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社会效应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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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社会效应与思考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网络暴力的社会效应与思考
年级:
08级
专业:
新闻学
学号:
200800xxxxx
姓名:
xxx
指导教师:
xxx
2012年xx月xx日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在网上发表的论文。
特此声明。
论文作者签名:
xxx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目 录
引言1
1.“死亡博客案”事件1
2.网络暴力2
2.1.网络暴力的内涵和界定2
2.2.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3
2.2.1.舆论的群体极化倾向3
2.2.2.社会心理动因4
2.2.3.利益对网络媒体的驱使5
3.面对网络暴力的思考6
3.1.建立完善网络立法6
3.2.重视意见领袖,强化把关人意识6
3.3.提倡绿色、文明上网8
小结8
摘要:
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以及伴生而出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对正常的网络秩序产生了冲击,而且也直接影响着现实社会的和谐,本文试以“人肉搜索”为例浅析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字: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沉默的螺旋把关人
Abstract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technologyandassociatednetworkoutofiolence,notonlyonthenormalnetworkorderimpace,butalsodirectlyaffecttherealityofsocialharmony,thisarticletriesto”humanfleshsearch”,forexamplethepotentialanaltsisofthenetworkofviolencethereasons,andputforward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tosole.
Keywordsthe”humanfleshsearch”;cyberbully;thespiralofsilence;gatekeeper
引言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渗入千家万户。
通过信息搜索,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取对自己来说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信息。
网民们在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悄然的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家乐福”事件、“杭州70码”事件,以及“兽兽门”事件等。
网民们以各种刺激感官的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上掀起一轮又一轮信息暴力的狂欢高潮,以至于人们饱受其害。
1.“死亡博客案”事件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
随后,姜岩生前在博客上写的东西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因为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她将自杀的原因归结为丈夫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
而后一网友爆料,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北京一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的帖子,几个小时回复过千,浏览网游网友无数。
众多网友群情激奋,一直认为是王菲和“小三”逼死了姜岩。
并开始在网上“通缉”、“追杀”王菲。
随后各大论坛开始转载这一事件;大旗网、天涯论坛、北大候鸟三网站中关于王菲与第三者的文章均透露了其真实姓名,还有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信息,并且还将其家人的部分重要信息透露出来。
王菲在后面的起诉书中写到,他的生活从那之后受到了众多的影响:
不断受到恐吓邮件,丢失了工作,父母居住的地方常被涂满各种标语。
被各种骚扰困的王菲,因名誉权受损将上述三网站告上法庭。
虽然在此事之前,也发生了“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事件,但真正对簿公堂,使用司法手段的,这还是第一例。
网络暴力在世界上其它国家的互联网世界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由于其影响到网络社会的民主、和谐并且带来了道德与法律上的矛盾与问题,从而受到各国专家、学者的关注。
2.网络暴力
2.1.网络暴力的内涵和界定
对于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学术界对此尚无统一的界定。
XX百科将其定义为“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认为在法学上还尚未对其有定义,类似于“性骚扰”一样,无法予以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姜方炳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认为网络暴力共有以下3种共通点:
a.主观动机。
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
b.采用方式。
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
c.导致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陈红莲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相对来说更具代表性:
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以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
2.2.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2.2.1.舆论的群体极化倾向
我国网民年轻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年轻网民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便是遇到问题时候缺乏冷静思考,喜欢凭观感的好恶去建立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却很少考虑到后果。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针对网络暴民的定义,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得票率最高的六项如下:
