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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保护的基本情况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并未对耕地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或政策,基本是放任发展。

工业化、城市化所需要的农产品主要依赖国外。

早期的圈地运动是把耕地变成牧羊场,后期伴随耕地的增加。

18世纪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在英国农业中占绝对统治地位,当时英国的农业在欧洲居领先地位。

到19世纪初,英国仍然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食品基本自给的国家。

但由于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英国开始实行"

英国工业、其他国家农业"

的国际分工。

在轻视农业政策的诱导下,农业逐步衰退,英国在食品供应方面严重依赖于世界市场。

由此,英国的耕地面积迅速减少。

1871年,英国耕地面积为770万公顷,1930年减少为540万公顷,减少了29.87%,农业明显萎缩。

这些变化逐渐引起英国政府的重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政府为了扭转农业发展的衰落局面,对农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给予高度重视。

此时的农地保护工作主要目标是保护农用地的生产能力、保障国家食物安全。

为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立法、政策和措施。

例如1942年,英国政府出台了以农村土地利用为主旨的《斯考特报告》,提出对土地实施分类,确认农业用地,让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决定权;

1947年《城市和乡村规划法》规定,要通过规划来保护土地;

1947年《农业法》强调要扩大农业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率,在经济上保护农业,大力推广适用技术等。

这些立法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农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如由于农场和土地扩大造成一些农场和农村用地自然界限的消失,林木面积减少,池塘、水沟被填平,传统农业建筑物缺乏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退化,农村自然景观遭到破坏,牲畜、营养剂、农用化学品污染以及转基因技术的负面影响等。

战后多年,人们注重发展生产,但环保问题并未受到重视。

20世纪80代以后,英国政府开始逐步加强农地环境的保护工作。

政府认为,农业的发展固然很重要,农村地区环境保护问题也同等重要。

食品、水、土壤、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既要量的满足,也需质的保证。

1981年制定了《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开始强调农业环保问题。

此后英国在保护农用地的生产能力、保障国家食物安全方面的努力开始逐步减缓。

此时的农地保护工作开始侧重于开展环境保护,提高土地质量。

地方官员开始"

较少地强调农业生产能力,较多地关注农地的环境价值和乡村景观的保护"

农地保护的目标也由食物生产转向提高农村环境质量和发展农村经济。

与此同时,英国政府对于城市规划政策的关心日益增加,政策实施的目标亦致力于在保护乡村景观的同时,促进城市结构的合理化,有效提供城市基础设施。

1992年英国召开了有各方人士参加的"

环保战略决策会议"

,之后的1994年,便发布了一个旨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章程,指导人们一是正确利用农村资源,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三是在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对农村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四是以人为本,考虑成本收益,缩小贫困线,尊重环保。

2001年英国布莱尔首相上台后,新成立了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其主要作用是促进英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突出农村地区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的农业改革、促进可持续并有竞争力的食品链。

并专门成立了"

未来农业与食品政策委员会"

,鼓励农民在生产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并建议对农业补贴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2001年英国"

口蹄疫"

爆发后,政府及时制定了"

农村食品战略方针"

,主要考虑利润、环境、人这三个因素,提出了规划和措施,目的是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改善景观和生存状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共健康水平和动物福利。

从2005年1月开始,英国在欧盟成员国中率先实行以保护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为宗旨的农业政策。

这项政策鼓励农场主发展环保型农业,使农村更多的农田变为树林和草地。

英国新农业政策的出台与欧盟农业补贴政策有紧密联系。

经过多年争论,欧盟同意在2006年6月30日修改现行的"

共同农业政策"

,把原来以项目为基础的补贴逐步变成"

单一支付计划"

的补贴形式。

农场主如果从事景观农业或环保型农业,均可申请乡村农业和环境管理员证书。

一旦获得认可,欧盟和所在国政府便可发放相应补贴。

欧洲大陆不少欧盟成员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办法,而英国则先行一步,2006年初就开始实施新计划。

英国政府鼓励发展环保型农业,希望农场主不要因过度耕种而毁坏农田,不要因过度放牧而毁坏草地。

新政策特别要求农场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如在大面积耕作的土地边缘预留不少于2米宽的自然植被带供昆虫生息繁衍,以保护生物链的完整,而在一些坡地则鼓励农场主发展林木和其他景观农业。

