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中山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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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性工厂”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已全部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VOCs废气的收集工作,在达标排放的前题下允许不加装VOCs废气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

4、实行总量控制

(一)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二)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对涉VOCs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

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

企业要扩建、改建涉VOCs项目,必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算VOCs减排量。

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VOCs总量必须来源于所在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需在当年度至少完成相应减排量的VOCs减排项目。

5、严格排放标准

已有VOCs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没有VOCs排放标准的行业,参照执行附表2《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附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待国家或广东省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后,执行国家或广东省相关标准。

6、强化管理措施

(一)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必须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FID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周边建设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PM10、TVOC,防止无组织排放。

(三)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项目必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四)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或VOCs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氢离子火焰法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大型餐饮项目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附件1),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要求,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中严格执行。

三、其它说明

(一)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的定义: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二)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涉VOCs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本准入条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

(五)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计,有效期为五年。

附表1: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整治行业

附表2:

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附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附件1:

《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附表1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整治行业

序号

重点行业

适用范围

1

炼油与石化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

2

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整治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3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4

合成纤维制造

C282合成纤维制造,重点整治范围为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

5

表面涂装

C2432金属工艺品制造

C24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C33金属制品

C34通用设备制造

C35专用设备制造

C36汽车制造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C40仪器仪表制造

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

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汽车维修的喷涂与补漆工序参照执行。

6

印刷

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7

制鞋

C195制鞋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

8

家具制造

C21家具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油性涂料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0)

金属家具制造(C2130)和其他家具制造(C2190)企业

9

人造板制造

C202人造板制造行业

10

电子元件制造

C397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

11

纺织印染

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C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C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C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

重点整治范围为具备印染/染整精加工工序的纺织企业

12

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

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C292塑料制品行业

13

生活服务业

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

餐饮服务业

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COC排放

附表2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行业

国民经济

行业代码

工艺设施

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15m

20m

30m

40m

50m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

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C26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C265合成材料制造

C282合成纤维制造

原料准备单元、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 

精制单元、物料回收单元等生产工艺单元

VOCs

焚烧处理:

20 

非焚烧处理:

80

2.8

3.8

12.8

21.3

34.0

医药制造

C27医药制造业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 

制剂加工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

40

1.5

3.4

11.9

18.7

32.3

橡胶制品制造

C291橡胶制品业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等工艺

1.0

1.7

6.0

10.2

17.0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 

胶浆喷涂和涂胶等工艺

2.0

涂料与油墨制造

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树脂/乳液生产、原料混配、分散研磨等工艺

塑料制品制造

C292塑料制品业

热熔、注塑等工艺

50

电子工业

C3962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清洗、显影、光 

刻、刻蚀等工艺

20

0.7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62除外)

清洗、刻蚀、涂 

覆、干燥等工艺

汽车维修

C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

溶剂储运以及混合、搅拌、清洗、涂装等工艺

烘干工艺

C33金属制品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C375摩托车制造

C376自行车制造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调漆、喷漆等工艺

60

11.1

黑色金属冶炼

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烧结工艺

100

2.5

其他行业

——

附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浓度mg/m3

注:

1.污染物监测方法请参考国家发布的监测方法。

2.有关术语及定义请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内容。

具体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

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1、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

所有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及时修复泄漏超标的密封点。

建立企业LDAR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露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并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LDAR实施情况及无组织排放量。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

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

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

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

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控制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涂料行业。

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

油墨行业。

重点研发推广使用低(无)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的水性油墨(VOCs含量低于30%)、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胶粘剂行业。

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

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

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

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

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

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

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采用冷冻介质进行深度冷凝。

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

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

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

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实施清洁生产。

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

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

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

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

淘汰水冲泵,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应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

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

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料进行连续生产或采用蒸馏等有机溶剂回收工艺装置的企业,2017年底前应至少完成1套相应装置的LDAR技术应用示范。

4、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82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重点控制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

加大合成纤维制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珠三角地区合成纤维制造重点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指标。

严格控制锦纶、涤纶、氨纶等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有机物料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呼吸损耗,挥发性物料应密封贮藏。

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

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全部进行废气收集,并净化处理。

5、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控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汽车维修的喷涂与补漆工序参照执行。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包括家电制造、灯饰制造、金属家具制造、游艺器材制造等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油性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环氧树脂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天那水。

优先选用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不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

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严格执行行业VOCs治理自律公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汽车制造行业。

推广使用高固体份、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

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汽车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逐步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如油性漆、天那水。

应优先选用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的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

推广采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

船舶制造行业。

船舶工业生产过程须控制涂料中VOCs的含量,对于机舱内部、上建内部等舱室的内壁宜采用水性涂料,对于溶剂型涂料应优先采用高固分涂料。

船舶制造企业60%以上的涂装工作量须在封闭且带有排气净化系统的空间内进行;

船舶修造企业的喷涂作业宜在局部封闭空间内进行并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无气静电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

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

推动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使用先进可靠的涂装工艺技术及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汽车制造与维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9-2010)的规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货车驾驶仓、车厢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

6、印刷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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