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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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瓮水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办事处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办事处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实施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及时处置。

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

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

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州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病例肺炭疽。

2、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

3、发生或传入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尚未造成扩散。

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市以外。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三)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病例、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手足口、甲型H1N1流感以外的法定传染病在本市范围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四)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达到直报网报告标准后,由县卫计局认定。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镇(街道)政府成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镇(街道)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政府领导担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卫计局、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交通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局、农工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爱卫办、安监局等。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计局: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协助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防疫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提出事件现场处置的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建议县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政府提出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

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财政局:

确保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县委宣传部:

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工信局: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科技局:

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有关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县交通运输局:

县责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县文旅局:

加强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景点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市监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把好产品质量关。

县农工局: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

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人社局:

做好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爱卫办:

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县安监局: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挂靠在县卫计局,负责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县政府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卫计局提供,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计局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2-3支应急小分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服从县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一)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三)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第三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的建设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制度,根据预警等级,制定监测计划。

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召开业务专家联席会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发出预警;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季节到来之前,收集监测和报告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做出预警报告,提出防范性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二)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

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6小时内尽快向县卫计局报告。

县卫计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应当分别在2小时和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州卫计委报告,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未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共卫生事件条件的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第四部分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顶替和提升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计局接到周边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发生。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计局应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计委报告,必要时请求州卫计委快速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二)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县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县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建应急机动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菌、后勤保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应急小分队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三、应急反应措施

(一)启动预案。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计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地进行。

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县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

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需上级部门技术支持的,及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

3、划定控制区域。

县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应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由州人民政府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镇(街道)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卫计局报告。

县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县卫计局和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局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配合有关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6、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包括旅行社、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同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镇(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

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级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

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

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9、组织技术培训。

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10、督察与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

县卫计局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12、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组织对外宣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14、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责任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

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州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州政府或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计委报告。

第五部分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卫计委。

二、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嘉奖。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按照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六部分经费和物资保障

一、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

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急救人员防护费用以及医疗废水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等。

二、物资保障

(一)建立县政府常规储备库及临时应急储备库。

县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县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三天内我县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

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县工信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联合确定。

(二)物资供应

指定若干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生产基地,优先保证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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