三、农地利用和保护的中央政府主管机构

英国农地利用和保护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是环境、食品和乡村事业部(DepartmentforEnvironment,FoodandRuralAffairs,简称DEFRA)。

该部成立于2001年,由以前的农渔食品部(MAFF)和环境、交通和区域部(DETR)的环境和乡村事业局组建而成。

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环境、农村事务和食品生产,重点负责农村、环境等政策制定,参与欧盟和全球相关政策制定。

其中农地和农村发展用地主要由该部门负责。

DEFRA的管理团队包括:

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国务大臣(TheRtHonHilaryBennMP);

一名国务大臣(国家食品、农业和环境部长,负责农业的未来规划、动物保护计划、空气质量、地方环境质量和环境法规等);

三名副国务大臣(①国家海洋和自然环境部长,负责海洋环境、渔业、自然环境政策、土地地管理、英格兰的农村发展规划(农业环境和森林规划)、国家公园等;

②农村事务和环境部长,负责废物和回收利用、可持续发展、碳预算、农村事务、苏格兰的农村发展规划的部分管理工作、全球环境安全监测等;

③副国务大臣,代理国务大臣处理有关事务,管理农业工资委员会(AgriculturalWagesBoard)等组织)。

此外还有一个由10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其责任是为该部提供团体战略方面的领导帮助。

该委员会主席为常务秘书,其他9名成员中有3名为非在职成员。

该部还领导着30多个非政府部委公共机构,分为3类,执行机构,咨询机构;

征税机构。

2008/2009年度该部有工作人员10479人,主要在伦敦总部和整个英格兰的其他办事处直接为DERRA工作。

另外有4000人(2003年)被DEFRA所投资的组织所雇用。

工作人员包括科学家、兽医生态专家、经济学家、律师以及会计和审计人员。

2008/09年度总经费为5.21亿英磅,其中预算为3.06亿英磅,行政管理收入为2.15亿英磅。

四、农地保护的相关立法

英国涉及农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包括1938年《绿带法》、1946《新城镇法》、《1947年城乡规划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1947年《农业法》、1949年《国家农村场地和道路法》、1949《国家公园和享用乡村法》、1981年《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1986年《农业法》等。

《1947年城乡规划法》废除之前所有城镇规划的法规,制订了规划法的全新原则;

开发条款非常严格,土地所有者无权开发土地,无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甚至无权改变土地的用途;

在开发计划实施前或实施后,在未获得规划许可之前,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活动;

同时要求各郡制定出本郡土地20年的发展规划。

1947年《农业法》强调要扩大农业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率,在经济上保护农业,大力推广适用技术等;

1949年《国家农村场地和道路法》主要针对农村自然景观的保护,并规定城市的扩大不能占用特殊科学试验用地。

此外在1957年、1964年、1967年、1970年和1974年多次颁布了鼓励、确保农业发展的法令。

英国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绿带法》,并试图通过国家购买城市边缘地区农用土地来保护农村和城市环境不受城市过度膨胀的侵害%但由于当时资金缺乏,特别是绿带控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划,结果收效甚微。

直到1955年在英国全面推广和实施绿带政策,其控制城市增长和保护农地的方面设想才开始逐步实现。

绿带法对绿带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原因在于绿带规划的法律效力高,规划的实施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绿带政策的设立目标在于控制城市蔓延,保持土地永久开放。

绿带政策通过在城市周围建立绿带,设定城市发展边界,限定城市的开发只能在开发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以保护乡村土地继续用于农业、林业或者其他用途,促进城市的集约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1981年《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提倡"

科学研究指定地区"

(多为劣质地)转为草地和林地,由政府支付补助金。

1986年《农业法》指定"

环保农业地区"

,并予以补贴。

五、保护农用地的主要政策措施

1.进行农用地质量评价

评价农用地质量并选择优质农用地进行保护是发达国家保护农地的共同方法,不同在于分类系统、评价的方法以及运用的方式。

英国建立了农业土地分类系统作为规划许可的基础。

这一系统是1966年由农业部负责,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展的勘测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划分,为规划者提供土地质量方面的战略指导。

