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修订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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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

第六条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八条我省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全面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均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提交申请,所需表格已在系统嵌入,需要线下办理的,按要求打印申请表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

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

(四)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三章首次注册第十三条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相关材料;

(五)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张。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当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须在护士执业证书所设置位置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十五条以下情形应同时提交在我省教学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一)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

(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而申请重新注册的;

第四章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现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五章重新注册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第二十一条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学历证书和实习证明不需提交)。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第六章变更注册第二十二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主要执业机构变更名称的,主要执业机构可以向注册部门提出集体变更的书面申请,为本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所有护士办理集体变更。

第二十四条办理护士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我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通报。

第七章注销注册第二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本人主动申请的;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三)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四)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之外的情形,由其主要执业机构主动向注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广东省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本人主动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注销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第八章遗失补证第二十八条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三)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张。

护士执业证书由现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补发。

证书照片处加盖补证机关钢印;

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部门、补发日期、被遗失证书的到期日期、补证机关,并加盖公章;

首次注册页不填写。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遗失补证手续。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主要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办理离岗迁出:

(一)主动离职;

(二)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三)被辞退、开除;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三十二条注册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电子档案,除护士延续注册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其余纸质或电子档案应永久保管。

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在我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护理(助产)临床实习、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有关实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执业机构,是指多机构执业护士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

教学医院,是指依照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

我省教学医院名单可在“广东卫生科教网”查询。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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