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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明确责任,保证项目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项目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根据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项目的立项、实施、测试、验收、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

1.应用开发类项目。

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项目,项目所属的软、硬件购置,应包含在项目之中。

2.基础设施类项目。

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和更新改造,主要包括:

网络改造、安全运行及管理、主机系统升级、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的购置等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体的项目。

对于优化改造类项目,按改造内容和性质,划归应用开发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管理。

本办法不含下列项目:

1.基础研究类项目。

指国家、人民银行、银监会委托或系统内确定的信息技术和金融产品基础性研究课题,信息规划、信息标准项目。

2.日常运行所需的低值有形设备和软件购置。

第四条科技项目级别管理是指由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的投入、实施难易程度、经济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四级:

1.重大项目:

指投入巨大,实施周期很长,对全省业务模式改变很大,会带来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项目。

此类项目需经黑龙江省联社的上级管理机构及监管部门的批准备案后方可立项实施。

2.一级项目:

投入较大,实施周期较长,对全省某一方面的业务有很大促进的项目。

此类项目需经省联社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备案后方可立项实施。

3.二级项目:

有一定投入,实施周期较短,解决全省或若干地市的特殊业务需求,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此类项目需经省联社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方可立项实施。

4.三级项目:

不属于以上级别的其他日常类项目,此类项目需经省联社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五条项目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有关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

1.前期费用。

指项目立项前用于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所有费用。

2.实施费用。

指项目实施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

用于需求分析、技术实现、制度化、测试、试运行、验收等费用。

3.推广费用。

指项目验收后,项目推广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

4.维护费用。

指项目推广后,开发软件的局部修改、优化、维护的费用。

5.软、硬件购置费用。

第六条项目预算指根据通过论证的业务需求、技术方案而计算的项目实施费用;项目决算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项目维护期结束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七条项目开发方式:

1.省联社科技部、市联社科技部、县级科技部门自主开发或系统内联合开发。

2.与公司合作开发。

3.外包。

包括项目整体外包、部分外包。

第一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机构

第八条省联社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项目的审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分管科技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信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科技项目的审议和全省科技人力资源的调配,记录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的会议内容及起草会议纪要。

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办公室主任由科技信息部部长担任。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信息部是省联社指定的全省性项目主要开发机构和系统运行管理机构。

负责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建设;参与应用开发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组织应用类项目的技术开发;负责开发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系统和设备运行维护。

为下级机构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一十条市级科技信息部负责辖内统一的科技项目立项、开发、测试、培训、运行、维护和验收,编写相关操作流程,协助业务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一十一条县级科技部门负责辖内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开发、测试、培训、运行、维护和验收,负责编写相关操作流程,协助业务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项目立项

第一十二条项目立项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2.能够实现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市场发展前景良好,投入、产出合理,能够提高农信社市场竞争能力和综合经营效益;

3.具有抗技术风险能力,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密有效;

4.符合全省统一的软件和硬件技术标准要求,兼顾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与已有的其他产品的兼容性,可推广性强。

第一十三条项目审批的原则是:

业务需要,能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或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一十四条项目立项的基本流程是:

项目提出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项目立项,立项审批。

第一十五条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前,需制订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应用开发类项目应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制定计划;基础设施类项目由省(市)科技信息部、县级科技部门根据省联社相关要求制定计划。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涉及到聘请外部专家或咨询公司,需支付咨询费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一十六条可行性研究工作须由业务需求提出部门撰写,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形成《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见附件二)。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专家参加。

第一十七条应用开发类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撰写《业务需求书》(见附件四),基础设施类项目由科技部门撰写《项目需求说明书》,确认项目需求后可申请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提出单位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三)申请立项。

2.科技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项目目标、《业务需求书》、技术可行性、开发方式、项目预算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3.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4.由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项目级别,按级别由相关决策机构批准或否决立项。

5.由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招标、签约等商务活动并组建项目牵头小组和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

项目组)

第二章 科技项目实施

第一十八条项目组正式成立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组的成员必须专职参加项目实施。

第一十九条项目经理采取指定、招聘等方式,由项目牵头小组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项目经理根据授权对项目组全权管理。

