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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系统管理规定综述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强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13〕142号)等上级规定、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权属煤矿、改制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三、各矿井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矿根据本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确保“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二章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要求

一、紧急避险系统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应以紧急撤离、有效逃生为主,紧急避险系统仅适用于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顶板灾害等事故后,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等待救援。

第二条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仍执行原方案设计。

2013年1月后新增建设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属煤矿、改制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矿井是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通风防尘处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六条机电处、安监局、生产技术处、科技信息中心按业务部门保安责任制,参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各级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

第八条物资供应处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系统建设

第九条基本要求

1.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建设井下紧急避险附属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2.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均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3.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

5.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具备乙级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第十条自救器

1.自救器仅适用于井下矿工避灾和逃生使用,不适用于正常生产和事故抢险过程中使用。

2.各矿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3.各矿紧急避险设施内部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4.实行自救器年检维修制度。

各矿每年要把所有在用自救器由生产厂家逐批次进行检测、维修,检测不合格直接报废,零件老化的进行更换。

年检维修费用列入各矿安全费用。

5.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报废的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第十一条紧急避险设施

1.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等。

3.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供氧量不低于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4.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7.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m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8.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9.避难硐室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10.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20m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11.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推行“一工序一验收”质量控制方式,确保施工质量。

12.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形成测试报告。

13.避难硐室简易启用程序。

进入硐室后,首先关闭防护密闭门、窗;其次,打开压风自救系统或自备氧供氧系统,排除室内有毒有害气体;之后,打开联动压缩空气幕(当有高温、明火或烟尘危害时,打开压气喷淋装置);最后,观察硐室内监测传感器数值,确认环境状况安全后摘下自救器,并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根据指示继续逃生或等待救援。

第十二条避灾路线

1.要科学确定避灾路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

2.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后,及时修改、完善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培训与应急管理

1.各矿应编制符合避难硐室实际情况的避难硐室操作规程和简易启用程序,悬挂在各硐室醒目位置,并对服务范围内的入井人员进行跟踪培训,提高入井人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人人懂原理,人人会操作。

2.避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前应佩戴自救器,待避难硐室内气体浓度达到规定要求(各监控传感器无报警)后方可撤除。

3.各矿应将熟悉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4.紧急避险系统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5.各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及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各矿要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总结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不断修正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现场实际操作的管理规范。

(四)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各矿应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十四条各矿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负责定期维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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