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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7.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1.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

(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11.18;

(2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

(22

(2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环发[2005]152号文);

(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2002.2.1;

(25

(2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1),2012.1.1;

(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

(2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4.1;

(2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2010.4.1;

(3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2011.6.1;

(3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

(32

(3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列》(2008年修订版);

(34)《关于在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评字[2012]第252号

4.术语

4.1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按早期介入、事前控制原则,委托第三方,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活动。

4.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

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经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

4.3项目总监

指由环境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

4.4项目总监代表

可设项目总监代表,负责项目总监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按项目总监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5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4.6环境监理员

环境监理员属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

工程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

4.7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确认是否满足达到排放要求,是否造成受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4.8环保设施监理

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监督检查所使用的材料、施工工序合规性,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

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4.9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指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

4.10环境管理监理

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情况,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4.11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是环境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并收到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后,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的指导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5.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5.1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1.1早期介入原则

环境监理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按早期介入的原则,在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及环境保护规划阶段即应介入。

5.1.2完整性原则

考虑到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工程建设的整体性,以及各工程内容间的相关性,环境监理应按照整体工程整体监理的原则委托监理。

5.1.3全面监理原则

环境监理包含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等各方面,监理内容包含了项目建设全过程,因此环境监理工作应针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全面监理。

5.1.4适时调整原则

鉴于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施工方案、施工时序,甚至设计的变更,因此监理过程中应根据施工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工作方案与内容。

5.2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根据所确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环境监理工作应按图1所列程序开展。

5.2.1环境监理合同签订与备案

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签订环境监理合同,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监理,并报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5.2.2设计阶段环境监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委托并启动环境监理工作,设计阶段环境监理需要对工程设计及环保专项设计与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的一致性进行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该部分内容纳入环境监理工作方案编写。

5.2.3环境监理方案编制

为确保将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效果,环境监理工作开展前须由监理单位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方案应包含设计文件符合性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方案。

5.2.4环境监理方案技术审查与备案

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环境监理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省级环保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我厅专家库中专家,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在完成环境监理方案修编后重新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机关,必要时应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涉及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函告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函件抄送原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5.2.5施工期环境监理

在环境监理方案的指导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监督批建内容、排放达标情况、环保设施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等符合性,环评批复中要求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监理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必要条件。

5.2.6环境监理总报告材料及成果移交

环境监理单位在环境监理工作完成后,应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机关,环境监理总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环境监理单位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6.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1环境监理机构

6.1.1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

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内部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

6.1.2环境监理项目部要求

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

项目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6.1.3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

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项目总监、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监代表。

当项目总监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项目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6.2环境监理设施

6.2.1建设单位提供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6.2.2环境监理单位设备要求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测量、取样的仪器及设备,必要时应根据需要委托测量、检测或监测。

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本指南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环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工作外,还应高度关注以下方面: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建设等;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管线工程等;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

(7)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如线位避让等;

(8)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9)“以新带老”、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8.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8.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8.1.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记录是环境监理信息汇总的重要来源,是环境监理工程师作出行动判断的重要基础资料。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记录资料主要有:

旁站记录、见证记录、巡查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8.1.2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编制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的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专项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计划等,均应经环境监理单位审核。

环境监理单位对上述文件的审核意见,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批准上述文件的基本条件之一。

8.1.3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确定的必须参加或组织的各种会议的规定。

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环境保护会议制度,包括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对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参加单位与人员、一般会议议程等。

在会议期间,施工单位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环境监理工程师对该阶段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如有重大事故发生,可随时召开会议。

8.1.4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针对环境监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是否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是否落实了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监理。

在现场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要求。

8.1.5工作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报告制度是环境监理单位对现场环境监理情况定期报告的规定,报告形式包括环境监理方案、月报、半年报、年报、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共同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8.1.6函件来往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发环境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建单位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

对承建单位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

同样,承建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应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

8.1.7检查、认可制度

检查、认可制度是指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重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检查、认可的规定。

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完成了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应报环境监理单位检查、认可。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跟踪检查。

要求承建单位限期处理的环境问题若处理合格,予以认可;

若未处理或处理不合格,则应采取进一步的环境监理措施,如下达停工令、上报环保部门等。

8.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8.2.1现场巡查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巡查计划,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环保措施及设施的施工组织与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环保效果,这是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8.2.2见证

