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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家、掌握政权的人、一般民众和一群很特殊的以法律为专业的人。

我为什么写那么大的一个题目呢?

我希望能够描绘一个很粗糙的大概的法文化描绘图给一些年轻的朋友看到,让大家知道我们中国法文化大概是怎么回事。

我希望大家一代一代能够将这个描绘图的缺陷进行修补,有错误的地方加以修订。

以前有国外的朋友问我,你们中国法文化的特点是什么?

有很长时间我都不知道怎样去回答,都支支吾吾,我自己都觉得非常惭愧。

现在假如别人再问我这个问题,我就可以粗略的讲中国法文化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正如我所说的,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非常粗略的,我希望大家一起来修整,经过几代之后,我们中国人能够对自己的法文化有个更精准清楚的了解,可以向世界说出我们自己的法文化是什么。

这个文章我已经发给了俞江老师,如果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向俞老师要,一两个月以后北大的《中外法学》杂志也会刊登出来。

一、问题提出

中国法文化,已经发展了相当长的时期,中间也有很多的变化,并不是单纯的延续。

可是在过去的一千多年,中国法文化大体上保持着一个比较稳定的状态。

直到清末发生剧烈的变化,我们对自己的法文化产生了比较大的怀疑。

我们的法文化要继续发展下去,一定要对过去的法文化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去芜存菁,把不好的去掉,把好的留下来。

我今天要讲的就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那就是去什么芜存什么菁,什么是芜什么是菁?

谈这个问题就牵涉到如何评价的问题、价值观念的问题。

一谈到这个价值观念问题,就会很复杂,就会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因素在里面,我们可以尽量去找客观的标准,但是主观的因素难免会掺杂在里面。

我们找一个怎样的标准来去芜存菁,这就是我今天要谈的。

就目前而言,已经是跟清末明初时的标准不大一样了,那时整个民族的自信心丧失,所用的各种标准几乎都是西方的标准,因此西方人对我们的评价就是法律是残酷的,制度上面不确定性很大,贪污,司法不独立等。

我们自己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来评价自己,所以努力要改自己的法律,改自己的制度,改自己的实践,希望自己跟西方做的一样。

西方人就这样做了一个枷锁放在我们头上,要我们改了之后才把枷锁拿下来,不幸的是那个被套了枷锁的人也觉得自己这样不对那样不对,这是我们过去近一百年来法制发展的问题。

现在有了一些新的观点,在民族自由的背景下,也有了另外一种极端的看法,认为我们不需要跟着西方走,我们自己应该有一套自己的法律制度以及实践。

这两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问题,我们现在特别强调用我们自己的理念创造我们自己的制度,找出一个标准来,评价好与坏。

法文化有一些内在的规则,假如违反了这些内在的规则去评价就是没有价值的。

所以仔细去了解中国法文化以后,找出里面内在的规则去做评判时是可以做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像球员本身去做裁判一样,难免会有些偏颇。

现在绝大部分人的态度是用西方的标准来衡量我们自己,我一直觉得这样的做法有一些问题,我也一直在思考问题存在哪个地方,在某一种实践上,或者某一种理论上,或者是某种制度上,我一直在寻找。

经过多年的思考后,我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是看西方与我们根本性的不同在哪里,然后把造成这种不同的根源找出来。

从这一点上去看,不评价这样的差异是好还是不好,也许对于西方本身来说是好的,但对于我们就不一定是好的。

西方形成的某一些标准不能以对他们受用不受用,或者对我们受用不受用来作为对这种制度的评价标准,我想把我在这一点上得到的看法给各位谈一谈。

 

二、中西方的差异

我认为,西方跟中国最基本的差异在哪里呢?

我这里所说的西方不是全部的西方国家,而是指占据主导性地位的国家。

这部分的西方人跟非欧美国家的人有一个基本不同的地方,他们信一神教,我们信多神教。

当然西方人也有不信教的,也有信佛教的,有信伊斯兰教的,但是西方社会的主导力量的那一群人基本上是信基督教的。

基督教是从犹太教发展而来,犹太教是从受其他教派迫害的人中发展出来的。

他们虽然是被迫害的,但是在意识上他们认为自己是比别人优越的。

基督教中的耶和华是宇宙之间的真神,基督教徒是真神的选民,而其他的都不是,这是基督教徒的思维。

但是我们学法律的,假如你相信世界上只有一个真神,他的意志就是世界上唯一的真理,其他人的思维虽然与其接近但都不是真理,真神的选民在这样的环境下就有一个责任,就是要将真神的意志传递给别人。

对于幸福的人,受到真理的约束,对于不幸的人,西方的意志可以用各种手段去改造他们,而且还不心虚,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来解救不幸的人的。

西方人由于这一套最基本的思想,于是就形成了一整套最基本的理论、制度、行为。

除了这点以外,大家把基督教的经典称作《圣经》,这是很奇怪的,世界上这样的经典不计其数,为什么不把其他的称为圣经呢?