1967到1974年出版了一系列的图件,1976年和1988年对评价的导则和标准进行了修订。

伴随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出现以及相关气候、土壤等数据的增加,评价的精度不断提高。

1999年以后,调查评价工作由以政府为主转为私人咨询为主。

英国陆军测量局生产的农用地分类图比例尺从1:

10000到1:

50000不等。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规划局决定农用地是否利用时除了考虑质量外,还考虑环境或遗产属性,地块大小,经济效益等等。

农业土地评价主要考虑土地长期的物理、化学属性以及限制性因素。

其中的限制性因素包括作物适宜范围、产量水平、持续性以及成本。

影响因素包括气候、立地、土壤特点以及其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评价将农业土地分为从好到差的5个等级,最好和高产的农用地是1等、2等以及3等中的A级,较差的是3等中的B级和4等、5等地。

规划政策陈述中的优质多样性农地指的是1等、2等以及3等中的A级。

这类土地是最具弹性、生产力和效率的,可作为未来的食物及非食物如纤维、药品等使用。

农用土地分类系统用于环境部和相关部门对地方规划机构提出建议,也可用于商业咨询。

2.制定政策鼓励土地改良、农场向大型化、规模化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制定政策鼓励土地改良、农场向大型化、规模化发展。

对愿意合并的小农场,政府可提供50%的所需费用。

对愿意放弃经营农业的小农场主,可获得2000英镑以下的补贴,或领取终生养老金。

政府除对农业进行直接投资外,还对农业基本建设(如土地改良、田间供排水设施)和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提供补助金。

整治、改良土地可获60%的补贴,对园艺农场进行的土地改良、建筑和购置设备,给以15%25%的补助;

对农场主自己修建道路、堤坝、供电系统等则提供所需费用2/3的补助。

对在土地条件较差的如高山地的农场以及改进农业工艺等也有奖励。

英国每一个地区都设有不同类型的信贷机构从事农业信贷业务。

它们以土地或房屋为担保,对购买或改良农地进行农场建筑等提供贷款;

购买农业机械、牲畜、土地和农场建筑物的农民,可以使用短、中、长期贷款等三种形式。

3.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

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对本国生产的各种农牧产品都规定了最低保证价格。

如果这些农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保证价格时,差额由政府补贴。

从而来调控农牧业生产,使之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不同农村地区不同的环境条件其农产品补贴标准不同,即按农民所在地区农业环境条件,根据农产品数量、作物面积、牲畜数目直接给农民进行补贴。

如对威尔士和英格兰西部、中部养牛的补助为每年每头牛123.93英镑,种牛补助为每年每头牛90~130英镑(每个农场只能补助90头种牛);

对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农村环境差的地区,每公顷农作物补贴220.5英镑;

对英格兰及其他农村环境较好的地区,每公顷农作物补贴225.8英镑。

此外,英国还利用共同农业政策促进本国农地保护和农业发展。

英国于1973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后,积极把本国农产品市场纳入共同体的轨道,建立共同农产品市场,推进与欧共体农业政策的一体化。

欧共体制订的农产品下限价格(干预价格)一般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和英国实行差价补贴所规定的保护价格。

因此,英国农业生产者按欧共体制订的保护价格(干预价格)出售能获得较高的收入。

此外,属于"

范围的农产品价格补贴转由共同市场负担,对特定农业和园艺业部门的生产和投资也给予资助,这对英国农业都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4.通过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农地

英国高质量的农业用地较少,根据英国农业土地分类系统所划分的较好的高产的农业用地只占全国总量的1/3左右。

为确保未来发展的资源,政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予以特殊保护。

国家规划政策指南第7部分(PPS7)--"

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中规定,对于1等、2等以及3A等级的农业用地,在决定开发申请时,应该综合考虑该地块其他的可持续发展指标情况(包括生物多样件;

景观质量;

美学和传统价值;

到达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距离;

是否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包括土壤质量等)。

当占用农用地确实不可避免时,除非较好等级的农用地与上述其他可持续发展目标有所冲突,否则地方规划机构不得占用这些高质量农用地,而应当选择质量稍次的农业用地(3B等和4等、5等农用地)。

