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特情指挥与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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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特情指挥与使用
密级:
学士学位论文
论刑事特情的指挥与使用
Thecommandandusetheinformerofcriminalinvestigation
系别
\
年级
2014级
专业(方向)
区队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提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摘要
刑事特情如今已经成为我国对抗犯罪的极为有效的措施与手段,在严惩犯罪这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当中,可以充分利用刑事特情进行安检的侦查,从而使侦查活动处在有利的主动地位,有效节约成本。
在我国立法当中,对于刑事特情的相关问题始终大力关注,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的角度而言,刑事特情当中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刑事特情是否能够导致犯罪、如何恰当管理并且指挥刑事特情、刑事豁免的条件等始终成为焦点问题。
而我国的司法界对于刑事特情相关事宜的讨论,始终缺乏较为系统的理论,无法对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与改革。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从刑事特情存在的问题出发,为我国司法对于刑事案件的实践活动提供出一定的指引策略,使其不断走向规范化的进程,从而将刑事侦查工作的科学性逐渐提高,使得侦查的最终效益得以保障。
关键词:
刑事特情;管理指挥;刑事责任;价值
Abstract
Criminalinformanthasnowbecomeveryeffectivemeasuresandmeanstoourcountry'scrimefighting,punishthecrimeinthisareaplaysanextremelyimportantrole,inthecourseofthecriminalinvestigation,canmakefulluseofthespecialcriminalinformerssecurityinvestigation,soastomaketheinvestigationactivitiesintheactiveadvantageousposition,effectivelysavethecost.Inthelegislationofourcountry,forissuesrelatedtospecialcriminalinformersalwaysgreatattention,whetheratthetheoreticallevelorfromthepracticalpointofview,criminalinformersamongaseriesofproblems,suchascriminalinformantisabletoleadtocrime,howtoappropriatemanagementandcommandcriminalcharacteristics,criminalimmunityconditionsalwaysbecomefocus.AndChina'sjudiciarytodiscussmattersrelatingtocriminalinformant,alwayslackofsystematictheory,unabletoregulateandreformtherelatedsystem.Thispaperdiscussestheseproblems,problemsexistinginthespecialcriminalinformersofforourcountryjudicialforthepracticeofcriminalcasesprovideaguidancestrategytocontinuetomovetowardsthestandardizationprocess,andcriminalinvestigationworkhasgraduallyincreased,enablestheinvestigationtotheultimatebenefitcanbeprotected.
Keywords:
Criminalinformant;Managementcommand;CriminalliabilityValue
引言
刑事特情工作作为刑事侦查机构于刑事犯罪进行斗争的一项秘密的手段,也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隐蔽的力量,一方面可以为侦破案件、搜集证据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犯罪收集情报与资料,为案件查找线索,还可以用以嫌疑的调控,有利于帮助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打击,对办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刑事特情的重要性就体现在:
一是可以对其他侦查方案以及手法或是获取证据的手法等多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二是可以最大限度节约司法的成本,从而提升侦查的质量,并且提高侦查的效率;三是可以对犯罪情报的收集提供一条有效的渠道。
然而在具体的使用过程当中,其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管理队伍不够系统、情报的获取以及信息的审查工作落实的不全面,对于人权机制尚且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障,司法监督的措施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刑事特情的概念进行详细的阐述,对其特征进行全面的概括,同时透过使用刑事特情可以使刑事侦查占据主动地位、有效节约成本以及提供有效证据与情报等多个角度,揭示刑事特情的指挥与使用的现实意义。
将我国刑事特情的指挥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例如司法适用、处境困难、程序不规范以及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等一系列问题,并且就完善我国刑事特情的指挥与使用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措施,有助于我国刑事特情相关内容的不断完善,以促进我国的刑事特情的总体工作得以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
一、刑事特情概述
(一)刑事特情的概念
所谓的刑事特情,通常被我们俗称为线人或是耳目,或是大家口中的秘密力量,主要是指在整体的侦查活动当中,侦查的组织或是机构会根据情况选取一些特殊的人员,这些人员有能力或者有机会可以接触到犯罪的组织或人员,并且这些人自愿可以为侦查工作进行服务。