我们中国有四书、五经,但为什么不能被称为圣经呢?

这是一种奇特的心理。

《圣经》中讲,耶和华创造了宇宙,宇宙是为你们创造的,于是你们可以尽情的使用,这造成了西方人另外一套的理论、制度和行为。

西方人认为世界的万物都是为了他们的生存而存在,因此他们可以尽情的去使用,甚至去浪费。

这两种观念,一种自以为掌握了真理,一种自以为是上帝的选民,可以驾驭世界一切的人和物,就造成了西方的帝国主义、资本主义、殖民主义等等。

我们再看看中国人的想法是怎么样的呢?

中国人是相信多神的,最相信的是鬼,其次才是神。

中国人相信的鬼是什么呢?

它不像西方的理解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幽灵,而指的是自己的祖先。

从经典里面、日常社会里都可以了解到这一点。

我们认为我们社会的存在都是我们的祖先通过努力而遗留下来给我们的,所以我们尊重自己的祖先,祭奉鬼。

另外我们相信神,山川草木与禽兽都有神,或者叫做精。

中国人形容一个人很好就说他很有精神,这就是说这个人值得尊敬,有能力,因为神是有很大的能力的。

中国人这种想法表现得最生动最具有理论化的就是庄子,庄子强调万事万物都是平等的,一切的价值都是相对的。

《庄子》里有许多篇章讲了许多故事,人都喜欢看美女,但是假如美女走到树林里的时候,鸟是不会来围观美女的,相反都一个个飞走,池塘里的鱼赶紧躲藏起来。

如果有一天飞来一只海鸟,就是一个吉祥的兆头,用牛羊祭祀物品供养起来,奏祭祀乐曲,而这只鸟一口食物都不敢吃,死掉了。

《庄子》里许多故事都说明了一个“相对”的道理,长短、生死、美丑、贵贱都是相对的,他所要告诉我们的是,一个人或者一小群人或者一大群人,都不应该将自己的价值认定加诸于别人身上。

这种观念在儒家思想中表现为两个层面,消极的一面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人别把自己的价值强加在别人之上。

积极的一面就是“己欲立人,必先达人”,立人是说要让自己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要去帮助别人,或者让别人有机会去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从积极和消极的观念上去建立一整套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个人与权威之间的关系。

所以中国人不仅是对人是强调互相尊重,将心比心的处事态度,对物也强调“民胞物与”,把我自己与物放到一个平等的位置上去看待。

研究证明动物也有一定的智慧和感情,甚至于植物也有某种人性、理性的行为。

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德国中部有一片很大的松树林,但是在1970年代,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的污染或者是病毒的感染等原因,黑松树大量的死亡,但是人们发现在死亡之前松树的松果大量的增加。

从这一点可以假想,松树在无法抵抗外来侵袭的情况下,为了能延续生命就会多生一些果子出来。

这些想法不是我自己杜撰的,都是一些植物研究学者的观点。

以“民胞物与”的观点来看,我们要把人的同情心推及到万物。

韩非子认为人需要分工合作,取万物来滋养自己,但是当你取万物来滋养自己的时候要珍惜,不要浪费。

现在的中国人多少地受西方的影响。

我小的时候,大人对小孩的教育要求教育小孩要珍惜纸张。

中国人强调,对物品的使用是必然的,但是使用的过程中要爱惜。

对整个环境的要求,在一些美术作品中有表现,要求人与自然要能融洽的合在一起。

这许多观念跟西方是不一样。

三、中国的选择

我们究竟要用哪个标准来衡量我们文化的优点和缺点呢?

我们首先要排除西方对我们的影响,但是是不是中国自己的标准就是正确的呢?

也不尽然。

究竟是怎么样的标准呢?

我的表述不一定很精确,但是我要强调绝对不能以一个人的好恶作为衡量的标准。

所以我反对把自己树立成权威的过程,我反对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之上。

不能以少数的人树立的社会权威理想,用这种标准来判断一个社会,指引其他人的思想;

也不能以一个政党、宗教来确定标准,大一点不能用一个国家的标准,再大一点不能用一群国家的标准来,也就是我们刚才讲的,用西方国家的标准来评判。

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中国法文化好与坏?

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所有法文化好与坏?

