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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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医疗服务体系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
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急救医疗业务体系。
急救医疗业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业务半径,形成急救业务网络;
(四)其它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服务体系与其他机构配合、协调;
(五)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业务体系。
大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四、《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
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素,以及医疗卫生资源与内外环境,参照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方案等,进行本地卫生区域的医疗服务调查,确定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要、需求及利用的各项数据。
1.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
2.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
3.医疗资源分析:
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技术、医疗设备等内容。
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病种(及病情分型)等;
人员分析,包括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作效率等情况;
费用分析,包括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积总数(平方米)和卫生总费用/医院病床总数等。
(二)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
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依据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分析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服务供需状况、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影响等),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1.医疗服务供需状况。
通过推算医疗服务利用与本地区居民的医疗服务需要(居民年患病人次;
年慢性病患病人数;
年患病总日数;
年卧床总日数)之间的差距,判断医疗服务供需是否平衡。
2.医疗事业发展情况。
医疗技术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对居民潜在医疗服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
3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将对医疗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以上分析,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要,综合考虑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周期医疗服务需求,进而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
医疗机构设置要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与发展规划,确保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积极鼓励社会资金设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必需床位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A×
B+C-D)1
床位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
A为本区域居民总数是制定规划的关键环节,居民总数包括区域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以制定《规划》周期开始日时的夜间居民人口为基数计算:
户籍人口数X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暂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已办暂住证数为准)逐年推算至规划周期末;
B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划分年龄段;
C为其它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
D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
∑表示总和;
(2)各专科床位数的计算:
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各专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
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业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可参照各科专科床位1张/千人口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
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床位数按照(一级+二级):
三级医院=70:
30进行配置,承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不设床位。
(4)医疗机构设置数的确定:
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服务半径、可及性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
2.必需医师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研究确定区域内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医生总数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师配置数量。
3.必需护士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
4.医疗机构的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满足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
功能相同、相近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适当的间距。
(四)确定医疗技术的配置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及疑难危重并发病情况、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执行临床医疗技术准入,合理配置医疗技术资源,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确保医疗安全,满足医疗需求。
(五)确定医疗设备的配置
根据现有大型设备资源利用情况,结合当地医疗需求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数量。
(六)确定承担储血点任务的县级医院
根据当地临床用血情况,在县级医院规划设置区域储血点。
(七)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五、《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
省的《规划》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规划》为基础,进行汇总、综合。
《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成立制定《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以设区的市所制订的《规划》的实施。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市(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意见;
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业务半径及可行性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位以上三级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
3.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位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后反馈各地,完成《规划》。
六、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设置的,要进行必要、合理地调整或重组。
按照医疗资源利用情况,对于医疗资源利用率低的医疗机构要适当缩小规模,或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重组和调整;
扩大医疗机构规模,要充分考虑床位利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情况。
要以提高医疗服务工作效率和医疗系统整体功能为主要手段满足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如本地区的机构、床位、医师、护士与人口比例已达到《规划》提出的指标,不应再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
