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荣耀远景与窘迫现实对接的尴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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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荣耀远景与窘迫现实对接的尴尬Word文档格式.docx

一、辉煌荣耀的远景与窘迫无奈的现实

(一)辉煌荣耀的远景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被誉为党内第一笔杆子的胡乔木同志为第一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作了这首题为《律师颂》的诗。

这诗,让无数憧憬法治、崇尚人权的学子如同战士般地义无反顾地选择刚起步中国律师业,走上荆棘丛生的律师岗位。

这诗,如同号角般地吹醒古老中华大地法律之师的梦想,激励着无数律师为法治理想,为公平正义殚精竭虑,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中国律师!

头戴荆棘的王冠,手执正义的宝剑,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客观的事实为至上的权威,在崇尚人权、实践法治的道路上,以法律之师的学识、才华、技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尊严,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空洞,不再苍白;

以法律之师的学识、才华、技能推进法治进步,实现自我价值,赢得尊重与财富,是律师的职业理想,是律师的荣耀远景。

正是这样的职业理想和荣耀远景,鼓舞着一批又一批的学子投身到律师事业中来;

正是这样的职业理想和荣耀远景催生了王海云、岳成等中国的大牌律师。

(二)窘迫无奈的现实

律师工作好似受罪,表面风光内心憔悴;

西装革履貌似尊贵,其实生活很是琐碎。

辞去公职无路可退,地位低下自惭形秽;

为了生存甘苦百味,点头哈腰就差下跪。

刻意逢迎深夜买醉,万般无奈还送陪睡;

日不能息夜不能寐,法院一传立即到位。

为当事人鞠躬尽瘁,稍不如意投诉协会;

鞍前马后终日劳累,生活健康无暇理会。

身有病痛精神疲惫,职业偏见令人崩溃;

争抢案源不顾团队,贬低同行哪知羞愧。

为了胜诉被迫行贿,追求结果哪管错对;

不少同行处境狼狈,所挣无几还要交税。

应付摊派最怕开会,正常交往时要破费;

会见调查难越壁垒,取证辩护动则获罪。

政府管理每每越位,教育整顿常受挤兑;

不顾规律牵强附会,缺乏依据干预收费。

打击律师力度加倍,保障权益态度暧昧;

假冒律师充斥社会,两公律师并行不悖。

终年奔波辛苦遭罪,舆论导向让人心碎;

抛家舍子愧对长辈,半生蹉跎尽染血泪。

思之念之欲哭无泪,苍天在上律师何罪?

这是E法网上一位叫“波仔”网友传来的文章,笔者为其取名为《负律师之歌》。

古人有言“长歌当哭,是在痛定的时候”故名之为歌。

负律师者,毛收入除去工作、应酬(美称为案源开拓与客户维护)、心力、精力的消耗后,其所得实为负数的律师。

文中所言,虽有偏颇,但不失为多数国人律师当前窘迫无奈的现实之一真实写照。

二、荣耀远景与窘迫现实对接的尴尬

(一)为他人维权者常被侵权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以来,律师代理刑事辩护的业务呈逐年减少的趋势,一些在当年曾在刑事辩护领域叱咤风云的大牌律师许多已转行,不愿再涉足刑事辩护业务。

 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王海云皈依佛门,叱咤风云,铁骨铮铮,为法治理想孜孜以求的优秀律师,遁入空门,与深山古刹,青灯黄卷长伴。

当年这一消息见诸报章时,曾在律师界引起强烈的震荡。

2007年4月2日,北京律师李庄,为一个涉黑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的辩护,在河北省沙河市某法院案出庭参加庭审,当日12时许,庭审结束后,被几名沙河市公安局警察拦住,要求他说明情况,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关了5个多小时。

2008年3月21日,广西梧州市律师黄某在参与一起盗窃案的刑事辩护中涉嫌伪证罪,二审庭审结束后当即被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以伪证罪对其提起公诉。

……。

(二)越位又牵强的政府管理

律师办理涉黑、涉访、涉群体案件必须报告请示甚至受到限制的不成文规定,翻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学著述,找不到法律法理上的依据。