对于占用5公顷以上的绿地(Greenfield)建房或者建150栋住房以上占任何面积的绿地,地方政府在批准规划许可前,必须通知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给出指导意见。

PPS7对林业用地开发也做了相应规定。

1999年英格兰森林策略一方面是对现有森林资源进行可持续管理,另一方面要持续、稳步地扩大林地面积。

然而规划是控制林业用地转为乡村或城市用地的基本手段。

因此,区域规划机构和地方规划机构在制定规划和审批规划许可时应充分考虑政府的林业政策,尽量少占用林地资源。

5.制定严格的农村环境保护标准。

20世纪80代以来,英国政府开始着手研究农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衔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适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规范。

如针对氮肥对地下水质的污染,1980年颁布并于1985年强制实施的《饮用水指导法》规定,消费者饮用水每升中氮含量不得高于50毫克。

l989年的《水法》对氮肥使用较多的地区在使用氮肥时,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另外英国政府除按1991年《欧盟施用氮肥指导法》"

自然水每升不得超过50毫升氮"

执行外,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施肥标准;

冬季使用氮肥的标准为每公顷25千克;

秋季则禁止使用氮肥。

氮污染严重地区,每年8月1日或9月l日至11月1日,也禁止使用氮肥。

施用有机肥料要距离河道l0米以上,泉涌50米以上,并且每次施肥不能超过每公顷250公斤;

施肥要制定计划,不能过高,每次施肥都应有书面记录。

2003年《水框架工作指导》规定,2015年所有的水均应达标。

6.对农村环境保护进行奖励。

英国从2005年1月开始把给以前农场的种植和养殖补贴变为环境保护补贴,以鼓励环境保护,使农村更多的农田改种树木和青草,以保护环境,便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

按照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规定,无论从事粗放性畜牧养殖的农场主,还是进行集约耕作的粮农,都可与政府部门签订合约。

在合约期内,他们有义务在其农地边缘种植作为分界的灌木篱墙,并且保护自家土地周围未开发地块中的野生植物自由生长,以便为鸟类和哺乳动物等提供栖息家园。

英国政府规定,合约签订人要负责对农场附近的树林、河沟的保护;

养殖农场必须有环保计划书,说明如何计划进行环保的。

如果农场遵守了这些措施,政府支付105英镑补贴费;

如果农场在改变土地用途过程中,不施用氮肥,政府则每公顷补贴450-550英镑。

在氮污染敏感地区,如果衣户每公顷氮肥施用量小于150公斤,则补贴65英镑;

如果把耕地转作种植牧草,则每公顷补助590英镑。

针对农村居住区的保护以及英格兰9条河流制定的《河流盆地计划》规定,每年每公顷土地政府平均给予l75英镑的补贴,以解决水质问题。

英国农村环境保护类补贴每年平均累计为l5亿英镑,且有增加趋势。

7.以税收支持环保

近年来英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调整,努力引导农业向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

为推动绿色环保农业,英国政府增加了一些新税种。

例如,2001年英国政府对农场主开始征收能源税、大气变化税等。

政府还计划征收环境污染税,通过税收机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当然,政府也采取了一些鼓励环保的优惠政策。

例如,如果农民在节省能源方面达到目标,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如果制定行业性或多家农场连保目标,实现目标后最多可以免除一半能源税。

英国农业协会正在敦促政府对用于科技创新实验等的土地买卖的印花税实行减免。

8.制定各种农地环境规划保护农地

为了保护农地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开始,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环境规划,通过各种补贴方式促使农民在农地上采取对环境友善的经营方式。

这些规划对英国的农业发展、保护农地资源和保护乡村景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类规划中主要包括有:

环境敏感区规划(EnvironmentallySensitiveAreasScheme)、守护田庄规划(CountrysideStewardshipScheme)、有机农业生产规划(OrganicFarmingScheme)、农地造林奖励规划(FarmWoodlandPremiumScheme)、能源作物规划(EnergyCropsScheme)、坡地农场补贴规划(HillFarmAllowanceScheme)和林地补助金规划(WoodlandGrantScheme)等。

