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号线防灾报警系统FAS技术规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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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6号线防灾报警系统FAS技术规格书
上海市轨道交通6号线(L4线)工程
防灾报警系统
设备监控系统
门禁系统
技术规格书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二○○五年十月
总目录
第一部分防灾报警系统
第二部分设备监控系统
第三部分门禁系统
第四部分项目管理
第一部分
防灾报警系统
1.概述
1.1前言
1.1.1本次招标为上海市轨道交通6号线(L4线)工程防灾报警系统设备供货及施工承包工程。
1.1.2本项目适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6号线(L4线)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所需设备供货、材料、程序软件、必要的网络设备、系统附件及备品备件的采购、运输、仓储、整套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用户验收以及上述过程中的协调、测试等直至将整套系统按合同及设计的要求,完全地交付建设方。
同时还应包括规定期限内(二年)的保修、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所提供的设备应通过国家有关检验部门的认可并被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时在中国国内具有良好运行业绩。
1.1.3施工承包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证书。
1.2工程概况
上海市轨道交通6号线(L4线)一期工程范围为自港城路站至济阳路站,它北起港城路站,沿线设海高路站、航津路站、外高桥保税区站、洲海站、五洲大道站、东靖路站、巨峰路站、五莲路站、博兴路站、金桥路站、云山路站、德平路站、北洋泾路站、民生路站、源深体育中心站、世纪大道站、浦电路站、蓝村路站、龙阳路站、浦三路站、滨州路站、成山路站、高清路站、华夏西路站、上南路站、长清路站、济阳路站,全线总长约33km,共设28座车站,其中地下车站19座、高架车站9座,设2座主变电所、1座车辆段、1座停车场、1座控制中心大楼。
6号线(L4线)车站规模形式见表1.3.16号线(L4线)车站特征综合表。
6号线(L4线)一期工程车站分布示意图详见图001-FB-01。
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L4线)一期工程计划于2007年底建成,在此之前完成整个防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1.3工程范围
本工程防灾报警系统工程范围包括28座车站(其中地下车站19座、高架车站9座),1座主变电所(巨峰路)、1座车辆段、1座停车场、1座控制中心大楼的防灾报警系统设计。
车站内的开发用房及与地铁车站出入口通道相连的物业不纳入本系统,但车站防灾报警系统预留与其火灾报警系统预留接口,本线与其它轨道交通线换乘的车站预留接口,本工程应预留与以后延伸线的接口和组网能力。
在工程实施阶段,建设方保留对工程范围进行局部适当调整的权利。
6号线(L4线)线车站综合特征见表1.3.1。
上海市轨道交通6号线车站规模、型式一览表表1.3.1
序号
站名
车站
等级
车站型式
规模
(长×宽)
(m)
站台宽度(m)
换乘线/换乘形式
1
港城路站
丙级
路侧高架二层侧式
80×24
3.5×2
M1线高架/平行
2
海高路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0×19.6
3.5×2
3
航津路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0×19.6
3.5×2
4
外高桥保税区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0×19.6
3.5×2
5
洲海路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0×19.6
3.5×2
6
五洲大道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1×21.2
3.5×2
7
东靖路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1×21.2
3.5×2
8
巨峰路站
乙级
路中高架二层岛式
81×17.6
10
M2/“L”形
9
五莲路站
丙级
路中高架二层侧式
81×17.6
3.5×2
10
博兴路站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87.6×33.5
3.5×2
11
金桥路站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142×17.4
3.5×2
M6/“T”形
12
云山路站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159.2×15
3.5×2
13
德平路站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135×15.4
3.5×2
14
北洋泾路站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135.4×16.6
3.5×2
15
民生路站(含区间)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284.7×22
3.5×2
L5/“十”字
16
源深体育中心站
丙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159×15.4
3.5×2
17
世纪大道站
甲级
路中地下一层侧式
120×32.1
7.6×2
R2、M4、R4/“卅”形
18
浦电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二层岛式
159.2×17.6
10.5
19
蓝村路站
丙级
路中地下二层半岛式
184×17.3
10.5
M4/平行
20
龙阳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二层岛式
350.4×16.8
10
21
浦三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二层岛式
178×17
10
22
滨洲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三层岛式
144×18.8
12
M7/“十”字
23
成山路站
乙级
路侧地下二层岛式
167×18.8
12
M5/“十”字
24
高清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一层岛式
387.5×14.8
8
25
华夏西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一层侧式
120×30.8
3.5×2
26
上南路站
乙级
路侧地下一层侧式