a.主观上有恶意干涉、制裁别人的倾向62.6%
b.出口成“脏”57.4%
c.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56.8%
d.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54.3%
e.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48.2%
f.盲目跟随、夸大别人的意见44.8%。
上述在线调查统计中,我们可以得出以18-30岁为主的网民具有其显著特点:
①其主观上易于恶意干涉、制裁别人,且易威胁当事人安全;②缺乏理性的思考,听不进去当事人对事情原委的解释与说明,好盲目跟随,喜追大流,人云亦云;③由前两点自行衍生出的结果是面对某一事件或观点,他们极易结群抱团,形成一股理性缺乏、动机不良的群体。
对于这样的现象,美国的凯斯·桑坦斯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
网络社会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群体极化概念,从群体行为的角度阐释了网络暴力,他给出的群体极化概念是“团体成员一开始既有某些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的更极端了。
”
而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群体的极化更加明显,例如BBS等讨论空间的分组分群的特点,同一群组的网民们的极端观点在讨论之后只会形成更为极端的观点。
在“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这一个案中,激愤的网民们未曾对自己所看到的言论进行证实,就开始发表攻击性的言论,去玷污受害者及其家属,使得当事人王菲还未来得及做出任何解释便被“打倒了”。
这是及其可悲又可恶的。
2.2.2.社会心理动因
许多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源自网民的恶搞心理。
中国传媒大学的何新华博士认为“网民的狂欢娱乐心理也是导致网络暴力的一大原因。
网络暴力事件中,越来越多的人以此来满足自己的狂欢和娱乐诉求,并获得自我现实的成就感。
”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社会规范缺失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又不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
而网民们凭借隐匿的身份,在这样一个可以维护社会规范准则而又无需承担责任的平台上,肆意的使用着“人肉搜索”,再者由于网络“马甲”的盛行,网络发言人的信息更加难以捉摸,同一个人换掉一个“马甲”之后可能就是另一个性情完全不同的旁观者。
“这种身份的‘伪装’所带来的言论快感,让许多网民甚至期盼着下一个‘人肉搜索’事件的到来。
”
“人肉他”如今已成为了一句令人毛骨悚然的话。
这样一个曾经是集智慧与先进科技为一体的工具,如今却成为网络暴力者的“杀手锏、护身符”,一旦发生的令网民们所不能容忍的“不道德”事件,那么一大帮“道德卫士”会先进行道德的谴责,然后破解出其身份信息,公诸于网络世界被大家围攻。
如此之下,一条条失控的小溪流在“道德卫士”的搀扶汇聚之下最终成为淹没当事人的惊涛海浪。
法律的不健全也是这些“不道德”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自1994年3月,中国加入互联网至今,发展及其迅速。
相比之下,相关的网络法规相对滞后或刚刚开始建立,或尚是空白。
正因为如此,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无章可依,无法可循,其结果自然是监管力度不够,更是在有些方面显得苍白无力。
因之在我国的网民眼里互联网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真空地带,是一个既没有自律,也没有他律的,更无须承担言语上的责任的一个地带。
而佛洛依德将人格划分为本我、自我与超我。
本我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最真实的人格,是一个极其隐蔽的层面;超我则要遵守社会规范道德的制约。
但是在这样一个完全匿名的、自由的网络世界里面,每一个网民都在将着自己本我的一面展示着。
这也就是为什么网民们敢肆无忌惮的对事主进行侵权、攻击,依仗的便是匿名,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趋近于零。
淡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样一个匿名的环境,是一个安全而又可以完美的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的渠道。
每一个个体的网民进入这样一个群体之中,所产生的安全感会使得他们开始释放“本我”,而不必担心什么,因为法不责众就是最好的解释。
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实质上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
一语不合,即兵戎相见。
网络看起来是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一个可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机会。
然而在过去的每件网络暴力事件当中,舆论总是呈现着一边倒的状况。
网民的各自的意见在形成舆论的过程中彼此会交流、影响,而后会出现一个“主流”的声音,其他的意见便会与“主流”在互动之中相互统一,呈现出舆论上的“一边倒”的态势。
在形成的基本一直的意见或态度中,也并非是“人们可以公开表达而不至于被孤立的意见”,而是被“沉默的螺旋”异化了的意见或态度。
2.2.3.利益对网络媒体的驱使
美国著名的新闻评论家李普曼在其著作《公众舆论》一书中提出了拟态环境理论,他提出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我们需要了解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但我们无法直接在头脑中形成关于世界的图像,必须通过媒介这样的方式来获取。
而媒介只是有选择性的对外界报道,这就会造成我们对世界的看法与世界本身有着一定的出入。
而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
有关部门的审查与保密......普通人士关注外部世界的时间有限、缺乏与专业内部人士的交流......对外部世界的刻板印象及先入为主的思想等等导致公众无法对现实做出准确的把握。
网络媒体在点击率的驱使下,只重视新闻的社会经济效益,他们通过一些假、大、空的标题来吸引读者的眼球,人为的放大夸张,赚取点击率。
然后大批的“网络水军”进行转载评论、炒作,来吸引更多的网民的注意力。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许多媒体善于利用网民的情绪化心理来达到气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对网民们发表的一些情绪化色彩较为浓重的言论,不仅没有及时删除并引导网民做理性思考,反而加以凸显,网络媒体误导性的拟态环境对于网络暴力的扩大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面对网络暴力的思考
