中小企业创新。

”的计划。

它提供一些激励制度和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措施。

1999年又宣布了“欧洲创新趋势图”计划,主要紧悼念并分析创新政策信息通过对该趋势图的分析和总结。

随时发现促进经济发展的创新制度和政策趋势。

该计划向政策制定者和计划所支持的创新者提供关于创新政策的简要信息和数据。

它也是欧盟会议和交流“好的经验”的依据。

创新罐和政策在欧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结构改革提高经济绩效。

2000年的经济政策指导纲要推荐了一些政策措施主要通过提供适合的创新条件、增加私人企业参与创新、性病研究与开发的合作关系、启动高新技术项目和性病风险基金的功能来培育知识驱动型经济在欧盟的发展。

在欧盟,创新政策已成为连接教育、工商业和研究等传统领域的一种新的政策。

各成员国也努力制定新的技术创新政策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基于系统创新的观点,确定新的管理结构;

二是培育创新意识,并增强科技界、工商业同一般配公众更为紧密的对话;

三是以战略性和发展眼光来进行创新。

因此,各成员国的创新政策呈现一些趋势。

(1)各成员国已经成为制定了一些创新政策例如刺激企业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增强企业创新融资能力,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吸收和创新管理能力。

(2)最近,一些国家正考虑优先制定一些政策。

主要集中在加强研究机构、大学和公司之间的合作,提高企业间和在创新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组织之间的“集群化”和其他形式的合作,鼓励成立技术型企业。

(3)现已出现的一些政策趋势。

一是将对创新企业进行管理的程序简化;

二是利用税收和其他直接方法来鼓励创新和研究;

三是以战略的眼光进行创新和研究,并提高公众的创新意识。

(4)未来的一些趋势政策。

这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研究创新的系统方法;

二是增强国家和地言创新政策之间的互补性;

三是寻求公共机构与私人企业之间合作的新形式;

四是探寻作为创新加速器的公共政策的新作用;

五是实现全球化。

三、欧盟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

几年来,技术创新立法和政策被证明是一种新的法律和政策。

许多成员国已经创立了“创新委员会”或是扩充了传统“科学委员会”的功能以加强技术创新。

成功引导创新的国家认为:

高水平的合作框架的长期存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并可以克服毫无结果的努力和各种“部门或地方”利益的考虑。

概括起来,欧盟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分为七个方面。

第一,促进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

私人企业和研究开发,是欧盟各国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各成员国通过各种方法来促进企业进行研究开发。

那些商业研究开发能力较弱的国家,采用较为普遍的税收措施,而那些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国家,则实行有选择的措施。

例如对正在成立中的技术型企业、中小企业、高成长企业或高技术研究企业等特殊企业或主要技术部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荷兰等国家长期使用税收控制措施来刺激商业研究开发。

在荷兰,企业主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安全费(socialsecuritypayments)。

根据税收减免计划,可以减少研究开发人员在这方面的支付。

该计划对企业来说相当易于管理,并对中小企业具有吸引力。

该计划实施以来,企业总数已从1994年的5000家增长到1999年的14600家。

1999年的评估显示:

利用该计划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比那些不使用该计划的企业要高,而且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也大量增加。

爱尔兰也长期利用财政措施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例如企业免缴专利使用费的收入所得税。

最近又在讨论建立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增长方面的税收抵免问题。

为了克服创新结构性缺陷,欧盟主要成员国正在增加创新投入,设立创新基金,并通过税收补贴的方式来刺激商业研究开发投入。

法国政府将招标规则运用到特殊领域的研究开发项目中,通过“研究税收抵免”的财政措施来激励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

1982年,“研究税收抵免”被作为一种高水平的措施加以介绍。

1999年,法国修改了金融法中相应条款,“研究税收抵免”成为一种可转让的信贷。

对刚刚成立的公司而言,在其经营的第一个三年里将是可偿还的。

德国为了提高私人企业的研究开发,采取了许多直接的措施,对诸如气候、环境、能源、激光、微系统和产品技术的研究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正在考虑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与财政补贴联系在一起。

