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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教案

 

《证券法》教案

 

第一章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三、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四、证券法的性质和地位

第一节证券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券的概念

概念:

证券是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是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载体的结合物。

分类:

(1)金券

又称金额券,是标明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密切不可分离的证券。

(2)资格证券

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3)有价证券

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其分为①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

②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

③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④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⑤物权证券、债券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⑥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⑦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⑧股票、债权和投资基金凭证

(二)证券的基本特征

(1)证券是直接投资工具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3)证券是证权证券

(4)证券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第二节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一)证券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

证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证券法律关系并以《证券法》命名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上,

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关系以及规范证券监管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

①股票

②公司债券

③政府债券

④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⑤证券衍生品种

⑥认定证券

(三)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行为

(1)证券发行行为

(2)证券交易行为

(3)证券服务行为

(4)证券监管行为

第三节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一)基本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自律规范

(五)司法解释

第四节证券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证券法的性质

A证券法是行为法

B证券法是强制法

C证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

D证券法兼具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特点

(二)证券法的地位

A民商分立体系下,证券法是商法的特别法。

民商合一体系下,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B证券法与公司法

“关系法学说”认为,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关系法,证券法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则主要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行为。

“特别法学说”认为,证券法为公司法之特别法。

第二章证券法的历史

一、《证券法》颁布前的证券法制状况

二、《证券法》的实践

三、《证券法》的修订

第一节《证券法》颁布前的证券法制状况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

(二)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

(三)《证券法》的制定背景

第二节《证券法》的实践

(一)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

分业经营,

通常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

混业经营,

狭义上指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间进行交叉经营的关系。

广义上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可以进行交叉经营关系。

(二)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趋势

我国长期采取市盈率定价方式,但在证券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情况下,单纯依赖市场认购来确定发行价格,导致新股发行价格大幅提高,市场化定价机制受到公众质疑。

现转而采取逐渐市场化方法,主要包括

A股票配售方式

B市场询价机制

(三)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

(四)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

(五)逐步开放B股市场

(六)启动网上委托

(七)发布实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八)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机制

A境外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

B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

(九)完善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十)逐步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

A建立中小企业板

B股份代办转让系统

(十一)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第三节《证券法》的修订

(一)证券法的修改情况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A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B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预留空间

C为国有企业买卖股票预留法律空间

D逐渐开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E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的规定

F提升自律监管组织的地位

G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管

H改革证券交易和结算制度

J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

K加强监管机构的职权

第三章证券法的宗旨和原则

一、证券法的立法宗旨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证券法的立法宗旨

A保证企业获得稳定的融资渠道

B确保证券投资者获得投资利益

C确保证券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二)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原则

1发行与交易信息的公开

2监管信息的公开

B公正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E安全与效率原则

第四章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价值

二、信息披露的概述

三、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称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价值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起源

概念: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主要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与流通各环节中,依照法律规定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完整以及适当的公开,以供投资者做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

历史:

A1844年英国制定的《合股公司法》首次在公司法中引入了“公开原则”,建立了具有初步模型的信息披露制度。

B1900年英国的《公司法》也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这为英国在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领域的后续立法确定了基本模型。

C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使得美国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信息披露体系非常完整地建立了起来。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A随机理论

证券的价格是随机的,令人捉摸不定,所有企图或意图战胜股市的理论体系必将失败,通过对证券市场的股价运行规律分析得出来的技术性指标的体系,无法产生正确的结论。

此理论已被淘汰。

B效率资本市场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中,股价会充分反映所有可得的信息,因此能够形成真实的股价。

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每一种证券的价格都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并且将资本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在不同的信息环境下分为:

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强势有效市场。

启示: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信息能够得到及时完全的公开,能够促使市场朝着有效的市场发展。

C不对称信息理论

概念:

即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活动时,有关交易信息在当事人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自身相关的信息占有量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无法观察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无法获致对方当事人的完全信息;并且,交易双方对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地位是清楚的,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缺乏相关信息,但可以知道相关信息的概率分布,并据此对市场形成一定的预期。

表现:

①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

②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

引发的问题:

