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柜员制服务项目工作流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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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四、业务流程
(1)用人单位持单位及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提出就业登记申请;
(2)工作人员及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就业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就业状态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合同的,无需再次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五、服务时限随到随办。
失业登记
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进行失业登记。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1、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件;
2、两寸彩照1张。
四、业务流程
(1)劳动者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2)就业转失业人员,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由单位或本人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点在同一地的)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点不在同一地的)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
没有就业经历的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3)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服务时限
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簿,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
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2、“双零”家庭认定由家庭成员持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收入证明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双零家庭”申请表,经村(居)工作人员入户走访调查核实后,公示3天,如情况属实将材料报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再次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无误并公示后,报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员:
《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专用章,录入系统。
五、服务时限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3、《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失业需提供: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职工档案;
2、填制《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单位盖章);
3、失业人员1寸彩色照片3张,2寸彩色照片1张。
五、服务程序
1、窗口前台即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审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标准,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通知单位或失业人员,次月领取失业金存折。
2、审核完毕后,收存失业人员档案。
3、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身份证,到窗口前台领取失业金存折,填报职业培训申请、进行求职登记。
4、窗口后台复核相关材料及经办人员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5、医疗门诊补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的5%同失业保险金按月一并发放到失业金存折中。
六、服务时限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失业人员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且属非违法犯罪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家属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3、《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
2、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4、同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户口注销证明、殡葬证等材料。
1、死亡失业人员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持上述材料向窗口前台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窗口前台对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准。
2、窗口后台复核相关材料及经办人员核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并对相关材料存档。
3、符合规定的,由窗口前台按照审核批准的金额,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失业人员配偶或直系家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服务时限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单亲家庭困难补助金申领
一、服务内容
领取失业金的离异或丧偶失业人员有对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孩子未满18岁的可申领单亲家庭困难补助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8]10号)
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本、本人申请、单身证明、离婚协议书(法院裁决书)、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殡葬证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单亲家庭困难补助金。
四、服务程序
1、窗口前台对申领补助金的有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增加40%。
2、核定的领取单亲家庭困难补助金的期限及标准。
3、及时将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存档。
五、工作时限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及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关于印发<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鲁财社[2009]1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8]60号)、《关于印发<
淄博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淄财社[2006]9号)。
(一)首次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复印件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复印件一式三份,社保机构须盖章。
3、《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4、《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版本。
6、申请补贴时前三季度每季度选取一月职工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7、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再次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次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和《缴费单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补贴时须交上12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向窗口前台提出申请;
2、经初审申报材料合格后,有后台到企业进行现场勘察。
3、勘察合格,经主任审签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
4、通知单位领取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服务时限资金到位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职业介绍补贴
在我市辖区内有职业介绍许可资格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1、《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3、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的凭证(单位回执);
4、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的复印件;
5、《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
1、职业介绍补贴每年9月份上报资料,年底前由财政拨付。
2、职业介绍机构须携带介绍人员花名册、单位回执等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后,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要求录入微机,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与保险系统比对,确认办理就业手续和投保手续,对申报人员逐一进行审核予以确认。
3、形成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表、花名册等表格,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资金集中拨付。
就业培训开班申请审核
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培训申请审核。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5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和《关于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三、申报资料
1、《淄博市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学员花名册》;
3、《教学计划》;
4、《教学大纲》。
1、定点培训机构持有关资料报综合服务窗口;
2、窗口前台初审合格,报后台审核;
3、组织人员对培训开班、结业考核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五、办理时限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就业培训补贴审核
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9]26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9]24号)、《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规定》(淄劳社就[2009]11号)
1、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
城镇新成长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
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
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役证》、《居民身份证》;