第二,增强中小企业吸收技术的能力。

增强中小企业吸收技术的能力,是技术创新政策的另一个传统措施。

需求拉动、转移隐性的专有技术和同技术源的紧密接触,被认为是增强中小企业吸收技术能力的关键因素。

设立科技园、地区技术中心、科研机构联络办公室和论证项目都是传统的方法。

各成员国通过支持中小企业来选择能够满足它们特殊需要的新技术的发展方向。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在欧盟层面,设立了“欧洲企业和创新中心网络”,给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计划,这种服务伴随企业的整个创业阶段。

①瑞典通过建设和资助公司网络来支持新的商业服务,发展技术经纪人.瑞典政府委托国家工业和技术发展委员会(NUTEK)来加速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

1999年6月发布了一个加速公共研究开发技术提供者和中小企业之间技术服务贸易的计划成本。

该计划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成为技术提供者的客户的方法来加强技术合用,通过支持企业学习、构建企业集群或网络来刺激中小企业的技术需求。

它建设了一个技术信息网络,包括不同竞争者的名称、技术经纪人、研究机构和技术来源等信息。

在这里,每一个技术经纪人都由网络提供。

这就成为企业进入技术市场的一个“进入点”。

第三,加强研究者、大学和公司之间的合用。

欧盟各成员国已逐步放弃了对创新政策分为“鼓励研究开发”和“技术吸收”的二分法。

在新的“系统”创新政策的引导下,技术创新潜在的问题被理解为:

公共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与商业部门之间的文化和管理的差距。

②商业部门在技术使用、需求研究和市场转移方面发挥着生要作用。

这就产生了新的倾城倾向:

“提高科学技术的工业运用”。

虽然这并不意味着产生全新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已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生新界定和更好的整合。

英国制定了教育企业计划。

其目标是提高高等教育部门同商业和工业部门之间的交互作用,它能够使企业利用大学的科学、工程、技

①张运鹏.欧盟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新发展[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1,23(7):

33-35.

②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caties.TrendsinEuropeaninnovationpolicyandtheclimateforinnovationintheunion.Brussels:

Commissionstaffsworkingpaper,2001.8-10.

术和商业管理技能以及可获得的新知识。

高素质的大学毕业生在企业需要的设计中心工作时,同时受到科研机构和公司工作人员的双重监督。

其目的在于大学的研究开发能力与企业的技术要求之间能够互补。

中小企业的参与者占该计划的90%。

政府也允许企业对大学培养的学生提供财政支持。

第一次参与该计划的中小企业通常支付大学生直接费用的30%,平均每个毕业声每年为1000英镑。

而大公司通常需要支付至少60%的费用。

估计每100万英镑的财政支持,就会产生47个工作岗位和130万英镑的设备投资。

在欧盟的许多国家,创新政策呈现出两个不同层次。

一方面是全国范围的技术创新政策。

另一方面是机遇地区的“技术谷”政策,使研究中心、大学、企业能够形成集群。

芬兰首创了“技术谷”(technologyvalley)概念,通过由研究机构和商业企业共同组成技术谷,来加速研究与工业之间的合作。

这个政策在欧盟取得了相当成功。

如最近的爱尔兰“大西洋大学联盟”和奥地利的“维也纳技术之门”。

第四,创新的金融支持。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开始曾加对创新初期研究开发的直接融资,努力提高私人创新融资能力。

1989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引导计划,以激励“创业资本基金”的建立。

这些基金的基本使命是向企业,包括“胚胎”阶段的企业提供“种子资金”。

中小企业可以向这些基金申请“种子资金”。

1996年6月欧盟又推出了类似美国NASDAQ的专为中小企业融资建立的二板市场——EASDAQ。

欧盟各成员国也颁布鼓励风险资本进入创新企业的政策措施。

创新融资是奥地利创新政策的传统内容。

它主要有三个相关的计划:

种子融资计划、奥地利技术市场和青年企业计划。

种子融资计划和青年企业计划主要是为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技术市场主要为科研成果和发明的商业利用的协商提供联系的渠道。