我们需要极度包容性的观点,高瞻远瞩的来看整个人类的个人之间、群体之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人与物之间、人与环境之间应该怎样相处,我们应该有这样的眼光,来判别法文化先进与否的标准。

所以我们从这样一个高标准的层次来看,落实到每个具体的点上,某一个法律是好还是坏,某一个制度是好还是坏,某一种实践是好还是坏。

我举一个例子,现在有一个非常有争议性的法律制度,就是有关微细胞研究的法律制度,美国在奥巴马上任之前将其视为一种罪行,认为杀害微细胞就是残害生命,所以法律制度就要限制这方面的研究;

而欧洲管制比较宽泛,亚洲一些国家和南非的管制就更宽泛。

怎么看待哪一个法律比较好呢?

就是要看整个人类现在的状况以及将来的发展,才能合理的评判。

对微细胞研究的法律,是开放的好还是限制的好?

或者是一定的开放一定的限制好呢?

就需要用这样的标准去判断。

制度也是一样,某种制度允许比较多的人去参与决定公共事务,有的制度只允许极少数的人去参与,这究竟哪个是好哪个是坏?

现在我们大概有一个共识,认为越多人参与越好,事实是否是如此呢?

越多人参与还要考虑是怎么样的人参与以及怎么样去参与,美国的制度表面上看来,全民都有选举权,有办法表达自己的言论,但是事实上社会媒体是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里的。

这样的制度确实能表现每人一票,但是是否能表现出每人一票的价值?

掌握资本、话语权的人有种种方法来影响选票的走向,这是制度上的问题。

在立法上,美国有众议院、参议员制度,但是这些议员能知道各部法律的细节吗?

不见得,议员背后都有各种的压力团体、说客,他们在左右立法的走向。

我们看问题经常会把某一种制度理想化,仔细去分析其实并不尽然。

总之,我提出一个原则,看待这个问题要站在一个高远的视点,用广阔的视野去看待,要以全人类的福祉作为基本,以人类与万物的关系、人类与社会的关系、人类与环境的眼光去研究问题,包括法文化在内。

这个想法听起来好像是大而化之,但是仔细去考核的话是可以有效的。

但是一般人往往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政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

我想我今天就提出这样一个想法,让大家去思考,我们应该选择怎么样一个标准去衡量我们的过去,然后才能去芜存菁,才能考虑怎样去发展。

大家对我这个粗略的想法是否能接受,或者有什么缺陷需要弥补,都可以与我讨论。

我一再跟我年轻的学生们讲,讨论的时候没有坏的问题,只有坏的答案,好的解答者应该能看到问题背后真正的困惑人的地方是什么。

我欢迎各位尽量将自己的想法提出来大家一起讨论,谢谢各位!

刚才张教授给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我们休息十分钟,然后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提问。

同学提问:

张老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讲座本身,您讲的内容我能不能这样理解,中国的法文化认为资源很有限的情况下大家省着用,而西方人认为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自己先用。

如果我们按照自己的法文化去做的话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自己倒是节约的去使用资源,而省下的资源却由西方人去任意使用了,结果把自己勒死了。

那么中国古代法文化在现在还有怎么样的存在意义?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有关您工作内容的问题。

我们学法史的人都知道做档案工作是很重要的,也是惠及后世的事情。

我们通过留存的档案做研究、写文章,那么我们如何处理这些官方档案的真假问题?

我们能够判别现今一些文章内容的真假,但是如何判别几百年前的档案,里面的内容是真是假?

希望您能给出一些建议。

第一个问题,我强调的不是要把我们所节省的资源去让西方人践踏和花费。

我想指出的是,我想告诉西方人不能用他们的价值观来看待中国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他们是错的,应该改正。

现在事实上,西方人也了解这一点,资源是有限的,不应该浪费,但是社会习惯是很难改的,因此西方也强调资源的再生。

对资源的问题我们强调节约、爱惜,他们强调再生。

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他们的想法,就是在资源再生的观念上去理解问题。

我现在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我们文化的优点和他们文化的优点结合起来,将我们的缺点和他们的缺点都暴露出来。

第二关于如何判别史料的真伪,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档案也不是完全可靠,档案也分很多类,政府官方的东西一般都会对事实有一定的扭曲。

大家晓得《清实录》名为“实录”,但是也修改过无数遍。

但是另外一些档案的真实性也是比较高的,一般州县衙门的档案,牵涉到一些民刑诉讼,这些档案一般数量比较多,州县官的调动也比较频繁,所以官方没有时间去一个一个变造,而且这些事件一般对政治体制或者官员的个人仕途影响不大,因此也不会刻意的去进行伪造。

所以我们在使用档案的时候要很小心,尽量设法将档案与当时社会的情况进行比较,“众史参观”。

总之,使用档案跟使用其他史料一样,都是要很小心的。

学生提问:

张教授您好,我姓王,是09级的法律硕士,我有个问题,或许与您今天讲座的主题关联不是很大。

您觉得在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时候,伏尔泰对孔老夫子顶礼膜拜了二十余年。

我想请教您,我们古代的儒家思想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运动?

