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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必背考点.docx

刑诉必背考点

2013年刑诉法必背法条

陈少文

总则的重点章节:

1、最重要的是辩护、强制措施;2、其次是证据和附带民诉。

总则应尽量做到一分不丢。

分则的重点章节:

1、最重要的是一审、二审和再审;2、其次是审查起诉、自诉和死刑复核、简易程序。

分则应将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尽量熟悉,少丢分。

凡事尽力就好,作为老师,我也是如此,至于今年我们各自的努力是否有效,就交给命运了。

因上努力,果上随缘。

如果今年命题正常,则这一份讲义应该会涵盖大部分真题,除非今年偏离正常命题轨道。

殚尽竭虑,连续半个月,每天一个城市的授课,休息时间并不多,做出来的这份讲义都是利用零散的休息时间和飞机上的时间制作而成,已经反复校对,但仍然不可避免会有瑕疵和错漏,我想,我已尽我所能将错误可能降到最低,应该是接近完美的一份资料。

如有细微错误,提前致歉!

利用电脑复习的同学,我此次特意上传的是WORD版本,供大家在电脑上删除自己已经非常熟悉的知识点,但由于可删改,为防止有人恶意篡改内容后上传,因此大家必须从我的微盘下载才可保证内容没有问题。

今年陪伴大家到此就要结束了。

我也要回归正常生活了。

考前的语音yy就不再举办,该说的,都在这份讲义里了。

考试后,欢迎到日知公益学习社团的yy语音教室80102学习律师实务技巧,全年每周两到四场实务讲座,完全免费,希望成为一所真正的实务法学院。

祝大家好运。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情节轻微不选。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不含重婚、遗弃等罪

退回检察院/不受理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终止审理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法定)

终止审理

+没有犯罪事实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不起诉,退回公安建议重新侦查。

自侦案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轻罪赦,告死他,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1、如果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

这是今年的重要法条。

2、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应该法定不起诉,这是去年新增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犯罪现场等。

此外,如果发现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应该法定不起诉。

3、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时,发现2-6项情形,应该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4、快速答题技巧是,找到该选项处于哪一阶段,然后寻找找到如何处理,两者对照,作出判断,如侦查阶段,则后面必须是撤销案件,如是审查起诉阶段,则后面必须是不起诉。

否则就是错误选项。

1、下列案件的处理方式,错误的是()。

(本题BD是重点。

A.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张某挪用公款罪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已经畏罪自杀,于是作出不起诉裁定;

B.某法院在庭前审查王某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发现王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于是裁定终止审理;

C.陈某2000年将邻居捅成轻伤后潜逃,2008年以为没事回家过年,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

D.某检察院在对一起抢劫罪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作案时间,于是由

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

第二讲管辖

考点一:

立案管辖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不可公诉)

职务侵占罪归公安管辖。

①如果在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如对本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③检察院拒绝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4000元,即属于此类犯罪)、

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可以公诉)

公诉转自诉

需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不是要求其出具不立案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①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③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高法解释》第243条)

2、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侵占罪,可以对侵占罪一并立案侦查;

B.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张某还犯有诈骗罪,法院应当建议对诈骗罪补充起诉;

C.法院在审理侮辱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涉嫌抢劫罪,法院可以对两罪合并审理;

D.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有暴力抗捕的事实,但起诉书中并未记载,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如其拒绝变更,则直接改判抢劫罪。

3、下列关于自诉程序正确的是()?

A.张某盗窃邻居王某4000元钱,王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B.李某被张某强奸后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拒绝立案,李某可以直接找法院起诉,但必须出具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

C.检察院起诉王某侵占案,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此案属于自诉案件,应当建议其撤回起诉;

D.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考点二:

立案管辖之自侦案件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国有公司企业领导为主体的渎职犯罪一律归公安侦查)

如: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归公安管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案(如题目说张某超期羁押,则归检察院管辖,因为需要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考点三:

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注意没有外国人、港澳台)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由基层法院管辖)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考点四:

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检法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如果题目说,公安机关发现张某犯有贪污和抢劫,可以并案侦查是错的,必须是在职权范围内。

上述情况,应当将贪污移送检察院。

考点五:

管辖权变通

移送管辖

应当移送与可以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来就不归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指定管辖

程序要求

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

(不是上一级)

案卷材料的处理

公诉:

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

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注意:

不得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列关于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基层法院对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B.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层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层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D.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中院起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考点六:

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入一离)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离一入)

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不是“原审”人民法院)

新罪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4、下列关于管辖,说法错误的是()?