3.1.建立完善网络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这些法规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向规范化、法律化迈进,并且在当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规章制度范围过于狭小,抑太过于宽泛,且只是某一部门的单方面的规定,面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处罚,单靠这些法规还略显单薄。
网络言论管理涉及技术的、内容的等多方面问题,加之网络的特殊性,其管理的难度是很大的,因此,仅仅依靠文化或是司法某一个部门去管理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对此,我认为应当确定以一个权威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一个更加系统的规范,并最终形成相关立法,且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坚持联合行动,形成一种管理的合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互联网站安全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我们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网民们的行为将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渐理智的。
3.2.重视意见领袖,强化把关人意识
“意见领袖”是由传播学创始人之一的保罗·拉扎斯菲尔德在《人民的选择》中提出。
“意见领袖”是指在人际传播的过程中常为他人提供信息,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
他们是传播过程中重要的中介因素。
在互联网海量的信息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截然不同观点,很多人迷失在观点的海洋之中,而这时候意见领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到受众的意见取向和行为。
“把关人”是传播学的奠基人质疑库尔特·勒温在《群体生活的渠道》(1947)一书中论述了这个问题。
“把关人”的作用就在于信息的选择、过滤,在传播与受众之间,“把关人”的作用是继续或终止信息传播的作用,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某个人。
而人们在面对超额的网络信息的时候,自由的信息获取也就变的比较相对了。
当网络信息呈现出一种过剩、过滥的失控状态时,“把关人”在信息选择,引导受众上的作用至关重要。
“把关人”首当其冲的是网络新闻工作者。
网络媒体有社会责任,网络记者、编辑作为重要的社会道德守门人,必须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观,承担对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在我国,许多时政类网站,比如新华网、人民网等等社会责任感强,这方面做的非常好。
他们在管理方面的经验很值得借鉴、学习。
国内的一些理论研究者提出了“政府是第一把关人”这一理论,我个人认为该理论不无道理。
一切公开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媒介不仅是政府的喉舌,同时更是政府批准“入市”的,因此各种媒体的责任、义务以及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等应当成为政府批准其“入市”的严格条件,并在其运作过程中严格审查。
这是政府把好的“第一关”。
第二关,把好网络新闻工作者的“入口关”。
新闻工作是社会各种工作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行,特别是网络运作中的记者、编辑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道德与价值观,有较高的审美能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要达到这样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他们的从业条件严格审查,让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这一行当。
反之,不具备这些素质的坚决不予办法相关证件。
第三关,政府部门应责成各网站对本网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的考评、检查,特别应防止在考评中的“金钱至上”。
对内部考评的政府机关部门应当结合对网站检查同时对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抽查。
在此,我认为对那些违背社会道德、缺乏新闻工作职业道德的记者应当予以严厉制裁。
3.3.提倡绿色、文明上网
仅仅提倡绿色上网、文明上网不得不说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毕竟现在还没有达到人人自律的状态,但从长远来看,绿色、文明上网是可以根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在有利于我国网络环境的净化的方面,网络实名制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这样可以使得大家可以在开放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不会完全的无所顾忌的去发表任意的言论,可以更加客观的,平和的去参与一些事件的讨论。
当然,要实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更涉及到一个很现实有沉重的话题—那就是网民的文化素养、分辨是非能力、社会责任与道德价值观等综合责任。
这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也不可能通过某些条件框框筛选网民来改善的,只能通过提高全民综合素养的前提下去解决。
因此,教育任重道远。
网络暴力时隐时现,任何焦点话题都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的狂风暴雨,我们无法预料下一场风暴将起于何时,但我们应该相信:
只有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的约束,“网络暴力”才可能最终的烟消云散。
小结
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自身所独有的的特性,网络监管法律的缺失以及网络群体的素质不高造成网络舆论中存在“沉默的螺旋”现象,并在不公正的对话环境下进一步发展为网络暴力。
或许,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成长过程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这是互联网从年轻到成熟,从无序到有序所不可避免的过程。
我们物法确个体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网络暴力才可能会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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