自2000年开始实施2000-2006年英国农村发展计划(EnglandRuralDevelopmentProgramme(ERDR)),以贯彻政府的可持续农业和食品战略,农业环境规划并入英国农村发展计划。

目前大多规划已经停止办理新的申请,同时被新的规划所取代。

例如环境敏感区规划和守护田庄规划均被环境管理人规划(EnvironmentalStewardshipscheme)所取代。

2000-2006年间欧盟和英国政府共投入16亿英镑用于该计划项下的各类活动规划。

2007年以后该项计划被2007-2013年英国农村发展计划(RuralDevelopmentProgrammeforEngland(2007-2013))所取代。

这类规划以土地为主,若一笔土地申请加入上述某项规划之后,在计划持续中的数年内便不可再加入ERDP的其他规划。

另外,规划申请人必须注意该笔土地的产权,如是数人共同持有产权,则必须经由所有产权人同意;

若规划申请人仅是承租该土地,则必须确定在计划持续的数年中都可承租经营该土地;

若是不能,则必须确定土地的下一位承租。

愿意接续该规划直到限期终了。

(1)环境敏感区规划(EnvironmentallySensitiveAreasScheme(ESAS)。

1987年在英国的某些地区如高地、拥有特别野生生物物种的地区,或是历史遗迹的所在地,英国政府特别设置了环境敏感区计划,目的在诱使该地区的农民在实行相关农业操作的同时能够更加注意对环境的影响。

此计划有些类似国内在某些地区划设国家公园或生态保护区。

此规划能够有效地保护原生动植物,为英国闻名于世的乡村风光增添诸多风景。

2006年12月统计,共有超过37.7万公顷的土地仍然在环境敏感区规划的协议下运作。

目前该项规划申请已经停止办理,取而代之的是环境管理人规划。

现有的合约继续执行,最长可延续到2014年。

(2)守护田庄规划(CountrysideStewardshipScheme(CSS))。

鉴于农业生产对于乡村景观以及地景的改变,1991年在英格兰的环境敏感革区之外作为一项小规模实验计划引入该项规划。

1996年开放守护田庄规划的申请。

它不同于环境敏感区规划,这个计划提供给非特定区域的土地拥有者与管理人,不论该区域的地景生态如何,都可加入此规划。

也就是说,不管该农场在湿地、高地、果园、草地、市郊等任何一种区域,都可以申请加入。

此规划最终提升乡村景观的自然美,恢复受农业操作影响的生物多样性,使大众获得享受乡村的景观与休憩环境的条件。

2006年12月统计,共有超过32.2万公顷的土地在守护田庄规划的协议下运作。

(3)有机农业生产规划(OrganicFarmingScheme)。

有机农业生产规划提供有意采用有机种植(或养殖)的农场某种程度的经济援助,以鼓励更多的农场实行有机耕作与养殖。

有机农业生产规划的目的在于避免使用农业化学品,同时设法将环境及野生动物所受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该规划鼓励参与者回收粪便与堆肥并采行轮种方式,力求在农田积聚天然的肥沃性,野草主要是以品种的选择或利用机械方式来控制,家畜饲养方面的重点摆在大规模的制度和不使用大部份的家畜药物(但为避免患病而有其必要者仍须使用)。

不过当人们再用古老的有机方法种植或养殖时,首先必须面临市场竞争力的问题。

但从长远的眼光看来,有机农耕可尽量减小对环境的伤害,以可持续经营的理念来说是合理的,问题在于如何扭转农民与消费大众的心态使其接受有机产品。

在此过渡期中,政府用补助金或奖励金鼓励采用有机方式生产的农场,不仅有效地防治了农用化学物质的污染,还为健康安全食品的提供创立条件。

有机农业生产是以欧洲共同体相关规定为依据,产品除非是由已向认可的有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接受该机构年度检查的农民和他人依照该规划所订的规定生产,否则若以有机名义销售者即为犯法.此举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稽核制度,以便能向消费者保证所销售之有机食品的生产方式符合标准,另外可以保护真正生产者免于遭受冒牌货的竞争。

2006年12月统计,共有超过13.7万公顷的土地在有机农业生产规划内采用有机物生产方法生产。

2005年该项规划新的申请已经停止办理,取而代之的是有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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