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实务之管理人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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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实务之管理人工作

破产清算实务之——管理人工作(目录)

一、管理人的主要职责—————————第1页

二、管理人内部人员分工————————第1页

三、清算工作的主要内容————————第2页

四、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第3页

五、接交破产企业及财产————————第4页

六、编制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债权债务清册——第4页

七、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第5页

八、破产债权登记与审核————————第5页

九、债权清收—————————————第6页

十、破产审计—————————————第7页

十一、制定会议制度——————————第7页

十二、关于重整————————————第8页

十三、关于和解————————————第9页

十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工作————第10页

十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内容—————第10页

十六、回收破产企业财产————————第11页

十七、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第12页

十八、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第12页

十九、取回权—————————————第13页

二十、别除权—————————————第14页

二十一、抵销权————————————第15页

二十二、撤销权————————————第15页

二十三、委托评估、拍卖及变现工作———第17页

二十四、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第17页

二十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提存————第18页

二十六、清算工作报告—————————第19页

二十七、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19页

破产清算实务之——管理人工作

一、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管理人内部人员分工

(一)组长的工作:

 

  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2、主持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管理人公章;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管理人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活动;

6、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三)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4、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清算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对原企业财产的清理、登记、封存就成了管理人首要和主要的工作‌,‌其清算的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产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备用件(品)、包装物料、在途、外单位暂存、暂借、代保管、代加工等实物;

  二、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工作机器、设备、工具、仪表仪器、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及非生产用、未使用、不需用、出租等固定资产;

  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速动资产;

  四、股票、债务等长、中、短期投资;

  五、商标、专利等各项无形资产;

  六、担保、未担保、到期、未到期的债务;

  七、各项权益的清理‌,‌如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是否到位‌,‌已投入数额、未投入数额等;

  八、会计帐册、统计帐册、保管帐册、业务记录、档案、文书印章等;

  九、债权清理(指破产企业应收未收款);

 十、债务清理‌。

  管理人应当列表详细登记上述清理状况‌,‌并签名以落实责任‌。

四、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主要内容:

(一)清算工作的相关组织纪律:

主要是管理人的宗旨、权利、义务及各项清算程序中的管理办法等。

(二)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具体可分下列五个专门小组:

  1、债权清收组(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企业应收款);

  2、债务登记组(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企业应付款);

  3、审计评估组;4、综合后勤组;5、资产保卫组。

(三)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管理人应严格破产清算的时间期限):

  1、严格规定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2、严格规定对债务人催收通知函发完的时间规定;

  3、财务审计、财产评估的开始、完成期限;

  4、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交接工作的起止期限;

  5、资产盘点工作的起止期限;

  6、企业呆帐、坏帐、盘盈、盘亏、报废处理完结期限;

  7、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时间;

  8、清欠工作安排的时间、路线;

  9、清算报告初稿及分配方案初稿完成时间;

  10、职工花名册的统计完成时间及主管部门确认审查时间。

(四)资金计划:

主要指管理人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清算期间支付的留守人员工资、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水电费、电话费、办公费、管理费等等,要有收支帐目。

五、接交破产企业及财产

(一)公章的接交和管理。

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防乱用、滥用和盗用破产企业公章;收缴的公章应分类造册,指定专人保管:

  1、企业公章;

  2、企业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二)债权债务清册。

要求不能有遗漏,且要按管理人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三)资产清册。

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要与企业原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帐册相吻合,并详细填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年限、余值等;

(四)、职工花名册。

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五)、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要分类统计、造册移交;

(六)、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财务帐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七)、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八)、企业的历史档案、史志资料;

(九)、其它应当移交的资料。

六、编制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债权债务清册

◆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编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破产企业隐匿财产,必要时,管理人可以对清理的财产先进行查封、冻结而后进行清查,编制出切实的企业资产表,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留守人员,应当彻底移交破产企业财产和与破产企业债务有关的帐册及财产状况的说明等资料。

◆管理人编制的企业资产表、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财务帐册及历年的历史资料,这些帐册应当是财务会计总帐、明细帐及相关的凭证,对帐物相符的,应当列入资产表或债权债务清册,对不帐物不相符的,应调查清楚其去向和来源,查证帐物不相符的资产、债权债务的依据,除向相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据外,还可依财产状况说明书查明其去向或来源,去向不明又无正当理由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其责任。

◆破产企业的资产中,除了有形资产外,还有无形资产,这部分也应查清登记造册,这部分财产主要指企业名称、性质、处所、法律状态等。

◆破产企业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物的,财物所有人可持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有权,可以在征得管理人同意后取回。

七、调查破产企业的状况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些问题从破产企业移交的帐册、文书、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的资料材料中找不到答案‌,‌此时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可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查清这些资金、财产的来源、去向及性质‌。

◆询问应用专门的询问笔录纸,遵循规定程序。

询问之前,应当拟定充分的询问题纲,作好询问记录,结束询问,应当将记录交与被询问人查阅,是否有误,对有误的地方应纠正,并由被询问人按指印予以确认,并在每页询问记录上签名。

◆调查询问对象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分管企业财务的企业领导人、财务主管、财务人员;

  三、分管企业供销的企业领导人、供销主管、供销人员;

  四、企业的产品、财产保管员及分管领导、主管人员;

  五、企业的保卫人员、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人员。

◆依不同的询问对象拟定针对性的谈话提纲,通过询问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问题、矛盾、查找隐患,消除留守人员的思想顾虑,减轻其心理压力,使其能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

八、破产债权登记与审核

◆《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

公告的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需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有关证据。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供材料如下:

一、债权成立的证据;

二、债权的具体数额(含应得利息);

 三、有无担保;

四、未过诉讼时效;

五、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代理申报债权等,应当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债权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管理人应当组建债权申报登记组,具体负责债权人的申报登记,登记应使用人民法院的格式登记表。

破产债权的审核主要包括:

 

  1、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2、破产债权的诉讼时效。

 

  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

4、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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