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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煤层稳定

程度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80%(含6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40%~60%(含4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及以上

瓦斯类型

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板

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8°以下

8°~25°

(含8°)

25°~45°

(含25°)

45°及以上

其他特殊地质因素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注: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极复杂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极不稳定

工程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煤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水文

地质条件

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地质构造简单,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本无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含水层补给条件较差;地质构造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

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上部被较厚的松散含水层覆盖;含水层发育,不易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和边坡稳定有很大影响

注: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

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

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煤层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8>Km≥0.6

35%<γ≤55%

Km<0.6

γ>55%

中厚煤层

γ≤25%

Km≥0.95

25%<γ≤40%

0.95>Km≥0.8

40%<γ≤65%

0.8>Km≥0.65

γ>65%

Km<0.65

煤层

γ≤30%

Km≥0.95

30%<γ≤50%

0.95>Km≥0.85

50%<γ≤75%

0.85>Km≥0.7

γ>75%

Km<0.70

煤层可采性指数计算方法:

(2-1)

式中:

——煤层可采性指数;

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

(2-2)

(2-3)

式中:

——煤厚变异系数;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

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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