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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工人的工资,借记“生产成本”科目;

(2)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借记“制造费用”科目;

(3)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4)销售部门人员的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5)工程建设人员的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6)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二)应付工资的涉税处理

1、《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对于支付的油料费、过路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三)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1、应付福利费,是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2、职工福利费主要用途有:

(1)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医药费,企业内医务人员的工资;

医务经费及职工因公负伤的就医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企业福利机构(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这些项目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

(4)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与修理费;

(5)集体福利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的购建费用;

(6)独生子女补助费及其他福利费开支。

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除了福利机构人员的福利费应当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以外,其他人员的福利费应按照分配应付工资时的相应账户进行核算。

(四)应付福利费的涉税处理

1、《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2009]242号)

(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

5、税前扣除方面(吉国税发〔2009〕65号)

(1)关于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凭据问题

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能够提供证明该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即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关于工资薪金等支出跨年实际发放扣除问题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关于企业用工工资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法用工手续,即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关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

对省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的,地方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确定的标准视为省政府规定标准。

(5)关于取暖费补贴扣除问题

企业在省政府及供热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准则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一、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二、职工薪酬主要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3、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的各项保险费用。

主要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的支出。

6、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提供给职工的实物福利、服务性福利、优惠性福利及有偿休假性福利(带薪休假)等。

其主要包括:

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或租赁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务关系给予的补偿,又称为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包括两种:

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股份支付等。

三、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

该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职工薪酬的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金额;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企业应根据职工薪酬类别,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

1.职工薪酬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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