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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8)08-0006-10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署到《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再到后京都时代谈判的艰难之路,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过程中的受关注程度以及自身在国际上的地位都与日俱增。

中国所持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取决于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程度。

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谈判经验的不断积累,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通过分析中国气候变化决策模式和影响因素,本文认为,在当前阶段,中国必须以和平方式拓展发展空间,以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后京都时代的挑战。

一 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

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全球性环境问题。

伴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制度化趋势,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已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的主要议程之一。

如果从199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算起,迄今为止,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大约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到1992年签署该公约,再到1994年该公约生效,这一阶段主要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公约)的最终目标和一系列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从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讨论制定第一个议定书开始,到1997年京都会议达成《京都议定书》,再到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一阶段首次为附件I国家(发达国家与经济转轨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减排目标,并引入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机制,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由于《京都议定书》所约定的减排目标非常有限,且目标执行年限也只到2012年,因此需要考虑《京都议定书》以后即“后京都时代”或“2012年以后”的国际气候协定。

第三阶段,从2005年11月后京都时代气候谈判启动,并在2007年底达成巴厘路线图(BaliRoadmap),这个过程何时完成还留有很大的悬念。

由于各国利益诉求迥异,全球协调应对气候变暖还面临诸多挑战。

(一)各国利益诉求迥异,难以形成政治共识

由于美国(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现有的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也难以提供一种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模式,并且在由谁来提供、怎样提供以及如何分配收益、承担成本的问题上,各国利益诉求迥异,国际气候谈判陷入了一种类似“囚徒困境”的境地,应对气候变化迫切需要新的治理框架和模式。

后京都时代国际制度框架必须公平地反映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诸如责任、能力和减排潜力。

①尽管各种方案设计均有其理性基础,但协议的达成是一个通过谈判形成共识的过程。

国际气候制度的走向主要受到科学认知、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三个方面的综合影响。

各方都试图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在妥协中为打破僵局寻求一条可行的解决途径。

②可以说,任何一方的立场变化或战略调整,都会对“后京都时代”谈判的走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当前,国际气候政治呈现出群雄纷争、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欧盟、美国和中国的人口数量、经济总量、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均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在参与谈判的众多缔约方之中,其地位可谓举足轻重。

欧盟作为气候谈判的发起者,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

欧盟一方面担心全球气候变暖危及欧洲“冬暖夏凉”的气候环境;

另一方面,由于欧盟人口稳中有降、经济成熟而稳定、技术和管理先进、欧盟能源消费需求也相对饱和,因而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大力推进气候变化进程、维持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地位符合欧盟的战略利益。

以美国为首(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国)的“伞形”集团是国际气候舞台上另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

美国地域广阔,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不及欧洲。

虽然美国拥有世界最强大的经济实力,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很高,但美国人口增长较快,同时他们不愿意改变其奢侈浪费的生活方式,因而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开始,中国一直以“77国集团+中国”模式与发展中国家阵营一起参与谈判,同时,中国也积极在“77国集团+中国”阵营中发挥协调作用,促进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团结。

然而,在国际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之间为了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彼此间的竞争不可避免。

随着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中国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国际压力。

(二)《京都议定书》模式与第三条道路的博弈

在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启动艰难,其关键在于《京都议定书》模式用之不易,弃之可惜。

作为妥协的产物,《京都议定书》兼顾了各方利益,具有可操作性。

尽管是总量定式的独木桥,但有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的设计,2/3以上均是京都模式的延续或对其的修订。

③《京都议定书》业已生效,公约/议定书会议(COP/MOP)可能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进展,将在欧盟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经过修正而得到延续。

④欧盟在公约框架之下积极推进后京都时代的谈判进程,其实就是延续总量控制加排放贸易的京都模式。

欧盟在2007年春季首脑会议上已经明确提出,2020年要在1990年的水平上实现减排20%的目标,并在巴厘岛气候变化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应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25%~40%的目标。

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没有任何重返京都机制的迹象。

美国出于其国际战略考虑,不论如何修订,只要发展中大国没有参与减排或做出限排承诺,只要是京都定式,它均不会重返京都格局。

而发展中大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它们会明确反对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排放限制。