具体包括:

按照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实现项目目标业务需求;组织分析、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组织编写有关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组织技术培训;配合项目牵头组进行项目推广;负责项目推广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应用开发类项目,应选配相关业务人员为项目副经理,负责相关业务需求的解释,把握业务需求实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组织业务测试、业务培训;组织编写业务培训教材;负责推广过程中的业务支持;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协调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牵头小组和相关部门应为项目经理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负责项目开发技术环境的落实,帮助解决开发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对于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报请领导及时撤换。

项目牵头小组应依据项目级别组织检查,并负责协调项目开发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务需求书》是应用开发类项目的开发依据。

《业务需求书》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确因业务发生调整需要变更的,由业务部门提供完整的需求变更说明,项目牵头组负责人审查后签字,提交项目组更改。

变更导致增加的费用,按相关程序报批。

如需求变更与原业务需求偏离度过大,项目经理有权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牵头组和科技项目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项目异常终止。

业务需求部门可重新撰写立项资料申请再次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料、文档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个人不得占有。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要定期向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应用开发类项目开发需遵照《黑龙江省农村信息社应用软件开发管理流程》(另文下发)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采购遵照《信用社电子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项目的测试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综合测试和试运行:

1.项目的开发完成后,需求提出部门应会同项目组制定测试案例和综合测试方案、提出测试申请。

应用类项目的综合测试由项目牵头组组织需求提出部门、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组共同完成;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综合测试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测试结束后出具《科技项目验收测试报告》(见附件六)。

2.综合测试通过后,由项目组、项目牵头组、试运行机构共同组织项目的试运行。

试运行稳定后,由试运行单位出具《试运行报告》。

全省性推广的项目,试运行机构不得少于三个县级机构参加,重大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不需要试运行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经过综合测试后,可直接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

《验收申请报告》、《业务需求书》(应用开发类项目)、《项目需求说明书》(基础设施类项目)、业务需求变更文件、《验收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项目费用支出报告》(包括前期费用、开发费用和人员费用)以及项目技术开发阶段有关文档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成立项目验收组。

成员组成:

主要由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从各级人材库中产生)、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项目验收须聘请部分外部专家。

第二十八条基础设施类项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一般应用类开发项目(如市、县级中间业务)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全省性应用类开发项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组织验收。

项目投产须审核项目是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一定时间的稳定试运行期并通过验收。

2.使用人员、运行人员经过培训。

3.具有系统监控、系统维护等手段。

4.提供故障恢复手段。

5.有资源使用分析报告。

6.具有运行投产的系统资源、环境及岗位人员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项目牵头组负责项目资料和验收结论的提交、审查、备案存档工作。

第四章 项目推广、维护

第三十条项目推广阶段工作包括业务培训、软件下发、安装调试、上线运行、技术支持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推广由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提出部门、项目组共同组织。

项目牵头组负责项目推广的总体部署和总协调。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推广期间,项目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对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测试。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维护期内发现的软件问题或业务变化引发的需求变更,由应用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优化、修改意见,双方签字认定后,项目经理组织人员进行修改、优化,费用在维护费中列支,应规定项目维护期,重大项目维护期应不少于项目推广后的一年时间。

第三十四条项目维护期结束转入日常运行的技术支持工作应落实相关门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章 项目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立项后,因某种原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停滞状态超过一个月且并无改观的,可由项目经理填写《科技项目终止表》(见附件五)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小组和项目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该项目。

第三十六条项目异常终止后,须将项目材料移交科技信息部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项目决算不突破预算,项目费用支出按财务授权管理规定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费用支出,一律在本级财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项目维护期结束后,项目牵头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

决算的内容包括:

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推广费用、维护费用、借用人员费用和设备、软件购置费用等。

财务部门将决算报告抄送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外包项目、合作开发项目由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直接支付给公司,项目完成后,连同项目组发生的各项费用,由项目牵头组按程序办理决算。

第四十条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在项目的使用单位(受益单位)之间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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