107×36.8
3.5×2
M8/“十”字
27
长清路站
丙级
路侧地下一层侧式
110×42.1
3.5×2
28
济阳路站
甲级
路侧地下三层双岛式
293×39
3.5×2
R3/“十”字、平行
注:
R2线为已建轨道交通线;R3、M4、M7、M8线为在建轨道交通线;M1、M2、M5、M6、L5线为未建轨道交通线。
2.系统技术要求
2.1总则
2.1.1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性能可靠、技术先进、且有成熟的运用实例。
2.1.2承包商所提供的消防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产品检测,并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核发的产品质量认证书,并获批准可在国内使用。
2.1.3系统的设备(包括安装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布线方法、安装工艺、调试开通及验收等,均应符合国家的消防规范、规程、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1.4系统的主要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点式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输入模块、输出模块、输入/输出模块、隔离模块)应符合国际标准的同一系列产品,线型感温探测器应采用国际标准设备,并且全部由承包商统一供应。
2.1.5承包商应提供符合技术要求和工业制造标准的优质、成熟产品。
2.1.6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与承包商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则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2.1.7本条款仅列出主要设备的要求,其它附件及材料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标准并经买方认可,方可使用。
2.1.8供货商应在不增加价格条件下,提供供货时的主流电子产品。
2.1.9FAS系统不能因单点设备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开路、短路及接地),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2.1.10FAS系统的所有设备包括计算机和显示器应在外界电磁场和静电干扰下,不能出现任何画面不正常现象。
2.1.11FAS系统的所有设备应具有抗电磁干扰能力,其抗电磁干扰,在27MHZ至1GHZ的范围内不能少于20V/m的电磁场或满足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2.1.12设备可抵抗无线电频率为150KHZ至27MHZ中的接触性干扰或满足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2.1.13FAS系统的硬件、软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通用性和先进性,并具备故障诊断、在线修改、离线编辑功能。
同时系统设计遵循模块化原则。
2.1.14环控系统设备是正常工况与火灾工况兼用的设备,正常工况由设备监控系统控制。
火灾时,由防灾报警系统发指令,设备监控系统执行控制,执行完毕给FAS一个反馈信号,FAS工况具有高优先级。
2.1.15为了使工程顺利进行FAS系统承包商必须自始至终与BAS系统承包商之间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开通、调试,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2.1.16FAS系统应开放协议,开放数据格式及定义。
本系统与其他各专业的通信接口,采用国际通用的接口方式及开放性协议。
本系统负责连通与监控对象之间的通信接口。
2.2采用标准及规范
FAS系统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符合如下标准和规范,如出现两个标准不相符合时,按最高标准执行,且所有标准采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最新标准。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J10325-200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5-9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4716-93)
《线型火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条件及实验方法》(GB1400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条件及实验方法》(GB16280)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
《工业控制用软件评定准则》(GB/T13423-1992)
中国国家电磁兼容相关标准(IEC61000-4-3等)
火灾报警控制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各种模块等设备应满足UL或FM、CE或VDS标准。
2.3技术要求
2.3.1全线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2.3.2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及稳定性,技术先进、组网灵活、利于调试、布线简便、容易维护及具有扩展功能,抗电磁干扰能力强。
2.3.3全线防灾报警系统按中控级和车站级二级监控管理方式设置。
中控级实现对全线防灾系统集中监控和管理,车站级在控制中心大楼、车站、车辆段分别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它能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
2.3.4消防泵、喷淋泵等重要的消防灭火设备除防灾报警系统设手/自动控制外,车站控制室还设手动直接启动装置(由供电专业设置)。
2.3.5系统中控级与车站级利用通信系统提供的专用光纤构成环网进行及时可靠的信息传输。
2.3.6防灾报警系统与设备监控系统车站级之间设有通信接口。
正常工况和火灾工况兼用的设备,正常工况由设备监控系统监控管理,火灾时,由火灾报警系统发出指令,设备监控系统实施控制,工况执行完成后给FAS一个反馈信号,火灾工况具有优先权。
2.3.7防灾报警系统选用的消防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并得到上海市认定的产品。
2.3.8控制中心级接收主时钟同步信息,实现全线防灾报警系统时钟同步。
2.3.9车站采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重要设备用房,气体灭火系统为独立系统,其保护范围内的探测器由该系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