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泥头车GPS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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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PS终端产品经过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

3、GPS终端产品具有防爆产品合格证;

4、产品包装需符合国家包装法要求,有生产厂家名称、详细地址和商标;

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和编号等;

5、车载终端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578-《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的一般要求和功能要求(见该技术规范第4.1-4.2节);

三、服务能力要求(列入与泥头车企业服务合同)

(一)网络环境

1、具有与GPRS或CDMA连接专线,最少具有2M以上带宽

2、具有固定IP地址;

3、具有呼叫中心及电话录音系统;

4、具有网上查车服务系统和客户端管理软件,能为泥头车企业经过互联网提供Web服务,实现对泥头车进行监控管理和调度。

(二)设备环境

1、服务器最低要求为双机热备份,配有2T以上的存储阵列,且具有3000辆车1分钟上报保存2年数据的存储能力;

2、至少能够支撑3个以上服务座席和系统8小时服务的UPS不间断电源,具有紧急备用发电机(能保障系统持续工作)。

(三)与监控平台的连接稳定性

1、必须保证监控平台与GPRS或CDMA专线的稳定连接,同时具备宽带作为备份连接。

2、监控中心收到的紧急通报信息(如超速、越线等)时间延迟不能超过30秒;

3、信息传输指令响应时间不能超过60秒;

4、有独立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专门处理与统一运营平台的信息交互;

5、具备应急处理机制和紧急恢复机制,一旦运营系统出现故障,能在最短时间内快速恢复自己的系统并能补报信息;

6、车载终端平均在线率95%以上;

7、车载终端掉线后,5分钟内重新上线率95%以上;

8、车载终端掉线后,报警类信息自动经过短消息上传;

9、车载GPS终端采集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0秒。

(四)本地服务能力

1、运营商需配备3辆以上的专用服务车辆和5名以上电装工程师;

保证有足够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维护队伍进行安装和售后维护。

2、服务中心至少配置6个以上服务座席和15个以上中心服务人员;

3、运营商提供现场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最低响应时间:

1小时到达服务现场;

5、运营商保证其向本项目用户提供的终端设备为全新、完整的,而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与业务平台技术规范中的要求相符;

6、运营商所提供的终端设备的质量承诺为:

非人为损坏,三个月内包换;

一年免费维修;

终身维护,只收取元器件的成本费和工本费;

7、在深圳市各行政区域设置固定服务网点(固定办公场所、固定服务座机电话,服务查询电脑,24小时值班),以保障以最快的速度赶到客户车辆所在地;

8、运营商保证有足够的设备作为售后服务备件;

9、在安装终端设备时,运营商必须提供专门、专业的中心接入服务人员,以达到安装成功率为100%。

(五)软件开发能力

1、运营商自费负责本项目中所使用的系统软件的维护、升级和扩展。

如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提出新的功能要求时,运营商将给予积极响应,并自行开发升级系统软件和承担费用;

2、为交通警察局提供中心运营管理平台的企业,必须在交通警察局提供的专业场地建设一个覆盖全市范围泥头车的GPS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服务,坐席在3个以上,同时能与交通警察局的管理平台对接。

四、产品技术要求

(一)GPS终端产品功能要求

1、定位监控:

系统下发定位指令,终端回传包含经度、纬度、速度、方向、状态信息的数据;

2、定时监控:

车载GPS终端能够设定某一时刻或某一时间段或按一定时间间隔,将车辆的位置、状态信息发送到监控中心;

3、定距监控:

车载GPS终端每移动一段设定的距离,车载终端就自动将车辆位置、状态信息发送到监控中心;

4、限速报警:

兼容原车电子车速传感器,当车辆超出监控中心设定的速度,车载终端会向监控中心上传报警信息;

5、主电掉电报警:

车辆主电瓶被破坏后或不能供电时,内置备用电源可维持系统继续工作,并向监控中心发送掉电报警;

6、偏航报警:

终端至少支持8条以上线路和每条线路1024个节点航线设定,由中心设置并由终端自行计算偏航,一旦车辆偏航就向监控中心发送一条偏航报警信息;

7、疲劳驾驶报警:

终端能够正确接收、解析业务平台下发的疲劳驾驶时间等参数配置信息,当车载终端判断连续驾驶时间超过业务平台设定的时间,休息时间没有达到业务平台设定的时间时,视为疲劳报警,此时终端必须立即上疲劳报警信息;

8、紧急报警:

紧急报警开关被按住的持续时间大于2s时,视为紧急报警,此时终端必须立即上报紧急报警信息;

9、智能自检:

车载终端能够进行自我诊断,一旦发生故障,就会主动向中心发出故障通知;

10、智能遥控:

车载终端接受指令后将根据车辆的速度,智能判别是否对车辆电路或油路实施执行断开操作或暂缓操作,只有当车辆时速低于5公里/小时,才对车辆电路或油路执行断开操作命令,并向中心回传一次断电/油确认信息。

一旦车辆接受电/油路断开指令后,车载终端将记忆该状态直到中心下达恢复指令;

11、盲区补传:

车辆进入GSM盲区时,终端将存储车辆的应上报信息,驶出盲区后,立即将信息发送回监控中心;

12、掉线补偿:

当GPRS信号掉线时,终端应保证紧急上传数据(比如报警)立即经过SMS方式上传中心;

13、数据存储:

终端具备存储芯片,能够存储超过3万条定位信息,并能够根据中心的指令再读取;

14、宽电压处理:

鉴于泥头车的实际情况,终端允许的工作电压至少达8-36V/DC,且要确保极限电压100V不击穿;

15、工作温度范围:

终端应该能够在-20℃~60℃的温度范围内正常运行;

