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022902 上传时间:2022-10-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docx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WCA)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于1983年12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行政上受国家林业局领导。

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已拥有省、地、市、县级协会773个,拥有会员36万多人,它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工作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其宗旨是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动物作出贡献。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WildlifeConservationAssociation,缩写CW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渔猎生产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同时,本会接受国家林业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会会徽为大熊猫图案。

图案以我国的国宝大熊猫为会徽的主题,CWCA是本会的英文缩写,下端为本会的中文全称,在构图上体现了本会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深远意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普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物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为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产业活动,负责野生动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协调;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四)组织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国内交流和中介服务;

(五)组织开展特产、珍稀野生动物(标本)的国内外展出、展览;在国内外募集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组织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影视、出版、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企业共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

(七)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中国公民(或外籍公民),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知名企业家、文化名人和社会活动家,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会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2、在野生动物保护的科研、宣传教育、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三)外籍会员:

与我国经常友好往来,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或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外籍人员。

(四)团体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渔猎生产和其它经营利用活动;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3、支持和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分会、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出申请,经由本会分会、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推荐,报本会秘书处;也可本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为本会资深会员,颁发本会资深会员证。

(三)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报中国科协备案,即为本会外籍会员,发给本会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

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或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含外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享有与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单独或联合其它团体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三)外籍会员

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沟通野生动物保护信息,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四)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地方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6、资助本会或地方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提出警告,并通知会员本人;会员如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为鼓励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著名专家、企业家、文化界名人和社会活动家等,吸引全社会支持、赞助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本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由秘书处进行审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工作规划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一)决定有关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到会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到会常务理事不到2/3,可用通讯形式,征求未到会常务理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服务机构。

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其任职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各级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拟任社团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由中央管理的干部需经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请中央组织部审核批准;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