使用刑事特情可以用以发现犯罪的线索,将犯罪的证据进行收集,并且对犯罪的嫌疑人的罪行进行追究的一种侦查手段。
刑事特情具体制度的形成过程,始于1984年8月我国公安部所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并且以此为主要依据,并且按照我国公安部的教育局所编写的相关《刑事侦查学的教程》行驶刑事特权。
刑事特情是我国国家相应公安机关对执行特殊秘密情报任务的人员的一种统称;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拥有领导并且刑事特情的权利,可以对犯罪活动以及相关案件进行搜集与侦查,而刑事特情的秘密人员并不属于公安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
(二)刑事特情的特征
在任何一名刑事特情的任用之前,必须建立十分完备的档案,对于其在从事刑事特情之前的个人信息,都要进行彻底的查清核实,并且深入挖掘其人生的经历,从而判断其从事刑事特情的可靠性,一定要避免双面刑事特情这种情况的出现。
与此同时也应当适当地为刑事特情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的更换,使其在工作中没有任何身份方面的压力。
在刑事特情当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莫过于刑事特情的契约,由于刑事特情原本就是与警方保持的一种契约的形态,或者可以将其称之为是一种服务性的交易,因此,可以将契约看作为将这二者关系加以稳定与平衡的一种契约的形态,也可以看作为是一种服务性的交易。
在刑事特情的契约当中,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包括:
刑事特情具体工作的主要目的、刑事特情整体工作的时间和范畴、刑事特情对于工作进行汇报以及对犯罪进行报告的方式、刑事特情可以活动的范围、刑事特情可以使用的手段、刑事特情刑对人身进行的保障、刑事特情所应获取的报酬、刑事特情在法律方面给予的救济、终止刑事特情的方式方法等。
刑事特情的契约的具体形式可以看作为是一种类似于合同的方法进行制定,与此同时所涉猎的司法概念都需要经过司法部门的授权以及层层审批才能够通过,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以防止刑事特情整体工作的终止是否会与法律以及经济方面产生矛盾。
这样一来不但有利于对刑事特情的具体内容加以掌控,与此同时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相应司法部门的权威以及公信度提高。
二、刑事特情指挥与使用的现实意义
(一)使形式侦查占据主动地位
一般情况下,刑事侦查活动都是在案件发生之后所开展的,也有极少数的侦查活动发生在案件进行的过程当中。
然而,一旦案件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犯罪的事实成立,这时再采取一系列的侦查手段,无疑为侦查工作增大了难度;然而,我们在现实的侦查工作中,又很难预想到将来所要发生的犯罪,因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侦查活动相比于犯罪活动而言,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的。
刑事特情作为整个侦查机构当中的一股秘密力量,侦查机关往往能够在犯罪尚且没有发生之前,就通过刑事特情的活动将犯罪当中大部分的证据掌握,从而达到提前打击的效果;透过刑事特情,及时获取各类情报,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犯罪的进一步发生,同时做到人赃并获;换言之,即便是犯罪已经成为事实,随后启动了侦查程序,此时的刑事特情已经与相应的犯罪分子产生了一定的联系,这时候采取刑事特情,对于整个案件的侦破以及犯罪分子的抓捕工作也是十分有利的。
因此,在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使用刑事特情予以协助,可以使侦查活动处于积极主动的有利地位。
(二)节约侦查所需成本
在刑事特情的具体使用过程中,与经济以及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理念都有所联系。
只有侦查机关觉得有必要时,才会动用刑事特情来对案件进行审理,而这种必要的性质,就将市场整体的机制以及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方面的深刻内涵进行了充分的体现。
刑事特情的使用,往往发生在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所花费的成本进行估算的时候,具体表现为:
使用刑事特情进行案件的侦查,往往破案较快,且整个过程当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较小,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时间,但是使用刑事特情所得到的回报,相比于正常程序侦破案件所获得的价值较低。
在很多犯罪的案件当中,但凡涉及到交易犯罪的,往往都可以通过刑事特情尽快将案件侦破,从而通过小成本的花销,创造出巨大的侦查价值。
(三)提供有效的证据与情报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科技化以及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创造高难度的犯罪,提升其专业化的犯罪水平,犯罪分子的手段逐渐变得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善用狡猾的技术,使得一些常用的侦查手法很难发挥预期的效果,这样一来就为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了难度与挑战。
而刑事特情凭借着可以自由出入任何场所,无顾虑进入任何组织当中,较为容易地就可以打进犯罪集团或是团伙的内部,从而较为方便地搜集到犯罪的情报,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三、我国刑事特情的指挥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特情的司法适用
目前,我国对于刑事特情的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于我国的司法,而1984年由我国公安部所制定的《刑事特情侦察工作细则》作为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成为了刑事特情管理的主要依据。
这部文件沿用了三十余年,如今看来,其中有许多的细节存在着漏洞,对于刑事特情当中的诸多行为,存在着过度的约束,这一切对于当今的法治社会而言,已然不是一套能够全面体现刑事特情的成体系的文件系统。
传统的刑事特情的工作内容,只包括了对监视对象进行侦查,从而了解罪犯实施犯罪的动机,以便于加快侦破案件的速度,但是现阶段,通常由于酬金的激励,致使刑事特情很容易跨越传统的被动监视,而走上煽动犯罪的道路,从而诱导他人进行犯罪。
与此同时,在情况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侦查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动,刑事特情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