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晚清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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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晚清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

清末新政时期的民变,素来被称为民众对清政府的反抗行为,然而,如果我们从“革命史学”走向社会史学,却可在“民变”中发现无比复杂的历史内涵。

本文以新政时期的农村骚乱为切入点,试图解析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清末民变”的丰富含义。

      一

  清末十年,清政府立意变革,“以期渐至富强”,其举措包括官制改革、教育改革、军事改革、法律改革、奖励实业。

这些实绩所包括的宏伟场景皆为洋务运动和百日维新所无法企及。

美国学者任达因此认为:

“结束帝制后的中国,正是在这基石上决定思想和体制的方针,以至今日今时。

”(注:

任达:

《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然而,此时的清政府却是“帑项奇绌”、“库储一空如洗”。

据宣统二年编制的预算统计,清政府1899年的财政赤字即达1300余万两,与此同时,还必须应付巨额赔款与借款。

以如此羞涩之财力,推行庞大的新政改革计划,势必捉襟见肘。

为此,清政府不得不加税于民。

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说:

“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

”清廷谕旨也透露当时的情形:

“近年以来民生已极凋敝,加以各省摊派赔款,益复不支。

剜肉补疮,生计日蹙……各省督抚因举办地方要政,又复多方筹款,几同竭泽而渔。

”(注:

《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51页。

)此种情形,不能不使农民直观感受到:

“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

”(注:

《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2期,《中国大事记》。

)因此,他们对新政十分敌视,并直接把他们的愤怒发泄到自治公所、警署、学堂之上。

如“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

今正因开办地方自治筹办处,议添亩捐钱一百二十文。

本月初一日,复出谕催缴,大滋绅民之怒,当于初四日早纠聚一千七百余人,一拥入城,拥至县署,……将大堂大门全行拆毁”(注:

《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

)。

武康县因办理警察,抽收捐款,遭到乡民反抗,“将城市警察总局三桥埠警局及巡董丘益三房屋拆毁”(注:

《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

)。

学堂更成为这一时期农民骚乱攻击的主要目标,诚所谓“不为世所恨者几稀”(注:

《江苏学务文牍》,第6册,第380页。

)。

如“浙江定海乡民因官胥加征粮耗……遂聚众入城拆毁警署,并疑所征粮耗为学堂经费,遂将学堂捣毁”(注:

《东方杂志》,1907年7月,第7期,《军事》。

)。

“浙江淳安县民风气蔽塞,类多仇视新政,复经劣绅无赖从中鼓煽,遂益肆无忌惮,八月初十日以求免清厘并停办学堂等事为名拥众入城,捣毁师范学堂并拆毁学董应致荣及库书册书房屋九处,复哄入县署,恃众滋闹”(注:

《东方杂志》,1907年10月,第10期,《军事》。

)。

江西袁州宜春乡劝学所董于地方当局所索“图捐”外,又指使各乡劝学员,另写学堂捐款,致民众各怀忿恨,进城焚毁学堂(注: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3页。

)。

浙江遂昌因学董“鱼肉乡里”,自治学员又“勒派鸡猪牲捐”,“众心不服,誓灭学堂,以安农业,并要求退还前任学租”(注:

《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1期,《中国大事记》。

)。

1904年11月第11期的《东方杂志》在一篇评论中曾指出当时毁学的普遍性:

“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

”“毁学果竟成为风气耶?

”(注:

《东方杂志》,1904年11月,第11期。

)地方自治与警署、学堂,均是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们在乡间所受到的强烈抵制,无疑会对改革的进程产生严重影响。

  清政府的苛征重敛本已使民众不堪重负,其间又有两大因素使矛盾急剧尖锐。

  首先,新政期间清政府虽然征敛已重,但到了民众身上,这些负担又要放大数倍乃至数十倍,其间上下其手、中饱私囊者便是各地官吏士绅。

如萧山县龛山镇于丝捐之“向章每两七文外再加五文”,河南长葛征收粮款时,在定章每粮银一两的基础上加巡警经费钱三百文。

“各省厘局……抽分抽钱有加无已。

凡水陆通衢以及乡村小径皆设立奉宪抽厘旗号,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地抽之,卖货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粮之时又抽之。

资本微末之店铺,肩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之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其弊不可胜言”。

