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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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doc
《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四)夫妻双方填写的《<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三、办理的程序
按照夫妻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的程序提交上述资料,即时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区县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附件
《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样式)
夫妻近期1寸免冠照片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婚育情况及申领理由: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按指印):
男方(签名按指印):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单位或
村(社区)委会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女方
男方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负责人:
201年月日(盖章)
注:
单位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人员由村(社区)委会签署意见(须简明扼要地清楚反映申报者的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
《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九)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十)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四)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须复印在一张)1张;如无《居民户口簿》的,需提供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五)夫妻双方填写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六)男方与女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县、区以外)的,由男方、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填写男方、女方的婚育情况;若其婚育情况复杂的,应另附其婚育情况证明。
(七)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等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办理的程序
(一)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口头申请,填写《申请再生育审批表》,经其单位、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报送其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
(二)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区)卫生计生局。
其中,女方单位或户籍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公示。
(三)县(区)卫生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股)对报送材料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县(区)卫生计生局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
(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证》。
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照片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住所
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生父姓名
生母姓名
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2014年月日
村
︵
居
︶
委
会
意
见
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乡
︵
镇
、
街
道
︶
意
见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乡镇收齐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县接收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
“单独两孩”《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者应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另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
二、申请办理规定、程序
(一)申请办理《生育证》地点的规定
1.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或女方是我省户籍地的,在我省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育证》;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夫妇的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的,经女方户籍地的县级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男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育证》。
(二)申请程序:
在户籍地居住夫妇可通过网络预约申请办证,随时查询办证进度,流动人口夫妇也可通过网络异地向女方户籍地申请,委托他人到女方户籍地办理。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输入“xx”,即进入“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的页面。
根据提示完成四个步骤,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可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见附件1)。
2.现场申请:
未在网上预约申请,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申请办理的居民,由计生办提供“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三)现场审核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字盖章,然后携带上述相应资料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资料。
三、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现场确认时请同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经查看、扫描后退还。
(一)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者均需提供: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第一个孩子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5.夫妻双人两寸合影照片2张。
6.夫妻一方父母婚姻变动的,还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7.曾经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供已经处理的证明材料等。
(二)符合上述三种条件中第一种条件的,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
(三)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第三种条件的,还需提供:
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手续(《收养证》)复印件1份或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份。
四、审查审批程序
(一)公示上报:
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齐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其中,单独一方父母如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其独生子女的界定由受理申请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将我市统一规范的《“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表》(见附件2)传给单独一方父母的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后者在3个工作日(不得延误)内查证核实后反馈给前者,并上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二)审批发证: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
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个别特殊情况可通过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育小孩后该证自动失效。
特别说明:
1.省卫生计生委规定:
对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
2.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提交相应资料并审核确认完毕、正式受理申请起开始计算时间。
3.需要咨询政策口径和办理程序或对申请办理工作有意见的,均可拨打电话: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附件1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照片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民族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女方
男方
联系电话
住所
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生父姓名
生母姓名
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2014年月日
村
︵
居
︶
委
会
意
见
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乡
︵
镇
、
街
道
︶
意
见
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014年月日
乡镇收齐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县接收资料时间:
2014年月日
附件2
“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表
单独一方情况
姓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
单独一方父母婚姻情况
项目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婚姻
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变动前后配偶婚姻情况
父亲信息
母亲信息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单独一方父母生育情况
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个数
男孩:
女孩: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含收养)
男孩:
女孩: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婚否
现存
子女否
死亡时间
亲生或收养
村(居)意
见
负责人:
(盖公章)201年月日
单位或乡镇(街道)意见
负责人:
(盖公章)201年月日
注:
本表由受理申请方乡镇(街道)计生办用高拍仪、QQ等方式传给单独一方父母的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与其一道核实证明单独一方是否界定为独生子女(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查证核实后反馈给前者)。
宜宾市“单独两孩”《生育证》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病残儿的父母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病残儿母子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
(四)病残儿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五)夫妻双方填写的《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
三、鉴定的程序
(一)病残儿的父母将上述资料报夫妻其中一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签注意见,并按照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二)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9月组织一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于鉴定前一周通知病残儿父母或其监护人。
经鉴定符合病残儿童标准的,由县(区)卫生计生局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导对象按照再生育申报程序申请生育笫二个子女。
(三)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一年组织两次。
第一次为6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5月30日前;第二次为12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11月30日前。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市级鉴定每例150元、省级鉴定每例800元标准执行。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办理的条件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四)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五)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六)夫妻双方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七)夫妻一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三、办理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式两份,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办证后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证明材料。
收到补办申请的计生办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及时补办。
(一)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二)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流动人口办理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一、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一)办理的条件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夫妻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的程序
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即时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无婚育情况证明的,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向其户籍地发核查函了解情况,复函符合的,给予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复函不符合的,发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办理的条件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离开户籍地县(区)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
2.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3.已婚的,应出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4.已生育的,应出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
5.农村人口中已生育、未绝育的,应出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服务协议》。
(三)办理的程序
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申请表》,经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免费办理。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已婚农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达到规定年龄的上一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自愿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或计生办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申报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应提交的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各1张。
(二)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
(五)有婚姻变动情况的需提供: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
(六)本人系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无证,还需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未违法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明。
(七)“特扶”申报对象需提供:
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三级以上(含三级)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
12356
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
(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