随后对现代的西方文化思想又有多大的影响?

具体来说,要考证西方的思想家多大程度上受到我们东方的影响,其实不止孔子一人,很难具体的一点一点指出来。

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认识西方自己文艺复兴以前思想,文艺复兴本身是对之前的由天主教所主宰的思想的一种反动。

他们的反动并不是创新的一套想法,更不是受到了东方的影响,而是回归西方古老的希腊文化。

希腊文化里有许多东西与我们中国文化是十分接近的,那个时代的人都是用比较理性的眼光去观察人与人、人与物、人与宇宙的关系,可是天主教变成思想的主流以后,一切理性的思考通通被压抑,文艺复兴是对这种现象的反动。

西方文艺复兴引用最多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引用到东方的思想实在很有限。

我们现在所讲的东西不仅是古希腊所提倡过,在东方的文明中国也有这样的想法。

您好,张老师,我是10级的法学硕士,我叫陈颖,是俞江老师的学生。

我想问的问题是,在您刚才的讲座中提到应该以全人类的福祉、人类与其他万物的关系来做对法文化的判断。

我的疑问是,什么才是全人类的福祉,尤其是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的时候,这并不是像科学一样求真理的过程,可能更多的是个人之间的价值偏好。

比如说到底是自由平等的关系符合人类的福祉,还是说像中国古代关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关系更符合人类的福祉?

我们在判断人类福祉的时候,会不会逼着我们去选择一种意识形态去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关于人类共同的福祉我们可以想到很多细节的点,比如自由平等、人权等,但是总体来说,最重要的人类应当遵循的目标就是生存。

一切福祉,一切价值,一切是非、善恶最最基本的前提是提出这些看法的主体是人,所以人的生存是一切问题的前提,为了生存所做的选择应当比其他价值的选择更重要。

个人的选择可能是有区别的,可以去抛头颅洒热血,但是对于整个人类来看,人不能做的事情是将自己存在的基础毁灭掉。

罗玉中老师就提到,美国要推广转基因的农产品,但是究竟转基因农产品会对目前现存的物种有怎么样的影响,现在还不是很清楚,为了解一时之急而影响到其他物种,甚至影响到人类以后的生存,是很可能的。

考虑一个法律、制度和实践对转基因的规制应该允许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就要从整个人类生存的角度去看。

许多事情仔细推导以后,我们发现最终极的目标是什么,就是人要生存。

但是生存不是让万物来为人类服务,这也是要考虑的。

这不是赞成某一种信仰、信条或者主义的过程,而是需要理性的找寻答案。

您好,老师,我是07级本科的张小燕同学。

我对中国法文化有一点点自己的看法,老师刚刚说到中国人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强调互相尊重、将心比心。

但是我认为中国古代人对自然的尊重是出于对自然的畏惧,而不是强调与自然的和谐。

并且对于西方人的尊重更多的是存在于对他们不可预知的基础之上。

对于已知的东西,都有一种压制的意识。

老师提到“己欲立人,必先达人”,孔子提到这个理念的前提是社会上缺乏这样的理念,大家都是在追求自己成功的目标下去损害别人的利益,我认为这种理念的相反面才是中国法文化的体现,我想就这个问题听听老师的见解,谢谢。

中国对神的崇拜当然是建立在对神畏惧的基础上,但是人与鬼神之间的关系与人与物理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人与鬼神之间是可以沟通的,鬼神是可以主持人间的正义的,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所以中国人对神对物的看法不是一个单向的畏惧。

中国害怕西方人的原因可能是畏惧,但是我们还说“师夷长技以制夷”,中国人一向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等关系。

《尚书》里有一篇叫做《金藤》[i],周公当他哥哥周武王生病的时候,就去求神保佑他的哥哥,其实就是他的祖先,他说,祖先要是要找人伺候,那就找我去,不要找我哥哥去,我多才多艺,我可以把祖先伺候得很好。

从这些来看,中国人对鬼神不是单纯的畏惧,中国人对鬼神是有沟通的,因此可以讨价还价。

另外,谈到中国古代法文化缺乏“己欲立人,必先达人”的理念才提出这理念的问题。

西方人的基督教提倡人应当爱人,所有基督教徒都是兄弟姐妹,那是不是表示所有西方人都是不爱人的,所以才需要有这样的教义呢?

