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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查体系包括质量检查和巡查制度,由业主负责建立。

质量控制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

质量保证体系由设计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

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主动接受z质量监督山东项目站等上级有关部门对质量体系及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业主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在施工队伍进场之前组织或由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检查施工企业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由业主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和监理、设计合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及人员总数。

第十条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业主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现场设计人员应能满足解决现场技术问题需要,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1.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中的质量要求;

2.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3.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4.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5.及时进行设计交底;

6.参加或协助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7.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

第四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数量应当多于但不限于监理合同规定,满足监理需求。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z建管局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

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

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4.组织设计交底;

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每月须编写质量报告报送业主;

8.组织、参加或协助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9.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应主动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资质证书和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检查,不经业主的同意,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三条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有关程序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准备工作。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业主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建立工地试验室,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省级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每月须向监理单位报送质量月报,汇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年终报送工程质量总结。

第三十一条参加或协助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

当发生设计变更时,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

第七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三检”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质检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专职质检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

第三十七条临时合同工应作为劳务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

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

需用于承担一般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相适应的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需承担特殊技术工种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八条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有材质检验报告并按规定送检,经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和造价三控制中,应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

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

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第四十一条监理应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必须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关键质量控制点严格控制。

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发现技术措施不能保证质量时,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第八章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

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

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材料、设备的保管应根据材料、设备的数量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制;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采购单位应负责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

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

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5.保管、保养记录;

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九章工艺及外观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把工程的工艺及外观质量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设计单位应对保证重要部位(包括重要设备)的工艺和外观质量要求的措施作专题设计或说明,施工单位在施工措施中应满足工艺及外观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并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第四十八条工程质量评定中,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第四十九条工程验收时,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必须作出外观质量评价。

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十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五十条建立有效的质量检查体系,由质量领导小组、质量检查组和质量巡查组三个层次组成。

1、质量领导小组由业主负责组建,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及工作质量,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执行及工程质量情况。

2、质量检查组由业主相关人员组成。

采用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和施工质量,监理部的质量管理情况等。

3、质量巡查组由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等共同组成,每周对工地检查一次。

检查主要内容有:

施工单位三检制落实情况、施工工艺、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质量、原材料质量和堆放情况、安全用电措施、现场人员的数量及素质、设备数量及质量、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情况等。

4、质量检查组和质量巡查组分别制定质量检查和巡查记录表格,记录检查和巡查情况,并存档。

第五十一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终检。

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

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终检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五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设计、施工、建管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

第十一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是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检验),由业主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

第五十七条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判别标准、报告、调查和处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业主口头报告事故概况,三天内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z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九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六十条监理、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要求,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国家有关处罚规定办理;

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监理部制订具体处罚管理办法报经z建管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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