比利时正在努力增加风险资金。

与其他国家相比,它很少将风险基金集中在一定部门,主要是集中在种子资金。

风险基金主要是资助那些由科研机构或大学研究出来的科技成果,特别是资助由此孵化出来的公司。

第五,鼓励成立技术型企业。

许多成员国的创新财政政策,特别是高新技术部门的政策,为技术型企业的建设铺平了道路。

除了风险基金外,典型的措施包括激励一定企业,特别是公共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界进行技术转移和技术许可,并通过创建“孵化器”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

鼓励设立技术型企业被创新政策采纳,并成为创新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法国颁布的创新法,是鼓励设立技术型的典型。

法国传统的教育和研究文化对企业考虑的很少,认为研究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融资主要集中在创新的后一阶段,而且对创新能否成功起着关键性作用;

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对科技成果进行孵化和启动企业设立程序。

1999年的创新法,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鼓励技术从公共研究机构向企业转移,并资助设立创新企业。

该法改变了研究者在技术创新中的地位,强调通过孵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来设立新的技术型企业,并设立了国家和地方技术型企业启动基金。

第六,促进创新的集群化与合作。

作为创新系统模式的一种反映,网络和集群的形成、创新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知识的流动,已逐渐成为各成员国优先考虑的政策。

过去一些国家倾向于鼓励双边合作,很少涉及其他主体或部门之间的合作。

现在从单一的企业支持开始转变为多边支持。

比利时的PLATO计划是一项成功的措施,培育了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的互换机制。

PLATO是一个指导中小企业的计划,通过公共机构和大型企业的帮助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该计划的第一个目标是通过吸收大企业的经验,培训中小企业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第二个目标是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能力和培育企业家,通过雇工在大企业的工作来更好地理解中小企业的含义。

该计划被证明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网络建设,有利于经验的交流。

因此,该计划被广泛推广,现已在5个欧盟国家执行。

丹麦则通过组织创新来促进集群化。

1999年丹麦政府执行了一系列计划,特别是通过增强企业组织创新能力来提高企业运作的比例。

在未来几年里,更具弹性的组织模式将从20%提高到50%。

已有11个地方超过239家企业签订了“人员交换合同”,通过建立网络来使企业的组织更具弹性。

第七,增强技术创新意识。

提高公众的创新意识同样是技术创新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芬兰就采取了一个提高公众创新意识的积极政策。

芬兰的科学与技术政策委员会任期三年,由总理负责,并由教育部长、贸易与工业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和10个政府成员组成。

委员会指导科学、技术和教育政策,每3年出版一份法律报告和主要政策文件。

1990年出版了《1990年重述——1990’s科学与技术政策纲要》,1993年出版了《面向一个创新社会——芬兰的发展战略》,1996年出版了《芬兰:

一个基于知识的社会》,2000年出版了《2000年重述——知识和专有技术的挑战》。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由尽可能多的人来分享创新,芬兰开放了传统的技术前景测试,不再仅仅由科学家和企业家从内部进行考察,而是欢迎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

1996年爱尔兰发布了技术创新意识计划,其目的在于提高技术创新意识,在商业和科学界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

创新授权和创新奖励是许多国家促进创新的一个重要工具。

年轻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通常被作为创新奖励的对象。

传统的“青年科学家”奖励现在又被重提。

在法国,一个特殊的“青年人创新项目”在1999年首次发布。

奥地利也发布了“青年创业者计划”。

由此可见,欧盟以系统的观点来认识技术创新,并在次基础上制定多种多样的技术创新政策来引导各创新主体进行创新。

一方面,技术创新没有被局限在某一个领域、地区或部门,而是鼓励任何领域、地区或部门积极进行创新,并且注重社会公众意识的提高,为将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政策主要是企业提供信息、融资支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研发和技术吸收能力,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的合作,提高创新企业的机群化,而很少对企业研发以外的商业行为提供直接的财政资助。

创新的系统观点和这些具体的政策引导措施,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

第三章知识产权交易制度

第一节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以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视市场实现程度为检验标准,在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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