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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即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任何单位都经常发生,煤矿虽然制定了严格的劳动纪律,并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但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还是时常发生。

如:

井下吸烟、睡觉、晚下井而早上井、撞离职守脱岗等。

(2)“三违”的危害

由于“三违”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全国每年有上千起,伤亡几千人。

矿井事故与“三违”有着直接联系。

据调查90%以上的事故,均是由“三违”人员造成的。

我们职工队伍中的有些人,由于综合

素质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三违”现象时有出现,屡禁不绝,严重地威胁了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矿井的惨重灾难,其影响极坏,危害极大。

因此,对“三违”的现象和行为,决不能宽容和忽视。

我们只有坚决与“三违”作斗争,才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3)反“三违”的有关规定

(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关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给予经济处罚,

有权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有权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提诸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职工有权提出安全建议。

(4)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5)《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大自然灾害

矿井瓦斯的防治瓦斯的危害:

1、矿井瓦斯遇到火源可以燃烧,当达到一定浓度可以发生爆炸;

2、矿井瓦斯浓度的升高,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将会降低,人会缺氧,严重时会窒息死亡。

矿井瓦斯的防治

*瓦斯的检测

1、空气中的瓦斯只能依靠检测仪器测定。

2、瓦斯是伴随着煤的生成而产生的,煤矿生产过程中都会有瓦斯的涌出。

3、现在煤矿常用的光学甲烷检测仪,在有二氧化碳过滤器时,可以测出CO2、CH4的浓度;

在任何情

况下,都无法分辨CH4与CO“、及其他烯炔类气体,只能测定其混合物的影响,在COH、CH

及其他烯炔类气体浓度较高时,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测的读数无法反映CH的真实情况。

*检测的方法:

1、通过监测系统直接读出读数;

2、利用电子瓦斯监测仪器读出读数;

3、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定瓦斯浓度。

(目前瓦斯检查员都还使用这种方法)矿井瓦斯的防治井下瓦斯检查和管理:

1、由于在井下瓦斯的涌出是不均匀的,所以对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的限制和处理要求是不同的。

例如: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总回风>

0.75超过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局总工程师。

采区回风巷流三1.0超过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流三1.0超过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三1.0超过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

1.0达到时禁止放炮。

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

理论上瓦斯爆炸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是瓦斯在空气中的浓度在爆炸界限内,一般为5%-16%;

2、是混合气体中氧气的浓度不低于

12%;

3、是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点火源很多:

明火火焰、炙热表面和炙热气体、机械摩擦及撞击火花、电火花等。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爆。

瓦斯爆炸的危害:

1、产生高温;

2、产生高压;

3、伴随着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

*矿尘:

是指在煤矿井下悬浮在巷道中或者是已经沉落的所有矿物颗粒的总称。

1、按粉尘成份分:

煤尘、岩尘、水泥粉尘等。

2、按粉尘的来源分:

生产性粉尘和非生产性粉尘。

3、按粉尘对人的生理影响分:

呼吸性粉尘、非呼吸性粉尘4、按运动形态分:

浮尘和落尘。

浮尘与落尘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矿井火灾:

是指发生在煤矿井下或者是影响到井下安全的地面火灾统称为是矿井火灾。

矿井火灾的分类:

1、按火灾的发生地点分类:

地面火灾、井下火灾;

2、按发火原因不同分类:

外因火灾、内因火

矿井火灾防治

*煤矿井下火灾的特点:

1、外部征兆不明显,难以早期发现;

2、井下空间有限,人员躲避和撤退困难,物资、设备也不易转移;

3、井下空间狭小,接近火区和扑灭火灾困难;

4、对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火灾的爆炸

性气体提供了充分的热源,能引起沼气、煤尘和火灾气体中的爆炸性气体的爆炸,造成恶性循环。

*矿井火灾的危害:

1、产生高温,烧坏设备、资源和直接造成人员伤亡;

2、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烟雾,造

成人员伤亡,这是火灾的主要威胁;

3、存在热源,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4、为

灭火救灾,需消耗、浪费大量的人、财、物力等。

矿井突水前的预兆:

1、煤壁“出汗”或变潮、松软;

2、出现滴、淋水现象,且淋水变大;

3、煤壁“挂红”,H2S浓度增大;

4、工作面温度降低或出现雾气;

5、出现水射流或听到“嘶嘶”声,有害气体浓度增大;

6、支架变形,发生片帮、冒顶或地臌。

(一)防治措施总原则:

采取井下着眼、地面着手的方针,防、排、治措施相结合。

具体如下:

顶板事故是频发事故。

九十年代前占事故的75%。

随着综采技术普及,顶板事故仍占到煤矿事故的40%,顶板事故是煤矿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

冒顶的分类

按冒顶范围分:

大面积冒顶和局部冒顶。

按力学原因分:

压垮型冒顶、漏垮型和推垮型冒顶。

一、锚杆支护理论

一、悬吊理论

在上部有坚硬稳固岩层,通过锚杆将下部较软弱的岩层悬吊在上部坚硬稳定岩层上,控制和减弱岩层的下沉和离层,保持顶板的稳定。

三、紧固理论在岩块围岩中,锚杆可将巷道周围的危岩彼此挤紧,从而加固成能承受载荷的整体结构。

(五)、锚杆插入方向锚杆应与岩石的层面成正交,最小角度不低于75°

,在非层状岩石中,拱形巷道锚杆与岩体结

构面成最大角度布置,层面不清时与周边轮廓线相垂直。

(六)、锚杆排列方式

锚杆的排列方式:

方形、矩形、五花形。

当岩石比较坚硬,可布置方形和矩形。

当岩石松软时,可布置成前后左右互相交错的五花形。

(七)、锚固形式

锚固形式分为全长锚固、端头锚固。

在巷道顶板较破碎的情况下,全锚后顶板层间的相互错动得到控制,可以提高顶板的整体性和稳

定性。

此外,端锚极易引起孔口岩层的破坏,使锚固力进一步降低,而全锚时锚固力在锚杆中部最大,孔口较小,围岩的受力较为均匀。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与通风管理

1、顶底板:

(1)伪顶:

紧贴煤层之上,极易垮落的岩层。

(2)直接顶:

直接位于伪顶或煤层之上、随着回

撤支架而垮落的岩层。

(3)老顶:

位于直接顶或煤层之上厚而坚硬的岩层。

(4)伪底:

直接位于煤层

之下的薄层软弱岩层。

(5)直接底:

直接位于煤层之下硬度较低的岩层。

(6)老底;

直接底下面比较坚硬的岩层。

四、采煤系统采煤巷道掘进与采煤工作之间在时间上的配合以及在空间上的相互位置关系,称为采煤系统。

矿井通风

矿井通风是煤矿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井下停风就象人停止呼吸一样危险。

矿井通风就是利用机械设备将地面空气输入井下,流经各用风地点后排出矿井的过程。

煤矿井下盲巷、停风区、火区和通风不良的地点氧气浓度较低,易发生缺氧窒息事故。

井下空气和地面空气的区别

(1)氧气浓度相对降低。

(2)有害气体的种类、含量增加。

(3)煤(岩)固体微粒的混入。

(4)空气的温度、湿度和风速发生变化。

井下空气的安全标准

(1)氧气: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20%

(2)二氧化碳: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冬0.5%,采区回风流、

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冬1.5%,矿井总回风流中冬0.75%。

(3)—氧化碳:

冬0.0024%=24ppm(4)

硫化氢:

冬0.00066%=6.6ppm。

(5)二氧化氮:

冬0.00025%=2.5ppm。

(6)二氧化硫:

冬0.0005%=5ppm(7)氨气:

冬0.004%=40ppm(8)氢气:

冬0.5%

防治有害气体注意事项

(1)井下停风地点、盲巷、封闭火区严禁进入或靠近。

当进入某些老巷或通风不良的巷道时,应首先检测有害气体浓度,未经检测和确保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严禁入内。

(2)对H2SNO2SO2NH3CO2等易溶于水的气体可采用喷雾洒水降低其在空气中的含量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降低吸入量防止中毒。

(3)对H2SCO2要注意其溶于水的可逆性,当巷道有积水或对老空区进行探放水时,防止水中的硫化氢受到搅动和流动时大量逸出而中毒。

(4)井下不要随便睡觉。

井下气候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和劳动生产率,是保证煤矿正常生产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矿井通风基本任务之一。

矿井通风的任务

(1)为井下各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

(2)冲淡排出井下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粉尘和水蒸气,使空气的质量符合《规程》的规定。

(3)调节井下的气候条件,创造良好舒适的生产环境,提高生产效率。

(4)提高矿井的抗灾与救灾能力,防止灾害扩大,当发生事故时便于救灾。

掘进通风在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掘大量的巷道,在掘进巷道时,为了供给作业人员呼吸新鲜空气,排除冲淡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必须对掘进工作面进行通风,这种通风叫局部通风或掘进通风,掘进通风的特点是:

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同一井巷既作进风,又用作回风,风量较小,通风距离经常变化,短则几米,长则达千米以上。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巷道贯通时的通风

(1)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控制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

(1)加强通风。

保证采掘面有足够的风量;

巷道风速应符合《规程》的规定;

保证通风设施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扩散通风、循环风和串联通风。

(2)加强瓦斯检查。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

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人的生命第一;

(2)安全与生产对立统一关系;

(3)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4)事故后果无法挽回;

(5)安全第一思想体现在每一个决策中;

(6)不安全不生产;

(7)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矿山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令

或者不采纳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上帝说:

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

没有它,天才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

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

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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