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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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3.2.6社会动员

  3.2.7应急终止

  3.3恢复重建

  3.3.1制订规划

  3.3.2调查评估

  3.3.3征用补偿

  3.3.4灾害保险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资金保障

  4.2物资保障

  4.3交通保障

  4.4通信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7.1I级预警

  7.2II级预警

  7.3III级预警

  7.4Ⅳ级预警

  

1总则

  加强我县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平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县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各镇、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发生跨镇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县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

县府办协调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平远汽车站、平远供电局、武警平远县中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冰冻、寒冷,严重影响交通及电力、能源正常供给等,由县经信局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由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

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各镇人民政府针对上述各种灾害,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县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气象部门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灰霾天气监测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县、镇两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县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畜牧、卫计、安监、供电等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镇、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要求,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采取中断正常播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广电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

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公众。

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山区的传播能力。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县有关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镇—村(社区)—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当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Ⅲ级以上气象灾害时,县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省、市指挥部报告,请求上级按照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省、市指挥部指令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2)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灾害,县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各小组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电力监管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生活必需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要进行紧急生活救助,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县城市综合管理、水务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水旱风冻灾害,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突发事件,县农业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县林业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事故,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县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畜牧、卫计、安监、供电、通信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县文广新、科技、住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旅游、法制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要争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支持,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按照各镇、各有关单位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为做好应急联动、灾害联防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将应急响应的情况及时报送县领导小组。

新闻媒体按照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1)台风。

  县发展改革、经信、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教育、人社等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分别通知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县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巡查、维护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县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台准备。

  县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指导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县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会同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县农业、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台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各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群众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暴雨。

  县发展改革、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教育、人社等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县农业部门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3)干旱。

  县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并协助县水务、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

  县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

  县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县卫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4)寒冷。

  县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要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县城市综合管理、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县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县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号、寒潮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灾害发生后,县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高温。

  县发展改革、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县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县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县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6)大雾。

  县发展改革、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县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

  (7)灰霾。

  县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灰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灰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8)道路结冰。

  县发展改革、经信、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

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

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县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水务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县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县农业、畜牧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和低温预警消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邻近的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受灾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镇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县财政给予支持。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要逐级报至市、省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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