①逆向选择

②道德风险

D成本效益分析理论

信息成本高于股市投资的预期收益时,投资者不再搜寻,挖掘于己有用的信息量,这就决定了完全信息的不可能性和市场信息供给量的边界。

由于信息的质量难以分辨,还会加重投资者的消费成本。

信息成本会影响证券价格,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市场失灵。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A展现证券价格的基础

B防止证券欺诈的基本手段

C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

D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A真实性

B准确性

C全面性

D及时性

(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披露方式

A信息披露义务人

B信息披露的方式

(三)信息披露的分类

A直接的信息披露和间接的信息披露

B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两者在目的、主体、披露的文件以及程序上存在差异。

C硬信息和软信息

(四)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称和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年度报告书

(四)中期报告

(五)临时报告

第五章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三、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四、公司债券发行制度

第一节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特征

A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证券、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证券发行和证券募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强调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出资凭证,后者是证券投资者向发行人认购证券和交纳投资款项的行为。

B特征

①是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行为

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③表现为一种证券的销售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A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B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C公司发行、金融发行和政府发行

D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E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三)证券发行活动有关当事人

A证券发行人

a政府(我国目前禁止)

b股份公司

c金融机构

B证券投资者

a机构投资者

b战略投资者

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C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a证券公司

b证券服务机构

第二节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募集设立公司并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

a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

c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d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

e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

f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A主体资格条件

B独立性条件

C规范运行的条件

D财务与会计条件

E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A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

a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b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c财务状况良好

d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筹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f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B上市公司配股条件

C上市公司增发条件

(四)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节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两种监管制度

A注册制

概念:

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主要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优点:

a简化审核程序

b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审核制度

c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

B核准制

(二)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

A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特批阶段

B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审批制阶段

C“核准制”下的“通道制”阶段

D“核准制”下的“保荐制”阶段

(三)我国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A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结构

B申请和保荐程序

C预披露程序

D初审和复审程序

E核准和复议

第四节公司债券发行制度

(一)债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A概念: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B法律特征:

a偿还性

b流通性

c安全性

d收益性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A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

B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C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A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B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第六章证券发行的承销和保荐

一、证券承销概述

二、证券承销法律关系

三、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第一节证券承销概述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者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

功能:

a降低证券发行的风险。

b保证证券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证券承销的分类

A证券报销和证券代销

B单独承销和承销团承销

第二节证券承销法律关系

(一)证券承销关系的特殊性

A在主体方面,签订承销合同的证券公司必须是具备法定资质的证券公司。

B在内容方面,《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承销合同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C在效力方面,承销合同关系具有某种涉他性。

(二)证券承销协议

A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

a书面协议

b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c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

B股票承销协议主要条款

C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主要条款

(三)证券分销协议

(四)证券发行与承销定价

A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a依法定价原则

b市场定价原则

B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

a市盈率确定法

b竞价确定法

c市场询价法

(五)证券公司的特殊义务

A禁止违法招揽承销业务

B发行文件核查义务

C禁止事前预留义务

第三节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一)证券发行保荐制度概述

概述:

最早产生于英国,成熟于香港。

A中国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特点

B保荐制度与承销制度的关系

C证券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A保荐机构的资格

B保荐代表人

C保荐人的注册登记

(三)保荐机构的职责

A上市前的辅导

B推荐

C独立、审慎的核查和判断

D承诺和担保

E持续督导义务

F协助配合职责

第七章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二、证券上市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四、上市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一节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已经依法发行的证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二)证券上市的意义

A增强了发行人的融资能力

B扩大上市公司的影响力

C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机制

D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连续、便利买卖证券的市场

E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市场行为和资金投向的调控

(三)证券上市的类型

A股票上市和公司债券上市

B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C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

D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

E普通上市和首次发行上市

F证券交易所上市与场外市场上市

第二节证券上市条件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概述

(二)股票的上市条件

A股票法定上市条件

a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

d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e其他

B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a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d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其他

(三)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A公司债券的法定上市条件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c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B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课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a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b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c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三节证券上市的程序