更有创意的是,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为遏制强制拆迁激起的群众不满,防堵“民告官”,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

因为请不到律师,市民陈某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有的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

(三)为生存奔波劳累,以致身有病痛精神疲惫

在律师界流传着一个冰冷笑话:

一个律师执业半年了还没有案源,就和老婆闹离婚,自己为自己“剪彩”。

2008年在12月召开的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先生介绍,现在律师行业呈现出的“二八现象”尤为突出:

即20%的律师占有80%的律师业务,80%的律师却在激烈争夺着20%的市场份额。

15年前,广州律师黄惠莲女士在法庭辩论时猝死殉职,一时,世人为之扼腕痛惜;

2003年,辽宁律师金锡盛在开庭前猝然倒下;

2004年,黑龙江律师安东风在法庭代理中脑部出血猝然离世;

2005年,北京律师张涌涛积劳成疾英年早逝;

2007年,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执行会长,正当39岁盛年的颜湘蓉律师,在“穗港中介服务交流会”上演讲完毕准备回答与会代表的提问时,话音未落,人已倒下。

还有因肾衰竭医治无效而离世北京杨文杰律师;

还有在办案途中遭遇车祸出师未捷的青年律师段云鹏、汪祖见、李德生;

还有……。

(四)法律人的正常关系被异化,律师为胜诉被迫行贿

近年来发现的法官受贿犯罪案件中,总能找律师的影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捕,10名律师被查;

安徽芜湖中院6名法官受贿,知名律师成被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44名律师帮忙;

(五)权利保障总是暧昧,制度建设不进似退

从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时的《律师暂行条例》到《96年律师法》,从2001年修订《律师法》到2007再次修订的《律师法》,前行的行迹中看不到多少进步的印痕。

《法官法》制订了,《检察官法》制订了,法律职业许可的标准统一了,却看不到律师、检察官、法官这三个核心的法律职业者间任何制度设计上的联接。

除了考试统一外,职业上还是多轨制,律师、检察官、法官统一司法考试,职业角色至老死不相往来。

(六)律师的违规处理与维权,剪不断,理还乱。

律师执业违规的界线是什么?

律师越界怎么办?

律师应当有执业豁免吗?

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府职能部门间真的存在职业利益冲突吗?

律师、检察官、法官三者间的职业角色能互换吗?

三十年来,一直是个争议不休,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

最新一稿的《律师法》在学者们称之为“立法暴动”的形式下,通过了,成了法律。

尴尬是,学界对此普遍不看好,实务界(公、检、法及政府职能部门)对此普遍不予理会;

尴尬是,一部规定了许多权利,却未没有权利救济手段的法律,真能解决当前中国律师业荣耀远景与窘迫现实对接的诸多尴尬吗?

辉煌荣耀的远景对接窘迫无奈的现实,使人不禁要问:

那个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那个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的中国律师,还在吗?

那个面临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的选择,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追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权威”的中国律师,还能在吗?

中国需要辩护制度,需要律师吗?

中国律师业究竟怎么啦?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是否时运不济?

为何命运多舛?

三、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为何命运多舛?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恢复重建三十年后,本不该出现的诸多尴尬,反复出现,颇有一发不可收之势,究竟为什么?

中国的辩护制度,中国的律师业,命运为何多舛?

透过中国律师荣耀远景与窘迫现实对接的诸多尴尬,看到的是历重幕里的缺憾,是文化沉积里的蛊惑,是制度设计中的缺失,是中国律师业和律师自身成长上的缺陷。

(一)掀开五千年华夏历史的重幕,看不到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渊源。

掀开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除了春秋期邓析“执两可之辩”、“授诉辩之术”的一瞬萤光外,再也找不到与诉辩,与律师业相关的任何事件,任何思想的火花。

一位考古学者将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划分为两个相别又相通的时代----王权时代和皇权时代:

夏、商、周三代为奴隶主王权时代,其特征是“普开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宾,莫非王臣”。

思想活跃、百家争鸣的春秋时期,以及群雄逐鹿、争霸天下的战国时代,不过是奴隶主王权时代向封建主皇权时代转化过程中的准备而己。

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到清王朝灭亡是封建主皇权时代,其特征是“明君、贤臣治天下”,“仁主、清官理民生”。