应能支持在-30℃~75℃范围内进行存储,且不影响终端的功能及性能;

16、工作湿度范围:

终端应能够在相对湿度≤93%的环境下正常运作;

17、行车记录(汽车黑匣子)基本功能;

18、预留接口:

要求终端具有通用的无线接收器预留接口和称重等传感器接口,以备选用。

(二)中心平台软件特殊要求

1、应兼容GPRS(或CDMA)及SMS二种通信方式;

2、统一开放的通信协议,便于各种车载终端和下一级管理平台接入;

3、软件的基本功能:

如地图功能、用户分组功能、命令传达功能、数据查询功能等;

4、符合交警管理职能的管理系统:

(1)宏观层面:

能够按任意时间周期自动出具监控动态报表,显示监控管理情况的宏观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超速发案次数、超速发案率、越界发案次数、越界发案率,以及上述数值的同比、环比分析;

方便交警领导层掌握系统运行的宏观动态。

(2)管理层面;

能够按任意时间周期,针对不同的车主单位自动出具监控动态报表,显示包括但不限于该单位的超速发案次数、超速发案率、越界发案次数、越界发案率,以及上述数值的同比、环比分析;

以及各车主单位上述数据的排名。

方便交警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对车主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3)年审发证层面:

能够按任意时间周期,针对不同的车牌查询监控历史数据,显示包括但不限于该车辆的超速发案次数、超速发案率、越界发案次数、越界发案率,以及上述数值的同比、环比分析;

作为交警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对具体车辆实施处罚或是否年审续证的重要依据。

(三)运营商运营平台功能要求

1、基础资料管理功能:

含企业资料、车辆资料、人员资料、基础编码

2、车辆监控管理功能:

含车辆定位、车辆跟踪、轨迹回放、围栏监控、速度监控、行车线路监控、重点车辆监控、车辆身份识别监控等

3、车辆调度管理功能:

车主单位能够经过运营分控平台获知车辆行驶和定位信息,并经过集中指挥方式实现指挥调度;

4、司机服务功能:

信息发布、导航服务、故障报告、提醒服务、紧急通知;

5、业务报表功能:

企业、车辆违章违法报表,本月需要年审的企业或车辆报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企业或车辆,监控信息查询,以及监控结果统计,投诉统计,调度任务查询与统计,车载终端异常分析报表,车辆在线率统计分析报表。

6、地图控制管理功能:

无级放大、缩小,图层显示控制,点选、圆选、矩形选、多边形选等多种方式选择,地图测量,保存当前视野,地图定制标尺,地图打印等

7、系统管理功能:

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参数管理,用户管理,系统日志,系统监控等。

第四部分:

遗留问题解决

一、原有泥头车GPS运营商应按照本技术标准将数据接入全市统一监管平台。

二、原有泥头车GPS运营商达到本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本项目。

三、如原泥头车GPS运营商无法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将数据接入全市统一监管平台,则泥头车企业可终止原运营协议,另寻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的运营商带机入网。

第五部分:

项目运营商的管理

一、建立用户端投诉管理机制

1、泥头车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向所有泥头车运输企业公布号码,接受泥头车运输企业对运营商的投诉。

2、对被投诉3次以上运营商,由泥头车协会会同智能交通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调查,情况属实,责令其整改,行业通报批评。

投诉情况登记表

日期:

200年月日记录人:

投诉单位名称

投诉人姓名

投诉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单位名称

投诉事件详情

备注

二、建立交警运行中心平台报告管理机制

1、交警运行中心平台按月出具对运营商数据评估报告。

2、对达不到数据接入要求的运营商,由智能交通行业协会责令其整改,通报批评。

第六部分:

GPS入网服务协议书模板

GPS入网服务协议书

(讨论稿)

协议编号:

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

说明:

此文件仅限于深圳市GPS运营商与泥头车运输企业、混凝土搅拌车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使用。

一、协议双方及协议订立

1、协议方:

XXX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XXX运营商:

(以下简称乙方)

2、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GPS接入服务事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配合乙方召集并管理所属车辆统一安装GPS终端,并配合调试。

2、系统调试完成后,按本协议规定时间与方式,向乙方结算货款。

3、在系统正常运行期间,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结算运营服务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声明并保证本企业资质及产品符合附件《营运商资格》规定的各项要求。

2、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及《营运商资格》界定得的技术规范,为甲方所属车辆上门安装和调试GPS车载终端。

3、按照附件《营运商资格》规定的要求将所需数据接入全市统一监管平台。

4、按照《营运商资格》规定的的规范为甲方所属车辆提供监控服务;

三、GPS接入数量

四、价格及结算方式

(一)价格

1、GPS车载终端设备价格(含初装费、调试费):

元/台。

2、运营服务费:

元/月。

(二)结算方式

1、GPS车载终端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用在终端安装调试完成后付清。

2、运营服务费按月结清。

五、违约条款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产品货款或服务费用,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向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上报,付款超期一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的企业资质不符合《营运商资格》规定的资质要求,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通报,已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的,甲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和服务费损失。

3、如果乙方的产品和系统不符合《营运商资格》规定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货款支付,并责成乙方在一个月之内整改重新达到规范要求,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向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通报,已支付货款的,甲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及其它损失。

4、如果乙方后续监控服务不符合《营运商资格》规定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支付服务费,并责成乙方在一个月之内整改重新达到规范要求,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通报,已支付服务费的,甲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服务费及其它损失。

5、如乙方违约,甲方可在终止本协议的同时,另寻符合条件的运营商带机入网。

6、对于乙方后续监控服务的其它问题,甲方有权向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投诉,并由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六、协议有效期

七、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经过法律途径解决。

八、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运营商资格》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九、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XXX公司乙方:

XXX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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