2、《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书》;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有关证明;
4、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证明材料。
5、《淄博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淄博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花名册》(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淄博市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淄博市申请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1、定点培训机构持上述已培训人员相关资料报综合服务窗口。
2、经窗口前台初审、后台审核,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3、通知相关定点培训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五、办理时限资金到位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对2008年7月30日后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09]26号);
2、《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09]29号。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参加创业培训结业证明;
3、吸纳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其失业证明;
4、工资支付凭证;
5、《劳动合同》;
6、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复印件;
7、《招聘职工登记表》(原属档案托管人员需提供《职工调动联系函》、《职工调动联系表》;
8、被招用者的《失业证》、身份证;
1、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持上述相关材料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其中:
除具备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外,还应具备:
创业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1年内,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企业填写《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3、窗口后台审核,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
3、通知申请人领取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五、办理时限资金到位后2个工作日发放完毕。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到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或所在区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1、《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淄银发[2003]82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8]60号)。
1、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房屋租赁合同;
5、本人近期一寸彩照三张。
1.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向前来咨询的创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明白纸;
2.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携带所需申请材料向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3.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将申请信息登记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信息登记表》;
4.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推荐到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办理时限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受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代办档案托管、转移,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代办招工录用及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代办社会保险开户,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代开政审材料,代开有档证明,代办退休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
《山东省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档案委托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发[1998]294号)、《淄博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管理办法》(淄劳社发[2002]153号)、《淄博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淄劳社发[2007]29号)。
1、单位在职人员档案集体托管: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职工档案(完整无损且密封、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代缴:
(1)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被代理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二寸彩照二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本复印件;
(3)职工档案(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托管:
(1)《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档案(完整、加盖单位公章、无损且密封);
(3)本人身份证。
4、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档案转移:
(1)《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
(2)本人身份证;
(3)调档函;
(4)与转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1)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2)资格审核后,双方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
(3)录入个人基本信息;
(4)档案整理归档;
(5)实施代理服务。
(1)被代理单位和人员提供申报材料;
(2)资格审核后,双方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合同》;
(3)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接续手续;
(4)录入个人信息;
(5)档案整理归档;
(6)实施代理服务。
(1)托管人员持规定材料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托管人员填写《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3)录入个人信息;
4、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档案转移:
(1)托管人员持规定材料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调出档案;
(4)托管合同终止。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1996]94号文件规定,个人托管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每人每月15元;
只托管档案,不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每人每月5元。
六、办理时限工作时间内,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
负责为符合退休条件的档案托管人员、协管、协勤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手续。
二、申报材料
1、提交退休申报人员基本信息表(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女干部身份职工等符合有关规定提前退休须提交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裁成和原件同样大小);
3、二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剪去白边);
4、在农行办理一份“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并将有账户、姓名之页复印四份;
5、个人在市保险事业处缴纳保险费的,提交养老保险手册,保险费缴至退休当月(享受失业金期间例外),有欠费的需写出书面说明;
6、交回原申办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7、填写《职工退休(职)申报表》。
三、业务流程
1、审核退休申报材料,填写《职工退休(职)申报表》(申报因病退休、退职的,须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再办理退休、退职申报手续)。
2、公示申请退休(职)人员名单,申请退休人员将养老保险交至退休当月;
3、公示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按季度缴纳,第一季度交到4月份,第二季度交到7月份,第三季度交到10月份,第四季度交到12月份。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审批退休,办理退休手续、计算退休待遇;
5、整理退休材料,制作《退休证》;
6、通知退休人员在退休服务窗口领取《退休证》;
7、到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办理指纹采集和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事宜;
8、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不含齐鲁石化协解人员),领取《职工退休(职)申报表》,持医保手册到市医保处办理医保卡手续。
四、申报时间
1、正常退休应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10号前)持规定材料申报退休;
2、特殊工种退休申报时间为:
第一季度1月3日至3月10日;
第二季度4月1日至6月10日;
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10日;
第四季度10月8日至11月10日;
3、因病退休(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时间为逢单月的20日-30日。
五、办理时限
正常退休、因病退休(职)按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季度办理。
求职登记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有合法身份证件人员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1、身份证;
2、一寸免冠彩照2张;
3、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证明及学历证明;
4、本市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登记。
1、工作人员审查求职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及材料;
2、求职人员填写《求职登记表》;
3、将求职信息录入信息网。
用人登记
为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人员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用人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
4、招聘简章;
5、外地单位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跨地区招工介绍信。
1、工作人员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