思想家与宗教家最大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宗教家只告诉人们应该怎么做就可以了,而思想家从社会现象中所提炼出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因为是从人生活经验中提出,生活中具有这样的品质基础才能提出来。

我们讲“己欲立人,必先达人”并不是命令和要求,而是生活状况的提炼。

张教授您好,我是法学院10级的本科生,刚才您在讲座中提到,中国法文化的构筑者有四类:

我们知道费孝通先生有一本书叫《乡土中国》,他论述说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我想请教的问题是,在中国几千年的乡土社会中难道真的没有法文化吗?

如果有的话,这种法文化跟您所说的法文化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一年级的学生能问出这样的问题,我觉得中国是有希望的。

(笑声)我们现在谈的法文化都是在成文法和成文制度的基础上的,很多人怀疑《周礼》的真实性,但是它也是记载了中国古代的制度,到后来各朝都有对制度的记载,比如《唐六典》和清朝的《会典》。

我们想到实践方面就是司法,都是想到制定的程序法和司法机构审理案件的程序。

所以一般的人谈法文化常常局限在这里面,但是事实上中国古代绝大部分人是文盲,所以那部分文字记载的东西对他们来说是完全无法接触更谈不上掌握。

他们的生活不是按照这套东西来运作的,所以法律的制度对很多人是虚无的。

一般人生活在社会里需要有一套规范,因为难免会发生纠纷、争执,必须要有一套制度、程序作为依据,必须要有一些了解这种依据的人去帮助别人解决问题。

官方的制度是一部分,但是毕竟是很少的一部分,绝大部分的规范是一些道德的准则和习俗,中国有自己的一套礼仪。

事实上礼是一套合情合理、精致优雅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古时候是贵族用的,但是逐渐渗透到下层,在中国即使是基层一般的人也懂得礼仪的要求。

一般的人民不是遵照法律去生活的,而是遵照这些规范去生活的。

在制度和实践上,存在着另外一套跟国家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一样的规则,那是什么呢?

是血缘团体、地缘团体、职业团体、宗教团体、学术团体,这许多团体的规章,这些规章来自于团体的权威,这些权威往往是比较自然产生的,不是通过暴力、世袭强取的。

这些人一方面去教导大家去遵守这些规范,一方面帮助人民解决纠纷和困难。

所以我最近在写的一些东西里强调,中国实际上有两套司法体系,一套是官方的,另一套是民间的司法体系。

所以我们谈到中国法文化,以前我们忽视了这一面,所以我们了解的中国法文化是支离破碎的、畸形的,事实上中国古代许多问题是由这一部分民间的法文化在处理的。

这个观点,我尝尝讲给国外的学生听,他们很快就能领悟,领悟这种市民社会的特点。

因为有了NGO这种非官方组织,有这种非正式的市民权利,从希腊时候开始的市民社会的自治,造成了他们对于公平平等的市民观念。

我告诉他们中国人一生下来就生活在血缘团体之中,长大一点又生活在地缘团体中,再大一点又进入教育团体,经商又进入商业团体里面。

一进入这样的组织,就要受这个组织的规范所约束。

中国人只要不去做严重违法的事情几乎可以跟法律毫不相干。

所以中国的法文化还有这个层面,但是很可惜一般谈中国法文化的人并没有注意到这点,所以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

张老师您好,我是俞江老师的学生。

刚才您提到中国古代的法律秩序是二元分野的,官方国家层面的法治和民间团体的法治,您也讲到民间团体的规章、章程如果我们总结起来可以构建我们民法典的体系。

那么我们在受到西方民法典影响的情况下,能否用我们自己的民间材料来构建我们的民法体系?

怎么构建?

价值基础在哪里?

我们传统的民间规章有自己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民法体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居住、生活、工作的条件一直在变化,以前比较稳定的、变化比较少的这段时间遗留下来的规则,在我们构建民法体系时不一定能够用。

但是某些基本的原理和精神是必须要考虑的,因此我们制定中国的民法一定要考虑我们自己的习俗和原则。

我们现在的法律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差不多,看起来都很漂亮,可是事实上在实践的时候不一定有成效,这就是因为规定与一般人的作为是不大一样的。

比如规制经济行为的《票据法》,有许多详尽得不得了的规定,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没有多少人用票据做交易,中国人历来比较依靠相互间的诚信原则,一诺千金,不需要票据不需要书面的契约。

我们一般人的一些想法和做法和法律中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因此我们的法律要根据人们的习俗来制定。

当然有一种法律是超前的法律,是引导社会超前走的,但是又不能超前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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