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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参数标准值: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2、岩土分类2.1岩石的分类和鉴定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的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序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2.1.1岩石按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广州地区这三类成因的代表性岩石见下表。

岩石按成因的划分表成因类别代表性岩石岩浆岩花岗岩、闪长岩、花斑岩、安山岩、辉绿岩、流纹岩、火山凝灰岩等沉积岩灰岩、白云岩、砾岩、砂岩、泥岩(粘土岩)、页岩等变质岩片麻岩、混合岩、变粒岩、大理岩、片岩等2.1.2岩石的坚硬程度可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

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场按下表的规定进行定性划分。

岩石坚硬程度的划分表坚硬程度类别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frk(MPa)代表性岩石坚硬岩60花岗岩、闪长岩、玄武岩、石灰岩、硅质或铁质胶结的砾岩、花岗片麻岩泥质砾岩、泥质砂岩、泥灰岩、泥岩、页岩、千枚岩、云母片岩较硬岩30frk60较软岩15frk30软岩51.00.41.00.20.40.750.750.550.550.350.350.15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1.01.0h0.5中厚层薄层0.5h0.1h0.12.1.9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

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2.1.10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2.2土的分类和鉴定2.2.1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

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

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2.2.2粒径大于2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

碎石土分类土的名称颗粒形状颗粒级配漂石圆形及亚圆形为主粒径大于200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块石棱角形为主卵石圆形及亚圆形为主粒径大于20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碎石棱角形为主圆砾圆形及亚圆形为主粒径大于2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角砾棱角形为主注: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2.3粒径大于2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

砂土分类土的名称颗粒级配砾砂粗砂中砂细砂粉砂粒径大于2的颗粒质量占总质量2550粒径大于0.5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粒径大于0.25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粒径大于0.075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85粒径大于0.075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注: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2.4粒径大于0.075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2.2.5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

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

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

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2.2.6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

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

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2.2.7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

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度等;

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成、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2.2.8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或按N120分类确定,表中的N63.5和N120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杆长修正。

定性描述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定执行。

碎石土密实度按N63.5分类表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密实度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密实度N63.55松散10N63.520中密5N63.510稍密N63.520密实注:

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且最大粒径小于100的碎石土。

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或最大粒径大于100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碎石土密实度按N120分类表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密实度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密实度N1203松散11N12014密实3N1206稍密N12014很密6N12011中密2.2.9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当用静力触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砂土密实度分类表标准贯入锤击数N密实度标准贯入锤击数N密实度N1010N15松散稍密15N30N30中密密实砂土的密实度分类表修正后的重型动力触探击数N63.5密实度N63.54松散4N63.56稍密6N63.59中密N63.59密实2.2.10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

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

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粉土密实度分类和表粉土湿度分类的规定。

粉土密实度分类孔隙比e密实度e0.750.75e0.90e0.9密实中密稍密注:

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粉土湿度分类含水量w湿度w2020w30w30稍湿湿很湿2.2.11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粘性状态的规定。

粘性土状态的分类液性指数状态液性指数状态IL00IL0.250.25IL0.75坚硬硬塑可塑0.75IL1IL1软塑流塑3主要工程勘察基本要求3.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3.3.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对于抗震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3.1.2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3.1.3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3.1.4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的评价。

3.1.5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形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1.6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3.1.7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

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3.1.8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

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1.9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1.1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3.2基坑工程3.2.1土质基坑勘察与岩质基坑勘察有一定差异。

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3.2.2土质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

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

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过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

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

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3.2.3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

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3.2.4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

1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2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

4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水设施的影响。

3.2.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

2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3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

4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防治措施的建议;

5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3.3桩基础3.3.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征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序、完整程序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序,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3.3.2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端承桩宜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

2对摩擦桩宜为2035m;

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3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3.3.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

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

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

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3.3.4岩土室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三轴剪切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

2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3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

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3.3.5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

3.3.6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规范第14章的要求,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

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

2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3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4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5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4地基处理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

2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4当场地条件复杂且缺乏成功经验时,应在施工现场对拟选方案进行试验或对比试验,检验方案的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

5在地基处理施工期间,应进行施工质量和施工对周围环境的邻近工程设施影响的监测。

4地下水4.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4.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4.1.2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1.3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4.2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4.2.1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4.2.2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

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4.2.3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测孔(井)。

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

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4.2.4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水试验方法可按下表选用;

2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抽水试验方法和应用范围试验方法应用范围钻孔或探井简易抽水不带观测孔抽水带观测孔抽水粗略估算弱透水层的渗透系数初步测定含水层的渗透性参数较准确测定含水层的各种参数4.3地下水作用的评价4.3.1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4.3.2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基础、地下结构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

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力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6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5勘探和取样5.1钻探5.1.1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下表选用。

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钻探方法钻进地层勘察要求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岩石直观鉴别、采取不扰动试样直观鉴别、采取扰动试样回转螺旋钻探无岩芯钻探岩芯钻探+冲击冲击钻探锤击钻探+振动钻探+冲洗钻探+注:

+:

适用;

部分适用;

不适用。

5.1.2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

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

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孔斜测量;

倾角和方位的量测精度应分别为0.1和3.0。

5.2岩土试样的采取5.2.1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下表分为四个等级。

土试样质量等级级别扰动程度试验内容IIIIIIIV不扰动较微扰动显著扰动完全扰动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强度试验、固结试验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土类定名、含水量土类定名注:

1不扰动是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密度和含水量变化很小,能满足室内试验各项要求;

2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II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

5.2.2I、II、III级土试样应妥善密封,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曝晒或冰冻。

在运输中应避免振动,保存时间不宜超过3周。

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分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

5.2.3岩石试样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和平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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