发展中大国和美国、欧盟之间的三方博弈,微妙地影响着后京都时代的国际气候进程。

如果要美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后京都时代的谈判进程,一种选择是回到公约,另行谈判。

但回到公约缔约方会议,程序复杂、众口难调、交易成本太高。

于是一些国家选择游离于公约框架之外,另行结盟,走“第三条道路”。

例如,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之外分别发起了“氢能经济国际伙伴计划”、“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会议”等。

这些游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外的合作机制,优点是简单易行,决策效率较高;

其弊端是涵盖范围有限、所确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执行完全靠自觉行动。

更严重的是,这种方式抛弃公约、涉嫌单边主义。

因此,对新的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的探讨,实际上是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补充和推动,不可能替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三)缔约方会议:

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出路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目前的这种格局将只能维持到2012年,全球急需尽快达成一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新协议。

第二阶段减排承诺谈判意味着谈判重点将转向更严格的国际气候制度构建。

“巴厘路线图”只规定了2009年前必须完成相关谈判,并没有就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设定责任。

至于2012年之后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减排责任,则要留待2008年、2009年分别在波兰和丹麦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解决,这为未来的谈判留下了悬念。

⑥可以预计,在推动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推动建立2012年后发达国家减限排目标方面,由于关乎各国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谈判一定会困难重重,可能会有多次反复。

在涉及发展中国家承担具体义务方面,谈判将会更加激烈。

总而言之,《京都议定书》的道路显然艰难,但不会被堵死;

缔约方会议的航船也会迎风破浪,扬帆前行;

“独立自主”的“第三条道路”有着鲜活的特点,实际上是对《京都议定书》和缔约方会议的补充和推动,它不仅不会替代前两种选择,反而可能融入前两种选择,催生公约框架下的国际气候一揽子协定。

尽管美国否决了《京都议定书》模式,但它依然是公约缔约方。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是公约缔约方,如果要争取美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缔约方会议显然是最佳选择。

公约有明确约定的目标、原则、机制,尽管其程序复杂、众口难调、交易成本极高,但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签订新的议定书,相对于《京都议定书》的“独木桥”来说,道路会宽阔平坦许多。

因此,后京都时代谈判的结果,很可能是达成包括减排、适应、技术、发展等多个单项协议的一揽子协定,类似于《关贸总协定》框架内的多项协定的集成。

⑦不可否认的是,实现这一目标将要经历非常曲折的谈判过程,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大国(或集团)的强强博弈。

二 气候变化国际论辩与中国的认识转变

国际气候制度的走向,主要受到科学认知、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三个方面的综合影响。

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论辩,大致包含科学认知、经济评估和政治角逐三方面的内容。

科学认知、政治意愿和经济利益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政治意愿取决于对经济利益的判断,而经济利益的计算需要有坚实的科学基础。

⑧从总体上看,1997年以前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科学认知层面。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达成《京都议定书》后,气候变化的焦点似乎集中在经济层面,即温室气体减排的代价有多大,技术上是否可行。

以《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正式生效为转折,气候变化的国际争论逐步转向地缘政治大国(或集团)的博弈。

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以来,中国一直全程参与。

中国在过去一直强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不可能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⑩的立场,在国际谈判中赢得了“强硬路线者”的头衔。

(11)不过近些年来,中国对“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的时间概念似乎不再坚持。

胡锦涛主席在2007年八国集团与五个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G8+5”)上强调,“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远未完成,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艰巨。

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发展中国家的能源需求将有所增长,这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

因此,在现阶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性减排要求是不合适的”。

尽管中国坚持在现阶段不承担任何量化减排义务,但中国政府再次强调“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措施,为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2)

总而言之,中国的气候变化立场是稳中有“变”。

“不变”的是中国坚持在近期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立场,“变”的是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及相关领域表现出的更加积极、开放、合作的态度。

(13)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中国在对待三个灵活机制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方面,由过去的怀疑态度转变为现在的支持态度。

第二,在资金和技术方面,中国由过去一味强调发达国家必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转向呼吁建立双赢的技术推广机制和互利技术合作。

第三,中国从过去的专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转向对其他形式的国际气候合作机制持开放的态度。

第四,中国不断推进有利于低碳发展的国内政策。

伴随气候变化研究的进展与气候公约的演进,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提高和深化的过程。