在夏商周奴隶主王权时代近二千年的时间里,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财产和财产的所有者的关系,奴隶作为财产,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宾,莫非王臣”,率土的小奴隶主也只是大奴隶主王的臣仆而己,不具有与主人平等或对抗的权利。

普通的庶民除了免于沦为奴隶的命运之外,在大奴隶主王国的统治体系中没有任何政治地位。

因此,在奴隶主王权的夏商周三代,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如古希腊、古罗马那样相对民主的奴隶制政治体制。

当然,也不可有法治理念和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萌芽。

秦汉以降至清皇朝灭亡的二千多年封建皇权的历史长河中,短暂的秦皇朝法家治世时,虽崇尚“严刑竣法”,虽有“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但却不曾有辩护思想或是类似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萌芽。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的两千年中,虽然有高度发达的封建商品经济,但在儒家“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德主刑辅”、“重义轻利”思想的引导下,在“开明圣主”、“治世贤臣”希望的蛊惑下,冤屈的伸张、权利的维护被寄望于“明君”、“圣主”、“贤臣”,上访式的告御状成了普通百姓伸冤维权的唯一希望和途经。

虽有皇法,但至高无上的皇权不允许,也不可能有法律职业的萌芽,更不可能有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萌芽。

鸦片战争的硝烟散尽半个多世纪后,垂暮的清皇朝在内外交困的逼迫下,为挽回覆灭的命运,于二十世纪初立宪修律,于立宪修律中引进了西方的辩护制度,开始了中国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启萌。

立宪修律和舶来的辩护制度未能挽救清皇朝覆灭的命运,但泊来的辩护制度和与之相应的律师业,经北洋军阀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军阀混战的硝烟和抗日民族战争炮火的洗礼中生根,在民族新生的阵痛中抽芽,随着“六法全书”的制备,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呈现了一抹新绿。

新中国的诞生,“六法全书”的废除,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职业本应迎来发展的新纪元,可是,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肆虐,人治蛊惑的兴起,刚吐新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华大地上夭折了。

历史翻到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曾经夭折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又重新泊来,又一次开始新生,新生的中国辩护制度和律师业仍不免泊来的印痕和水土不服的尴尬。

(二)剖析五千年华夏文明的积淀,找不到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依托。

上世纪初的一位学者认为,五千年中华文明的支撑点是一个核心两个基本面。

一个核心是《易》,两个基本方面是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

他说,如果没有儒家思想的推动,中华文明不可能成其伟大文明;

如果没有道家思想的冲和,中华文明不可能五千年绵延不断;

而儒道思想的根源在《易》。

细思之,其说似乎颇为在理。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似乎难脱《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掌控,难越儒家“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积极有为,难逾道家“道法自然”、“无为即为”的消极遁世。

《易》由乾而坤,由至刚而至柔,由八生六十四,推衍三百八十四变化,穷宇宙人生奥妙,教人修身、处世、待人、待物,教人达天知命,适可而止,惟独没有教人权利神圣观念,没有教人维权之道;

惟独没有君权神授,没有上帝造人理念;

也没有自然天赋人权,更没有生而平等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以降,讲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安其位;

讲的是“君仁臣义、父慈子孝、夫恩妻爱、兄友弟恭”各尽本份;

讲的是“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阴阳尊卑掌控;

提倡的是“德主刑辅”、“以礼入法”、“法律不外乎人情”、“重义轻利”的社会效果。

没有权利神圣,没有权利平等,没有程序正义;

只有实体正义,为求实体,不择手段的社会效果;

因而,没有,也不可能有基于权利神圣平等,基于程序正义的辩护制和律师业的思想空间。

道家自老庄以下,讲的是“道法自然”、“达天知命”、“制度、法律虚无”的自在自然;

讲的是“以柔处世,以柔治世”、“以柔善身”的权利虚无;