(一)证券上市程序概述

概述: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上市申请和保荐

A股票的上市申请

B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C保荐

(三)上市审核

证券交易所决定

(四)签订上市协议

(五)上市公告和挂牌交易

A上市公告

上市公告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告知所发行证券获准上市交易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是证券交易前的必要程序。

B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后,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即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日期上市交易。

挂牌交易是完成证券上市程序的最终标志。

第四节上市暂停、恢复和终止

(一)退市及相关制度概述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有特别审核权。

(二)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股票的暂停上市

a《证券法》对股票暂停上市的规定

b证券交易所对股票暂停上市的规定

B股票的恢复上市

C股票的终止上市

a《证券法》对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

b证券交易所对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

(三)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公司债券暂停上市

B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

C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四)特别处理与特别转让

A特别处理

一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是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B特别转让

缩写为PT,即暂停上市的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所产生的股票品种。

其区别于正常交易的股票:

一是交易时间不同

二是涨幅限制不同

三是撮合方式不同

四是PT股票不计入股票指数

 

第八章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二、证券集中交易制度

三、证券的非集中交易

四、证券交易的特别限制

第一节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一)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A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类型

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规则,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特征:

a是特殊的证券转让

b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c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d必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二)证券交易类型

A现货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交易方式,也就是买卖双方交易主体在成交后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交割,买者付出现金,买者交付证券。

B期货交易

又称期货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交割和清算要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在远期进行。

C两者的区别在于:

a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

b交易的目的不同

c交易方式不同

d交易场所不同

第二节证券集中交易制度

(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二)开立资金账户

(三)委托

(四)竞价与成交

A竞价的原则

a价格优先原则

b时间优先原则

(电话通知场内申报或者场外直接申报)

B竞价的方式

a集合竞价

有涨幅限制

无涨幅限制

b连续竞价

申报方式:

无论买入或卖出,按现行规定,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幅不得超过10%,ST股票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

但新股在上市当日无此限制。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为:

①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

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市场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位;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市场即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位。

C成交

(五)清算与交割

(六)登记过户

第三节证券的非集中交易

(一)证券协议转让

A非流通股票协议转让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组成部分

B股权转让协议是非流通股转让的合法形式

C非流通股的转让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非竞价交易系统才能完成

D非流通股股票转让无须使用竞价交易的复杂程序和规则

(二)证券大宗交易

A概念

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某一数额或规模时,该项证券买卖由证券交易所按照特殊交易方式成交。

B特点

a能满足机构投资者要求,降低大宗交易对市场价格的冲击,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b为兼并收购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特别限制

(一)证券合法性规则

A证券依法发行

B证券实际交付

C证券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券转让期限限制

A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

B公司高级管理者股份的转让限制

C大股东买卖股票的限制

(三)关于避免监管者持股的规则

(四)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规则

(五)禁止非法持券规则

A禁止持券人的范围

B禁止义务的期限

a法定期限

b任职期限

C禁止之行为类型

a禁止直接持券

b禁止间接持券

c禁止合理持股状况的非法延续

 

第九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

二、一般收购制度

三、要约收购

四、协议收购

五、收购人及其法定义务

六、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规则

第一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A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投资者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B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同时增加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C上市公司收购本质上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A收购之利益主体多元化

B收购客体具有多样性

C收购目的具有多重性

D法律规制更加严格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A以公司收购所采取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收购

a要约收购:

是指已经获得或者计划获得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的投资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收购其所持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行为。

b协议收购:

是指收购人与公司签订并实施公司收购协议或者股份转让协议,取得公司股东所持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c包括集中竞价交易、裁决转让、大宗交易等法律允许的交易方式。

B以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数量为标准,可分为部分收购、全面收购和全部收购

C根据目标公司管理层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可分为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a友好收购:

是指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合作条件下进行的公司收购行为。

b敌意收购:

是指在公司管理层不知情,甚至反对收购情况下实施的收购。

D以收购方的主观意图和收购行为的合法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E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

(一)一般收购的概念和特点

A概念:

上市公司一般收购是指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收购人,继续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B特点

a收购人是持有或者潜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包括共同持有者。

b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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