(14)

(一)注重环境含义

气候公约起源于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

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求解决对策。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开始阶段,限于当时的科学认识水平,中国基本上将气候公约视为一个国际环境协定,在签署和批准公约问题上表现了非常积极的合作态度。

(二)注重政治含义

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决定开始谈判发达国家具体的减排义务,并明确不得为发展中国家增加任何新的义务。

而在此后的谈判中,一些发达国家不仅不提出减排的承诺目标,还将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引向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意图十分明显。

对此,中国保持了高度的政治警惕。

此后,气候公约的政治含义成为中国关注的重心,中国把国际气候谈判当做一场“政治仗”来打,并在1997年京都会议上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三)注重经济含义

1997年京都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后,随着谈判进入制定操作细则的阶段,公约的经济含义逐渐显现。

《京都议定书》鼓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从而直接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在引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经济利益。

在此背景下,中国在关注气候公约政治含义的同时,对公约经济含义的关注明显提升。

1998年,中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前身)从中国气象局手中接管协调气候变化政策的工作,成为中国制定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机构。

这反映了中国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认识和态度:

它不仅关心气候变化,而且关心经济发展。

(四)强调可持续发展

美国布什政府在2001年3月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气候谈判陷入了僵局。

在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的影响和推动下,在2002年9月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之后,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下考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国际谈判的新思路,随后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共识,明确提出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政府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并使之能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

(五)上升为地缘政治博弈

在《京都议定书》尚未生效之际,有关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制度方案便层出不穷。

围绕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安排的国际谈判,各方争相树立旗帜,争取主动,积极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在国际事务中展现其软实力。

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在争夺发展空间、争取经济利益。

国际气候谈判呈现出群雄纷争的局面,出现中国、美国和欧盟三足鼎立的格局。

在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升温的大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

中国已经认识到,只有与77国集团形成统一的气候变化立场,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赢得未来温室气体排放空间。

三 中国气候变化决策与影响因素分析

全球气候在升温,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政策和立场的关注也在升温。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气候论辩中的一个关键词。

作为地缘政治博弈中的重要一极,中国对某些具体议题的态度或相关政策所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立即引起外界的猜测。

笔者认为,对中国气候变化政策和谈判立场进行解读就显得非常必要。

各界对中国的政策和立场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评价。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非常独特的现实国情,虽然国外学者对此有一些分析和猜测,但难免受到分析立场和信息资料方面的限制。

国内学者主要有两种情况:

国际关系学者不熟悉气候变化领域,而跟踪研究气候变化问题的学者没有熟练掌握国际关系分析的工具。

一般而言,国家在国际关系博弈中总是通过各种方式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对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立场的形成原因,国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分析模式:

一种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式,另一种是双层博弈理论。

这两种分析模式各具优点,但都有其局限性。

由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影响一国气候变化立场的因素很多,所以应用任何单一模型来解释复杂多变的现实都会出现问题。

对于中国气候变化立场“变”与“不变”的分析判断,应该是基于两种模式分析结果的综合解释。

(一)以“利益为基础”考量气候变化问题

由德特勒夫·

斯普林日(DetlefSprinz)和塔帕尼·

瓦托伦塔(TapaniVaahtoranta)提出的“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式认为,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是决定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立场与政策的两个关键因素。

如果一个国家受到环境问题的影响越大,它就越愿意参与该问题的国际谈判;

如果一个国家在解决该环境问题时付出的成本越高,它就越不愿意参加该问题的国际谈判。

根据这一分析模型,他们将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表现分为四类:

推动者、拖后腿者、旁观者和中间者。

(15)

“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式的特点是非常简洁,逻辑清晰,一目了然,有一定的解释力。

但由于国际环境谈判的复杂性,其适用范围是有一定局限的。

一国对经济和环境的关注并不必然决定该国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立场。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责任不同,这一模型比较适用于对同一类型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和角色定位。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无论是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脆弱性评估,还是减排行动对社会经济成本的评估等方面,它们都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

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不能给予谈判者(或政府决策者)强有力的研究支持以及政府自身谈判经验和能力的缺乏,发展中国家倾向于采取被动防御的外交战略。

(16)也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处于从属地位,国际制度构建中的选择性激励也是在“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式中不可或缺的外部影响要素。