七、《规划》的修订
《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新《规划》也要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发布。
八、实施规划配套政策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全市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规划,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建设用地。
市级及省级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对市卫生局批准设置的对医疗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入资金进行建设。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规划设置的市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经费。
市级及省级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付费政策。
各区县按照规划负责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审批、建设与投入。
(二)加强执行监督
《规划》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政协监督执行情况。
(三)做好宣传工作
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在规划落实均较好的典型地区,召开现场会,交流经验。
九、《规划》评价
《规划》指导资源配置,其适宜性必须进行监督评价。
评价分为预评价、过程评价和终末评价。
附录:
有关文件、术语: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述: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
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
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二、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作为测算区域医疗服务需要、需求的参考数据)
(一)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量
1.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城市22.2%、农村17.7%),按2008年人口总数13.3亿推算,当年全国两周患病累计总人次数达65.4亿。
2.调查地区居民慢性病患病率(按病例数计算)为20.0%(城市28.3%、农村17.1%),推算全国2008年慢性病总病例数达到2.6亿。
3.城乡居民患病结构
我国城乡居民慢性病持续到两周内的病例61%,慢性疾病已经成为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问题。
在慢性病患病中,循环系统疾病(如心脏病、脑血管病、高血压病等)、内分泌系疾病(如糖尿病)增加明显,而呼吸、消化等系统的慢性病明显下降。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医生明确诊断的循环系统疾病例数1.14亿(其中:
高血压患者由1400万增加到7300万、脑血管病由500万增加到1300万);
糖尿病病例数从200万增加到1400万。
4.居民严重伤害发生率为2.8%(城市2.3%、农村3.0%)。
由此推算,我国全年伤害发生人次数达3700万。
5.疾病负担
衡量病伤负担可用两周内疾病持续天数、短期失能(因病卧床、休工和休学天数)、长期失能(活动受限)等指标来表示。
调查地区两周内每千人口疾病持续天数为1537天、每千人口因病卧床天数为185天,每千劳动力人口因病休工天数为90天,每千在校学生的因病休学天数为44天;
60岁及以上人群长期失能率(活动受限)为31.1%,(城市26.0%,农村33.8%)。
(二)居民医疗服务的需求(利用)
1.调查地区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城市12.7%、农村15.2%),由此推算,2008年全国门急诊人次数达50.1亿。
2.门诊病人就诊流向变化:
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乡村两级卫生组织)就诊的比例73.7%(城市48.3%,农村81.7%)。
3.调查地区居民年住院率为6.8%(城市7.1%、农村6.8%),住院人次中,疾病和损伤占79.4%,住院分娩占16.5%。
以2008年住院率推算,当年全国住院人次数近1亿人次。
4.居民未利用医疗服务的比例:
调查地区两周新发病例未就诊比例为38.2%(城市为47.9%、农村35.6%)。
经医生诊断需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为21%(城市22%、农村20%)。
5.居民门急诊次均就诊费用为169元,次均住院费用为5058元。
按可比价计算,2003-2008年均就诊平均费用增长4.4%、住院平均费用增长1.5%。
本次调查,城市次均就诊费用为312元,次均住院费用为8958元;
年均增长分别为4.9%和0.9%;
农村次均就诊费用为128元,次均住院费用为3685元,年均增长分别是3.9%和3.6%。
6妇幼卫生保健
调查前5年内,孕产妇产前检查率为94.4%,合格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至少包括测体重、测血压、抽血和尿常规检查四项内容)的比例为57.8%,孕产妇早检率为69.7%,产后访视率为56.9%。
上述各项指标城市均高于农村,特别是合格产前检查比例,城市达到88.1%,而农村只有50.4%。
调查地区住院分娩率为88.6%,新法接生率为93.5%。
参照以上项目、数据进行本卫生区域内的补充卫生服务调查,以及以有关数据进行本区域内相应数据推测,供制定《规划》使用。
三、术语
1.卫生区域:
在我国是以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为一卫生区域。
这一卫生区域大多人口数十万、数百万、甚至千万左右。
行政职能完善。
既往我国以这样的区域进行过试点。
2.居民医疗服务需要:
通常用两周患病率、慢性病患病率、因病伤短期、长期失能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来反映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量和主要健康问题。
3.居民医疗服务需求:
在某一特定市场、一定时间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下所有消费者将购买的某种医疗服务的数量,它是个人需求的总和。
卫生服务研究通常用两周就诊率、年住院率、两周新发病例未就诊比例、应住院而未住院比例等指标来反映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利用。
4.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指城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按照各自功能构建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
农村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即以县级综合性医院为龙头,以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室为网底,综合实施医疗、预防及保健等各项卫生工作措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一直是我国卫生政策的主要内容;
城市为街道卫生院、区、市医院。
5.医疗机构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6.医院是以诊疗疾病、照料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医院是运用医学科学和技术,对病人、特定人群或健康人群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医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已达到保障人民健康的目的。
一级医院是向一个社区(人口一般在10万以下)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社区的地区(人口一般在数十万左右)提供医疗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并承担一定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的地区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是向含有多个地区的区域(人口一般在百万以上)提供以高水平专科医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综合或专科区域型医疗机构;
是省或全国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技术中心,是国家高层次的医疗机构。
7.妇幼保健院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妇幼保健院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9.卫生院负责向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10.疗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疗养服务。
11.门诊部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病床(产床),不开展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医疗服务。
12.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病床(产床),只开展简单的,风险较低的医疗服务。
13.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14.临床检验中心由政府设置的,主要对临床检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的机构。
15.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治疗、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