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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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定险性事件以上的质量事故(事件)处理决定。

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2.督促公司各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执行质量管理行为。

3.参与工程险性事件及以上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参与工程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

(五)公司质量各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工程管理部质量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审核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4.落实本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5.参与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对出现的施工质量不合格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推进工程创优及质量改进工作,并指导开展创优质工程的活动;

7.负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

8.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安全质量监管部质量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

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组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3.督促质量有关的部门行使管理权,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实施;

4.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检测单位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5.监督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落实工作;

6.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工程技术部质量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审定、批准公司制定的重要质量技术文件,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时,须同时审查质量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质量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改进和处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5.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合约部质量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质量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落实公司管理业务范围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2.落实部门内人员的质量责任,负责对本部门的质量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合同文件执行过程中关于工程质量条款的补充、修改、完善和评审;

4.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内的质量条款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带领下,参与质量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

(六)各承包商质量管理职责各承包商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实体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

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工作;

按公司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及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应及时纠正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九条检测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履行检测职责和义务;

及时发布质量检测报告,对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检测项目,及时进行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事后跟踪验证,直至满足要求。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工程质量缺陷整改,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人员、设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等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验收检查四种形式。

(一)日常巡检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最主要的形式,主要由安全质量监管部及现场管理人员开展的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二)定期检查分为两级,公司质量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监督抽查,工程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在建项目全覆盖的质量监督检查。

(三)专项检查主要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前、实施中和施工完成后进行的专项检查。

(四)验收检查是指公司各部门按职责划分在各阶段工程完工后,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建设基本程序、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四个部分。

(一)建设基本程序检查主要包括建设管理手续的办理情况、各类文件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备案情况以及各承包商的业务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情况。

(二)质量管理行为检查主要包括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和主要人员的配置和到位情况、各类文件的签署和闭环情况以及各类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等。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验收情况、工程缺陷的整改情况以及工程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见证取样情况等。

(四)工程档案检查主要包括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工程质量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对查出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二)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工程管理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质量管理缺失和质量隐患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须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被检查单位对收到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现场业主代表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五章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划分

(一)质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称为质量事件。

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

1.质量事件苗头,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件。

2.一般质量事件,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

件。

3.险性质量事件,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五条信息报送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

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事件)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事故(事件)信息报送。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单位应成立调查组,及时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程管理部责成相关单位完成处理方案,方案须经公司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审核签认后实施。

(三)处理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特殊情况下,由其它单位提供的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进行专家论证。

(四)处理方案核签后,工程管理部应督促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事件)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五)处理完成后,事故(事件)单位应对进行处理结果进行技术鉴定,整理编写质量事故(事件)处理报告,报告应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归档。

工程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各方对处理部分进行专项验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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