(17)选择性激励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转移支付。

气候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义务。

此外,发达国家还应在公约的原则下建立“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在《京都议定书》下建立“适应性基金”。

这些国际转移支付手段侧重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而且没有与减排义务挂钩,所以这是促进联盟扩大和保持稳定的重要激励措施。

第二,国际碳市场。

利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京都议定书》的一个有益创举。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帮助发达国家以成本有效方式实现减排义务的同时,也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实施CDM项目,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取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收益。

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行动方面,清洁发展机制无疑是成功的。

第三,与其他问题的谈判挂钩。

将气候谈判与其他问题的谈判挂钩来提供额外的激励,被看做是打破气候谈判陷入僵局的可行途径。

实际上,俄罗斯在批准议定书问题上,就与欧盟支持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挂钩,成功换取了气候变化之外的利益。

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将二者挂钩似乎已经成为国际气候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第四,树立国际形象。

国际形象也是一种选择性激励。

国家利益不仅是那些可以用货币来量化的经济利益,还包括难以量化的非物质利益。

毫无疑问,国际形象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气候变化问题关系全球利益,而国家利益往往被视为一己私利。

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各国都希望树立一个良好的国家形象。

总而言之,气候变化问题对于每个国家来说,都面临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等多重的困境和两难的抉择。

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的立场取决于决策者对上述各个要素的认知水平和对国家综合利益的主观判断。

(二)从气候外交上升到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

罗伯特·

帕特南(RobertD.Putnam)提出的双层博弈理论强调政治决策者们处于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力量的压力之间。

只有将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结合起来分析,考察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互动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的行为。

(18)美国的气候变化决策模式是对双层博弈理论的最好诠释。

克林顿政府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布什政府却宣布退出。

双层博弈理论是一个有价值的分析工具,但詹姆斯·

多尔蒂(JamesDougherty)和小罗伯特·

普法尔茨格拉夫(RobertPfaltzgraff,Jr.)则严肃地提醒,包括双层博弈理论在内的绝大多数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决策理论都关注的是美国的政治,而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决策方式差别极大,滥用这些理论将导致错误的认识。

(19)

一般而言,一国国内气候变化决策需要考虑以下两类利益集团的作用和互动关系:

一是参与决策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

二是社会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游说。

中国的国内气候变化决策与美国有很大不同。

中国气候政策的主要决策者是跨十几个部门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

中国气候变化谈判代表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外交部牵头,代表团成员主要来自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同时吸收了部分学术机构的学者直接参与,但非政府组织(NGO)、地方政府、企业等社会集团的参与还相对有限。

虽然中国领导人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但该问题还没有成为政策制定的优先领域。

由于中国是自上而下的集体决策模式,重视各部门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国内决策很少出现原则性的分歧。

中国的这种决策模式使中国把气候变化作为外交问题,气候变化谈判代表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力。

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学者在减缓气候变化以及对经济影响评估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不能为谈判代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因而在气候谈判中倾向于采取被动防御的谈判战略。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中国把气候变化看做是一个外交政策问题。

2001年,IPCC推出第三次评估报告以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IPCC评估报告的作用,中国学者开始全面和深入地参与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编写。

虽然在科学研究等各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但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已不仅仅局限于外交问题,已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升到战略高度。

在国内层面上,虽然节能减排是优先领域,但通过节能减排可以实现国内发展目标和全球气候保护目标的统一。

四 中国气候变化战略的优先领域

中国的气候变化决策是以对经济利益的判断为基础的,而且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经济利益的内涵也不断扩展。

由于国内各决策部门之间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中国对经济利益的维护主要通过外交谈判来完成,其政策的制定也随着认识的深入而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

在后京都时代谈判阶段,中国的战略目标主要有三个:

一是争取和维护中国的发展空间;

二是促进国内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中国独特的国情和面临的挑战要求中国必须明确气候变化战略优先领域:

通过维护发展中国家间的团结争取和维护发展空间;

通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现最大现实经济利益。

(一)积极参与气候谈判,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团结

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的地位同参与其他国际制度相比是完全不同的。

在经济领域,国际经济制度的规则主要由西方制定,中国加入这一制度基本上只能是适应它,西方占据着主导权。

中国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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