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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

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

一、考试题型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由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二、考试内容

两个级别的考试全部是公共科目,不再分警种考试。

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反恐怖主义法是新出台的,建议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罪的内容一起看。

比如: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ABCD)

(A)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B)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C)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D)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三、答题技巧

基本级、中级的客观题每题完成时间要控制在1分钟以内。

考试中许多人花在客观题上的时间太多,导致比较容易得分的主观题没时间做。

公安部对案例分析题设置了详细的得分点,我省很多考生没有适应公安部的答题方式,所以案例分析题出现了不必要的失分,人均达5分左右。

违法犯罪行为定性类型案例分析题:

先指出构成某某违法犯罪,再复制题干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某某违法犯罪。

如果只是指出构成某某违法犯罪,只会得到一半的分数。

实际上后续的一半分数是最容易得到的。

比如:

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分)本案中,甲不具备配枪条件,接受乙的枪支质押,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0.5分)。

“甲不具备配枪条件,接受乙的枪支质押”这其实就是题干中的内容。

指出执法错误类案例分析题:

先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再提出正确的做法。

如果只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只会得到一半的分数。

比如:

1、将张某口头传唤到刑警大队后补办传唤文书错误(0.5分),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0.5分)

2、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错误。

(0.5分)张某系累犯,对累犯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0.5分)

四、历次考试基本级简答题

从历次基本级考试来看,简单题一般是出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一般是总则中有5个左右选项的法律条文。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行政案件结案的条件等等。

《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等等。

《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等。

五、刑法的主要知识点

刑法、刑事诉讼法出题,都是与公安业务有关的,法院、检察院业务部分一般不会出。

总则部分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

这里面不包括绑架罪。

绑架过程中出现上述犯罪的,以上述犯罪定罪,不定绑架罪。

民事责任年龄是10岁,治安处罚责任年龄是14岁,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

随着违法行为遭受的惩罚后果不断严重,对年龄的要求也越高。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不执行,大多是针对老、幼、病、残、孕。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一般出判断题。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成立条件:

1、有2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3、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可分为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自首和立功: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时效:

(见第4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分则部分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主要是从犯罪目的和客观行为上区分。

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主要是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是针对明确的、有限定的对象。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

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

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

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

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强奸过程中致人死亡的,以强奸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犯。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到达奸淫的目的而实施殴打、下迷药过量、奸淫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而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另起犯罪意图,如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就要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了。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景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行为手段不同。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对象,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

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

敲诈勒索罪威胁将来实施,而绑架的暴力是当场己经实施的。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定罪。

绑架过程中撕票的,以绑架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成年人实施绑架撕票的以故意杀人中处罚);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处罚,不构成强奸罪;强奸后迫使妇女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不构成强奸罪。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抢劫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比较重要的2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威胁的方式,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威胁的实现时间,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财物的存在形式,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威胁的内容,抢劫罪除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外,主要是直接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一般使用威胁手段,没有使用暴力。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罪规定处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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