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新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新规制度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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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新项目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新规制度12页
交通部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国交通部
20XX年9月
《中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即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中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给降职、免职处分,对逃匿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中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据本法和国家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现行《中国刑法》第139条要求: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汇报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尤其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说明··············································1
二、填报目录··········································3
三、报表表式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4
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6
附件1事故认定标准····································8
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依据《中国统计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XX〕34号),制订本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XX〕121号文件同意实施。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加固、养护或维修等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中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立即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汇报。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汇报后12小时内,根据《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要求上报交通部,并立即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个月28日前必需将统计期(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本辖区发生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包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部,没有发生事故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汇报。
超出28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则超出48小时后,视为拖延汇报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通报。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责任人、填表人、联络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能够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情况,发觉后应立即报送更正后报表。
如超出48小时,一经发觉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通报。
八、相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需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如实填报。
九、本制度由交通部基础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汇报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交质监01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不定时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发生后即报
交质监02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每个月28日前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表号:
交质监01表
制表机关:
交通部
同意机关:
国家统计局
同意文号:
国统函〔20XX〕121号
汇报单位:
(盖章)使用期至:
20XX年09月
事故基础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天气气候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工程概况
事故简明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死亡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类型
从业单位基础信息
建设业主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单位责任人:
填表人:
联络填报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
二十四小时制,填写至分钟;
2、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填写发生事故具体项目名称(包含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或项目名,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及桩号)及其具体地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域、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
包含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中包含路基基层、路面、桥梁、隧道、服务区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三大系统工程、临时工程、公路工程隶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它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包含港口工程、通航建筑和整改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航电枢纽、临时工程、水运工程隶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XX),《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XX),《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211-99)等标准规范划分;(3)建设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加固、边通车(航)边施工大中修养护或维修工程;
4、天气气候:
填写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情况,如阴、晴、雨、雪、雾、风;
5、事故发生部位:
01土石方工程、02基坑、03桥梁桩基、04吊装作业、05梁板临边、06洞口、07洞内、08船上作业、09水上作业、10水下作业、11港口码头、12模板、13脚手架、14支架及龙门架、15施工机具、16施工车辆、17塔吊、18外用电梯、19现场临时用电线路、20外电线路、21办公生活区、22拌和场、23预制场、24料场、25拆除现场、26养护现场、27临时工程、28其它(须注明);
6、事故类别:
按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
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7、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现场情况。
8、事故简明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现场处理情况。
9、原因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关键原因。
10、死亡人员、重伤人员类型:
01正式工、02协议工、03临时工、04非本企业人员;05农民工、06技术人员、07管理人员、08其它;
11、从业单位基础信息:
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
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三类人员证书号。
表号:
交质监02表
制表机关:
交通部
同意机关:
国家统计局
同意文号:
国统函〔20XX〕121号
汇报单位:
(盖章)使用期截至:
20XX年09月
事故发
生时间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事故简明经过
初步事故
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人)
伤害
程度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年月
填表人:
联络报出日期:
交质监02表填表说明:
1、事故简明经过:
关键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方法、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情况;
6、初步事故原因:
按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点、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点、03安全设施缺乏或有缺点、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具缺乏或有缺点、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验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须注明);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
按GB672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死亡人员、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
01正式工、02协议工、03临时工、04非本企业人员;05农民工、06技术人员、07管理人员、08其它;
9、伤害程度:
按GB6441-86《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伤害程度填写;
10、事故单位名称:
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
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三类人员证书号,可参考附件事故认定标准相关条款;
11、事故性质:
可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未结案;
12、1、2、3、4、5参考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1:
事故认定标准
1、死亡和失踪: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因医疗事故死亡除外,但必需得到医疗事故判定部门确实定),均按死亡事故汇报统计。
假如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出30天死亡,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出105日临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除外,但必需得到医疗事故判定部门确实定),均按重伤事故汇报统计。
假如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出30天,不再补报和统计。
3、甲企业职员参与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汇报,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关键责任企业统计汇报。
5、总承包工程企业和分承包工程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员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施独立核实,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汇报;没有实施独立核实,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汇报;通常没有推行分包协议承包,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实,全部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汇报。
6、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员伤亡或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全部应统计汇报。
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7、企业职员参与社会上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汇报范围。
8、企业租赁及借用多种运输车辆,包含司机或另聘司机,实施该企业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员统计汇报。
9、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员伤亡事故汇报统计。
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10、企业职员在企业外实施领导指派任务时,因私自做和任务无关事情,如:
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伤亡事故,不按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1、企业职员乘坐本企业车辆参与企业安排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员伤亡,均应按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2、停薪留职职员和已离退休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员伤亡事故统计汇报。
13、职员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