而厘金局委员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二三千金不等”。

协助地方当局兴办新政的士绅也是“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

如直隶易州自治局局绅张某、祖某藉口筹措自治经费,擅将义仓积谷尽行出售,共得津钱三万余吊,又陆续勒捐两万余吊,全部中饱私囊。

局绅张某等借调查户口之名,按户敛钱。

乡民以天不下雨,秋收无望,坚不肯纳,张绅大言恐吓,谓顽民阻挠新政,非送官究办不可(注:

《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

)。

浙江遂昌的学绅“出入公门,鱼肉乡里”,“自治学员周寰来乡,……勒派鸡鸭牲捐”(注:

《东方杂志》,1910年11月,第11期,《中国大事记》。

)。

江宁自治研究所的毕业生一到乡下,“广刷报纸,散卷开贺,为敛财之计,甚有勒派分资者”(注:

《时报》,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

吴县蒲庄小学堂堂长俞武功,“自充镇董,于地方窃案,擅行判罚入学,其藉学敲诈无疑”(注:

《江苏学务文牍》,第6册,第380页。

)。

如此种种贪婪剥夺,不能不激起民众的反抗。

如“长兴县小西门外画溪桥厘局,又因巡丁勒索船费过高,民情不服,纠众捣毁厘局,殴伤巡丁”(注:

《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

)。

萧山县龛山镇之民众,“咸以育蚕收丝为耕种资本”,“尔因丝捐于向章每两七文外再加五文,众皆捏布谣言,欲图反对”(注:

《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七日。

)。

河南长葛县以筹办巡警的名义,每亩加捐三百文,“沿门大索,远近骚动”(注: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7页。

)。

农民鸣锣四乡传告此事。

其各乡传单上写道:

“各村各堡父老兄弟同看:

江官到任,即科派差钱,一年共派七次,吾民之力实不能及。

刻下江官又派加地丁钱,吾民性命必不保。

屡次呈恳免缴,屡遭重责。

官比差,差比民,吾民身家为贪官所食。

刻为筹抵制之计,务望速至五里囤会议,不来者群起而攻之。

”(注:

《东方杂志》,1911年8月,第8期,《中国大事记补遗》。

)在这里,“不来者群起而攻之”是农民特有的组织方式,而从“力实不能及”到“性命必不保”是农民刻骨铭心的感受,也是他们聚众抵制的根本原因。

  其次,为保证捐税征敛与清理田赋顺利进行,地方当局往往手段苛刻严厉,民不堪辱,因而奋起反抗。

如萧山县龛山镇不仅捐上加捐,而且指示该镇厘卡:

“如获偷漏,以五成充公五成给赏。

”“故更搜查严密,甚或见有乡民持丝过卡,即指为私丝,勒令充公,众尤切齿……至于众怒,立将该卡捣毁”(注:

《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七日。

)。

“吉安乡民因清赋委员催征旧欠过酷致动公愤,将该委员殴伤,旋复聚集数千人入城滋闹”(注:

《东方杂志》,1911年8月,第8期,《军事》。

)。

江西瑞昌县因厘税分卡抽税苛细,洪下源姜、何、冯三姓乡民一哄而上将该卡捣毁。

当兵差将姜姓三名犯事人拿获,乡民不仅纠众将三人夺回,而且鸣锣出队约二百余人,开炮轰击官兵(注:

《东方杂志》,1906年8月,第8期,《军事》。

)。

江西吉安地方当局组织清赋委员赴乡催征,乡民本来并无抵制情绪,只因随同差役索差钱未遂,将一郭姓乡民拘押,以至激起“千数百人入城滋闹”(注: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9—302页。

)。

而一旦民变发生,地方当局或谎报军情,或乱杀无辜,致使民变愈演愈烈。

如山东莱阳乡民因春荒赴县署,请求罢免苛捐,尽去浮收,革除劣绅。

知县佯称十日内将积弊消除,乡民欢欣而散。

而地方当局旋调兵镇压,从而激发大规模反抗。

但是,莱阳县向中央报告的情形却是:

“(有人)乘机播散谣言,妄以行将抽收人口、牲畜各税并从前仓谷均被绅董侵吞等语煽动乡愚。

”(注: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5—178页。

)又如“台州仙居县盐号激怒乡民,官兵残杀无辜……大都言酿祸者盐号,激变者防营。

乡民愤屈莫伸,致起抵抗,统领管带擅作威福,一首级悬赏十元,一村庄动焚百户”。

“非目为乱民,即指为匪类,动辄以格杀勿论上请”(注:

《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4期,《中国大事记》。

)。

如此而来,不是乱民也被逼为乱民,不是匪类也被逼为匪类。

对于这一点,连清政府中人也看得十分清楚,新疆道监察御史陈善同在纠参河南长葛县县令时便曾指出:

“以兵力济其贪暴,激之使众怒愈不能平,驱之使民党愈不可解,而其祸始大。

”(注: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35—236页。

)而众怒之加剧、“民党”之“愈不可解”,预示的只能是冲突的白热化。

  如果说新政时期农民对苛捐重税、贪污盘剥的反抗,具有维护基本生存权的正义性,并显示出阶级对立、阶级斗争的历史内容的话,那么,农民对新政其他举措的抵制,则蕴含着守旧和保守的强烈意味。

    1.反禁烟。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第二次鸦片战争,鸦片的输入从公开化发展到合法化。

为了抵制洋烟,清政府不得已允许栽种土烟,企图通过“内地之种日多”,使“夷人之利日减”,“迨至无利可牟,外洋之来者自不禁而绝”(注:

这一建议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便已提出,连虎门禁烟的英雄林则徐也在道光二十七年改变禁烟主张,认为“内地栽种罂粟,于事无妨。

……若内地果有一种芙蓉胜于洋贩,则孰不愿买贱食?

”(《林则徐书札·复署江西抚州府文海信》)马克思也在《鸦片战争贸易史》中说:

“如果中国政府使贸易合法化,同时允许在中国栽种罂粟,这意味着英印国库会遭到严重损失。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8—29页))。

然而,此禁一开,各省农户为追逐丰厚利润,纷纷弃谷改种罂粟,致使“各处膏腴皆种烟叶”,占用大面积的“生谷之土”。

与此同时,由于土烟价廉,鸦片吸食者日多,曾国荃曾忧心忡忡地谈到这一态势:

“以前力耕之农夫,决无吸食洋烟之事。

今则业已种之,因而吸之,家家效尤,乡村反多于城市。

昔之上农夫,浸假变而为惰农矣;又浸假而为乞丐,为盗贼矣。

”(注:

《曾文襄公奏议》卷8,《申明栽种罂粟旧禁疏》。

)为了挽回这一局面,清政府于1906年颁布禁种罂粟的谕令,以此作为新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然而,禁种罂粟固然有利于恢复社会生产力与改易社会风气,但对罂粟栽种者来说,却是无法承担之损失。

如果他们“易烟而谷,其利入不十之一,既不足以赡其身家,且农具牛种早已荡然”(注:

李文治: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57页。

)。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各地栽种罂粟的农户纷纷起而抵制禁烟令。

如“四川湄州禁烟严迫,乡民群起反对,竟将局署围攻打毁,地方匪徒,乘机起乱”(注:

《东方杂志》,1910年7月,第7期,《中国时事汇录》。

)。

“河南汝州陕州一带,为汴中产土之地,去夏因委员禁拔烟苗,大滋乡民之怒,当时委员敷衍了事,仅将道旁各处烟苗拔去销差,不意今年该处所种较去年又多数倍,地方官虽出示禁止,而该乡民以性命相拼,致死不拔,上月杪,省台委人前往禁止烟馆,拔去烟苗,委员甫到该处,即为乡民所知,聚众违抗”。

山西文水县武树福、弓九湖二人,以要求种烟为名,广布传单,敛钱聚众,甚至订立合同稿据,入约者达二十一社之多(注:

《东方杂志》,1910年4月,第5期,《中国大事记》。

)。

此外,陕西凤翔府、陕西眉县等地的县令下乡禁烟,也同样受到农民的围攻和殴打。

而在云南,“罂粟种植者立即投向叛民,当革命运动正在展开时,重新种植罂粟”(注:

高第:

《论辛亥革命的意义》,转引自《外国资产阶级怎样看待中国历史的》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2月版,第253页。

)。

在这里,乡民“以性命相拼”甚至不惜加入反叛队伍以反抗的不是清政府的阶级压迫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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