讲的是“人生如白驹过隙,世事皆过眼云烟”的精神胜利,容不下为神圣权利抗争的思维间隙。

虽有法家韩非、李斯等倡导法治,但所讲的法治乃是以“定份止争”为目的,以“专制权威”为至上的法律制度,远非权利平等,天赋人权的法治,不可能产生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思想火花。

(三)审视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体制支撑仍需健全。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并不必然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水平而自发产生。

近代西方辩护制度的产生和律师业的发展,既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也是西方文明的法治思想中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基于社会契约、天赋人权和生而平等的理念,确立了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上的重要地位,将其发展为国家民主政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使之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体现,有其现实需要的承载和人文理念的依托。

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没有类似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人权启蒙阶段,也没有真正意义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有的只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煎熬中,为推翻腐败无能的封建皇朝,为摆脱帝国主、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榨,为实现国家独立、民族振兴的民主主义革命。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是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泊来品。

作为泊来品,无论是即将灭亡的清皇朝,还是代之而起的北洋军阀政府,抑或南京的国民政府,在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上,并没有真正的将辩护制度视为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只不过将其作为标榜民主共和、标榜法治、标榜政治文明的制度符号而己。

在经历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的人治诱惑和法律虚无后,重将辩护制度和律师职业这个泊来品拾起时,亦是将其作为民主法治的符号标志的考虑较多,而作为保障国家治理在民主化、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国家治理制度进行设计的考虑却不足。

因此,出现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恢复重建三十年来经历的诸多无奈与尴尬也就不足为怪了。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中的符号化,使得辩护制度和律师业不是作为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中的起实质作用的部份,只是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中标榜某种价值的制度符号而己。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上,在现实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上的符号化的结果,导致律师业需向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呼吁维权的无奈与尴尬,导致律师执业中调查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等执业障碍,导致出现行政部门、公检法机关与律师职业间的职业歧视甚至职业冲突与报复,导致出现律师执业动则获罪的弱势群体怪象。

(四)检视中国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发展,先天不足后天失养尤为突出。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先天不足

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体现而制度化发展的产物,既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也是西方传统法治文化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它的产生和发展有西方标旁民主政治、标榜民主法治、标榜天赋人权和权利平等的现实需要承载,有西方传统文化中社会契约、权利制约、辩护权、保民官的文化理念依托。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根本上是舶来品。

泊来之时,并无多少现实的需求承载,更无传统文化理念依托。

内外交困中的清皇朝在末期修律时,引进西方的辩护制,只是为了暂缓内部矛盾,以期挽救风雨飘摇的皇权统治而己,其符号化的意义远大于现实需要的意义。

清皇朝覆灭后继之而起的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援引泊来的辩护制度,允许律师业存在和发展,其符号化的意义也远大于现实需要的意义。

因为,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南京的国民政府是极权专制的政府,在军阀混战、外敌入侵、烽火连天、民族危亡的时代,国家民族的生存是第一位的,民主、法治只是奢谈而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法治环境。

失去民主法治环境承载的辩护制度也只能是符号化的制度,失去民主法治环境承载的律师业成其为“讼棍业”、“掮客业”也就不为怪了。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后天失养。

自清皇朝末年引进辩护制度(还未及实施)至新中国成立的四十年间,先是军阀混战、后是抗日民族战争、接着是民族解放战,烽火硝烟,战事连绵,民族处于危亡之间、国家处于动乱之时,辩护制度未及完善,形同虚设,律师业却于此走向歧路,律师沦为“讼棍”。

律师、法官、检察官三个法律职业核心体间的正常关系被异化,律师成了法官、检察官受贿和枉法追诉裁判的“掮客”。

泊来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的公信力面对社会公众考量时的结果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普通百姓除了对“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更为熟知外,新兴的律师业的有了“掮客”“讼棍”的名号。

中国律师的团体意识、价值观念和职业伦理未及建立起来,以致中国律师的社会认知,社会公信力呈负面发展的趋势。

新中国成立后,泊来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在保留与废除的争议中,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抬头,贤明人治和个人崇拜诱惑的兴起,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沉寂了。