A.外国人约翰在纽约将中国公民张某打成重伤,应由约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或者张某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B.张某在美国将美国公民约翰打成重伤,应由张某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

C.李某正在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D.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由精神病人的居住地或实施暴力行为地基层法院管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三讲回避

考点一:

回避的种类

右列情形(不用背,统统可以理解为“不要脸”),由于自己行为不检点,因此只能申请回避,而非自行回避的对象(应当提交证据材料)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指令回避的前提必须是没有自行回避和没有申请回避

考点二:

程序一次原则

原则

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例外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不用回避。

(发回另行,回来随便)

考点三: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申请主体及复议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注意:

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请注意题目中当事人的年龄信息。

5、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9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乙在开庭前曾请法官丙出去吃过饭。

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告人的父亲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B.被告人的父亲如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则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甲的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

D.甲的辩护人如申请回避,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考点四:

对回避决定的复议

申请回避被驳回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

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注意:

1、被决定回避的人员不再具有复议权

2、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不论是否成立,均应由相应主体决定(谁的人,谁决定),不得由法庭驳回。

6.下列有关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被害人申请一起抢劫案的侦查人员刘某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刘某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案的侦查取证工作;

B.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在一起报复陷害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被告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其态度恶劣,该回避申请应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同意。

7.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错误的是()?

A.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该区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被告人以法官与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被法庭当庭驳回;

D.被告人以法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院长决定张法官回避后,张法官可以复议一次。

第四讲辩护与代理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考点一:

辩护人的范围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排除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例外)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

不含“司法行政机关”,退休人员不用排除)

陪审员(没有“本院”二字)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法检的其他工作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上述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只要出现“原任职法检”,前面就不能出现“两年内”的表述,而必须是“离任后”,后面不能出现“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而必须是“不得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必须搭配“任职法院”和“辩护人”字样,不能出现“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的表述)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8、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其父亲准备为其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接受委托?

A.张某的朋友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三年,现已执行完毕;

B.张某的爷爷,某法院法官;

C.张某的堂弟,高二学生;

D.张某的叔叔,持有美国护照。

考点二:

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考前晚上看,必考)

1、阅卷权

律师

非律师

阅卷权

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为“审查起诉之日起”,法条冲突,一旦考到,选最佳答案),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收集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法调取。

公、检应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律师

非律师

会见通信权

①会见阶段: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②证书要求: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五十万元以上),侦查阶段会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这段话特别重要,务必注意侦查阶段)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③在场要求: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不是不被监视,也就是说“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监控”)

④时间要求: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错。

在2天内安排会见,错。

至迟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错。

⑤核实证据: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侦查阶段不可核实)

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注意:

侦查阶段的特殊规定:

1、侦查阶段可以聘请辩护人,但只能聘请律师,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侦查阶段,不可以阅卷,时间起点是审查起诉之日起(高检规则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选最佳答案);

3、侦查阶段,会见一般不需要批准,持三证即可,但三罪除外,应经侦查机关许可,过了侦查阶段,则不需要许可;

4、侦查阶段,不可向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时间起点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5、侦查阶段,可以会见或通信;

6、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7、侦查阶段,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过了侦查阶段,不可监控。

3、调查取证权

律师

非律师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律师出面,应当签发)

检、法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检法出面,不得签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无调查取证权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

①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③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阶段,是提出要求,再听取意见,如审查批捕阶段、侦查终结前、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6、人身保障权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级机关。

考点三: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仅仅是无罪证据应当告知,没有罪轻证据)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财产安全方面的犯罪应当保密。

9、下列关于辩护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诉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B.王某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5年后离任,两年内不得再以律师身份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C.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D.辩护人在执业过程中知悉委托人正准备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四:

辩护的种类

1、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

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立即告知。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

2、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

适用前提

没有辩护人

义务主体

公、检、法

指定程序

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法援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适用情形

1、应当指定: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2、死刑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

3、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

(出现“申请”和“符合”两个关键词,则选“应当”)

考点五:

拒绝辩护问题(考前晚上看)

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

拒绝:

法院应当准许。

应当指定

拒绝: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

当庭拒绝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应当准许。

再次拒绝

可以准许,但只能自行辩护。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不是延期);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简单来记,就是应当准许)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准备辩护

准备辩护时间:

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

(不是自延期之日)(是15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仅仅辩护人自愿缩短不可以,必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同意)

10、张某涉嫌绑架后杀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故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在法庭审理中,张某突然拒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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