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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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Word下载.docx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

依法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环节责任:

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

同意认定的颁发证书,不同意的告知本人。

5.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和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4.违法实施承包经营,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2、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

(一)、

(二)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做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法定告知。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以认定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理由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认定的;

4.违法实施批准过程中,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1-2、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环节责任: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复核。

5.决定环节责任:

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2、5-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6-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

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4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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