改革开放政策的确立,让沉寂了三十年的辩护制度得到恢复重建,律师业也因此迎来新生。

恢复和重建的辩护制度虽有现实需要的承载,却无法治人文理念的依托。

“专政”理念、“好人坏人二分”的思维定势、“贤明人治”的诱惑依然在治者的头脑中萦绕,挥之难弃。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关于律师社会定位的争议、关于律师业维权的呼吁、关于律师执业的艰辛、关于律师生存的苦涩,反映出来的正是传统文化理念与现代法治文明精神的冲突,正是辩护制度与律师业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上的符号化与实体化的冲突。

恢复重建后的中国律师业,从国有到私营,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到定性不明的社会角色,三十年一路走来,中国律师,从功成名就的大牌到三餐奔波的小卒,来不及思考律师业的社会定位,来不及思考律师的社会角色,来不及总结律师业的社会效用,来不及建立律师业者的行业理念,来不及形成律师业共同的职业价值观和职业伦理,未不及构建律师业的团体意识。

一位研究律师业的学者对曾对政府职能部门干部说“律师没有什么好怕的,律师们都不团结,经常闹内哄”。

中国律师业的后天失养,这也算是一个较好的注角吧。

四、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真的时运不济?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不是中国本土的产物,是为适应国际环境,为适应国际形势变化的舶来品。

其舶来非某一治者一时兴之所至而为,实为世事发展之客观现实所需所迫。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舶来至今一个世纪在中国走过的历程表明,从国际发展的趋势、国内发展的形势上分析,从治者观念的变化、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并非时运不济。

清末引进辩护制度后,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相继援引这一制度,允许它存,允许律师业发展,除符号化的标榜所需外,也是适应世界政治文明发展趋势的所迫与所需。

当人类文明的历史进入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之时,国家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同时,决定恢复和发展辩护制度和律师业,既是对“个人崇拜”、“贤明人治”、“法律虚无”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进行反思后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世界政治文明、民主法治发展主流的需要。

后一种需要,在辩护制度恢复初期律师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地位到之后律师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地位的转变中,在律师执业机构从国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到私营合伙律师事务所再到个人律师事务所转变的发展历程中,体现得淋沥尽致。

从国际发展趋势看,中华民族融入世界,发挥作用,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需要辩护制度和律师业。

改革开放三十年,人民生活水平,思想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三十年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民主法治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国民的法治意识、权利观念、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在国家治理、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摒弃“个人崇拜”、“贤明人治”和“法律虚无”,走民主法治的道路已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

如同改革开放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不可逆转一样,走民主化、法治化道路,同样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不可逆转。

国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需要辩护制度,需要律师业。

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国家治理的目标和理念写进执政党的执政纲领并写入宪法,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认法治国家”的目标和理念进一步深入和系统化,十七大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人为本”、“科学以展”,标志着执政党在国家治理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标志“个人崇拜”、“贤明人治”和“法律虚无”已不再是国家治理观念的主流。

“依法治国”、“以人为本”需要尊重法律,尊重人权;

尊重法律、尊重人权,需要辩护制度和律师业。

三十年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律师已从恢复之初几百人发展到如今的十几万人。

广大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广泛参与到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中国律师已逐渐成长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建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中国律师在数量上不断增大,质量上不断提高,已初步具备全面参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力量和能力。

辩护制度恢复和发展三十年来的历程表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辩护制度和律师业。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并非时运不济。

五、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如何走出尴尬

辩护制度和律师业自舶来至今,已走过整整一个世纪的百年历程。

百年的挣扎与锤炼,中国的辩护制度与律师业几经折难,艰难成长。

一百年艰辛走过,辩护制度泊来时符号化的阴影依然存在,律师业和律师先天不足,后天失养的窘迫依然存在,律师业荣耀远景与窘迫现实对接的尴尬依旧明显。

中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业,走出远景与现实对接的尴尬需要包括治者,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和全社会的不懈努力,需要在治者意识上、制度设计和建设上、律师业者的自身建设上进行大的转变与革新,更需要在律师业权利保障上厘清律师业和律师权利的本源。

在治者意识层面上,治者要彻底涤荡除导致辩护制和律师业在国家治理制度中符号化、边缘化的潜意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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