检查环保相关设施和材料检测报告,必要时见证检测过程;

见证防渗、防腐试验并核查试验报告以保证工程的防渗、防腐性能;

见证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强度和密闭性试验效果;

见证非压力管道、设施与构筑物密闭性试验;

见证设施、设备功能性试验;

通过见证,确保相关设施和材料满足设计文件和强制性质量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平行试验或取样试验,同时形成见证记录。

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见证的工程建设内容,须待履行见证程序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应在具备见证条件后,计划进行见证实验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见证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实验及检测方法。

8.2.3旁站

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方案中制订的旁站计划,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对一些重要环节所采取的连续性地全程监督和检查。

重要环节一般包括:

施工区内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防治措施、重要污染防治设施施工、重大施工环境问题处理、涉及环境敏感点的施工、生态破坏大的施工等。

环境监理方案中列为旁站的工程内容施工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作好旁站监理准备,并提供具体施工计划和方案。

8.2.4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环境监测数据,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

环境监理人员通过环境监测可以获取具体的污染数据,经观察、分析数据,准确地发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就是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环境保护状况,以及时采取措施: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了解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效果,作为环境监理单位向承建单位发出监理指令的依据。

环境监理中的环境监测对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分为大气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地下水水质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弃物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等。

环境监测包括定点常规监测和环境监理抽测。

8.2.5记录与报告

记录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现场巡查、见证、旁站监理等工作中,对现场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等情况的记录,一般包括现场环境情况描述、环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影像等。

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环境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报告环境监理现场工作情况以及环境监理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告。

8.2.6发布文件

发布文件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在环境监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形式。

例如,在巡查、见证、旁站监理中发现问题时,向承建单位发出的纠正、整改或停工通知等。

环境监理发布文件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拒不执行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2.7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是指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对承建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提交的环保工作月报进行审阅,对承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优化方案与方法的建议,并签署意见,作为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的依据。

8.2.8环境监理工作会议

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也是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方法。

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包括环境保护第一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等形式。

9.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9.1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9.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规划设计文件、环境保护专项设施技施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规划报告;

9.1.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9.1.3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副本);

9.1.4施工(含设备供应)单位的投标文件;

9.1.5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9.1.6地勘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9.1.7主体工程、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9.1.8环境监测合同文件、水土保持监测合同文件;

9.1.9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9.2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9.2.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9.2.2审核环保设计中采用的治理技术、措施、污染物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清洁生产等内容;

9.2.3审核施工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专项条款;

9.2.4审核施工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路线、污染特征、排放特点及各污染控制节点等与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

9.2.5审核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计划等;

9.2.6参与施工招标和施工合同编制,将有关环境保护条款列入标书文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与义务;

9.2.7参加技术交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理要点宣教,提醒和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各自环境保护责任;

9.2.8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保达标和环境工程的人员、仪器设备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审核施工单位开工文件;

9.2.9参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内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9.3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对环评及批复中所提环保要求回应,编制设计文件符合性报告,该报告作为独立章节纳入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应经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实施。

10.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10.1项目建设全方位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期全过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工程建设内容与原环评审批文件及设计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环境监理,逐项核对工程建设内容变更情况,并作出环保合规性判断,必要时应发文函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涉及重大变更或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环境监理单位应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逐项监理。

10.2工业类建设项目

10.2.1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1)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监理:

对施工期间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沉淀池的定期清理和处理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检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是否做到了达标排放,必要时对受影响水体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大气污染监理:

对工程临时用地布局、占地规模和施工扰动范围进行监控,尽可能把大气污染影响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对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要求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必须达到施工区环保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要求,必要时提出整改或调换要求。

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控制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施工期污染源削减,降低大气污染影响。

(3)环境噪声监理:

为防止噪声危害,对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使施工场界噪声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施工区域及其影响区域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重点关注噪声敏感建筑所受施工噪声影响,必须避免噪声扰民。

在城市区域夜间施工的,还应监理是否按程序进行了报批和公告。

(4)固体废物监理:

对施工区固体废弃物(包括生产、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固体废物得到有效综合利用或处置,使施工区达到环境安全和现场清洁整齐的要求。

施工期垃圾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保证工程所在现场清洁整齐,对环境无污染。

涉及危险废物的,应监理相关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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