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975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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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975篇Word文档格式.docx

(2015年卷三1题,单选)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3章>

第4节>

法人的变更

本题主要考查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法人属于捐助法人的一种。

《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基金会法人应由执行机构执行法人事务,而非由创始人、出资人决定,也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

故A、B、C项错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

3.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第29章>

第1节>

具体人格权

①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功能或者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遭受影响的,属于侵犯健康权的行为。

某媒体擅自公开小兰隐私的行为没有直接引起小兰生理或心理功能正常发挥遭受影响,没有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故B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某媒体虽然擅自使用的小兰的姓名,但并无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姓名作为一种区别符号,就是让别人使用的。

若使用他人

4.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9题,单选)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第22章>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

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乙撞伤,乙事后逃逸,五年后才破案。

甲对乙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甲受伤之日起起算

B、甲、乙离婚5年后,甲发现乙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甲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乙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甲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

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D、甲向乙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甲请求乙返还借款。

甲请求乙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第6章>

诉讼时效期间

①《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据此,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损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起算。

故A选项错误。

②《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

(一)》第31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

6.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

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

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

对此,正确的处理结果是: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全部损失

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

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

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韩玉补偿

第2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

本题涉及保管合同的成立和保管人的责任问题。

饭店和韩玉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韩玉将物品交给饭店保管,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成立,不存在无效之理由,故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

本题中,虽然饭店未收取保管费,但饭店和韩玉之间不适用无偿保管的规定,饭店负一般过错责任。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7.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

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

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3章>

履行标的

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

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8.李某做生意需要出差去云南,做茶叶生意的张某得知后便找到李某,委托李某为其购买一批珍贵茶叶。

李某随即答应。

李某在云南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找该种茶叶。

半个月后,因茶叶价格暴跌,生意不好做,张某遂电话通知李某取消委托,李某不同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需赔偿李某的损失

B、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C、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李某寻找茶叶受到的损失

D、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李某报酬

委托合同的终止

C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规定可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必须负过失赔偿责任。

本题张某可以单方取消委托,无须以书面形式,但应当赔偿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支付约定报酬,只有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9.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冰箱。

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

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

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丁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就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无权请求戊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丙作为乙商场的委托代理人与甲订立冰箱买卖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乙商场享有,而不归委托代理人丙享有。

②丁系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③丁系乙商场的履行辅助人,丁错误交付买卖标的物,应由乙商场就此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故C选项错误。

④戊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应由乙商场对甲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戊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0.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

(2017年卷三20题,单选)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人格权的概念

本题考查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C项正确。

某公司是买方,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项错误。

本题中没有侵犯孙某的身份权与名誉权,故AB项错误。

11.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16题,单选)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23章>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本题主要考查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是甲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因此,此技术转让合同构成对丙技术成果的侵害,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合同一样,一律无效,故A项错误。

非法获取他人技术进行转让的合同无效,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则应区分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后果有重大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

12.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

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第19章>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涉及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问题。

甲与乙安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对于履行中的违约行为。

乙安装公司应当负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公司员工只有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本题中,方某安装空调外挂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钱某偷盗的行为已经超出其职务范围,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A选项、B选项、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3.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

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第17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题中张三并未根本违约,也无约定解除情形,故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14.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

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

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

D、乙医院可以免责

第31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

故本题的正确选

1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2016年卷三5题,单选)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第7章>

物权变动的原因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

A.C选项:

《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蔡永的姐姐蔡花在父母去世前就已借用此房屋,可以视为蔡永父母与蔡花之间存在借用合同,蔡永在继承该房屋的同时也继承了该负担。

《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

16.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

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

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

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12题,单选)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第20章>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动产“一物多卖”情形下合同的履行顺序。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

17.甲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自己的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其学生小张。

甲去世时,小张正在美国留学,1年后小张从美国回来,才知道甲已经去世,又过1年后,才知道甲曾立有将一套毛笔和砚台送给小张的遗赠。

小张能否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套毛笔和砚台?

A、不能,因为小张没有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已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B、不能,小张向甲的继承人请求该架钢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C、能,因为小张直到甲死亡后2年才知道甲的遗赠

D、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第25章>

继承权的保护

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2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接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

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D选项的

18.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与之前规定的重大不同在于:

(a)按照以前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反对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自《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修改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19.下列四个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是哪一个?

A、甲、乙约定:

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

合同签订后,甲尚未交付房屋,该房屋因地震倒塌

B、甲、乙约定:

乙向甲支付8000元,甲向乙提供公务员考试培训服务。

因甲拖欠老师工资,老师集体罢课,致使甲不能按照约定向乙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

C、甲、乙约定:

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

甲如约交付瓷盘后,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

半年后,该瓷盘的市场价格猛增至120万元

D、甲、乙约定:

甲向乙支付18000元,乙向甲提供国内高考辅导服务,课程截止到2014年6月1日结束。

合同签订不久,2013年12月

第18章>

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A选项中,甲因不可抗力不能对乙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情势变更。

而是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或者法定解除的问题。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因可归责于甲的原因致使甲不能(或者很难)向乙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情势变更。

故B选项不当选。

③C选项中,甲、乙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现情势变动,已不再属于情势变更。

故C选项不当选。

④D选项中,甲、乙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情势变动致使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故D选项当选。

综上

20.甲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为急需资金就将电脑质押给善意的丙,丙暂时将电脑委托给丁保管,保管费用200元。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对电脑享有质权

B、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丙承担

C、甲的损失由乙赔偿

D、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乙承担

动产质权

《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相关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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