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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doc.docx

1、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doc 生育服务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一、办理的条件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二、应提交的资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三)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四)夫妻双方填写的申请领取登记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三、办理的程序 按照夫妻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的程序提交上述资料,即时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 XX区县XX乡镇(街

2、道)计生办 201 年 月 日附件生育服务证申请领取登记表(样式)夫妻近期1寸免冠照片姓 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民族婚姻状况户 籍 地女 方男 方联系电话现住址婚育情况及申领理由: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我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女方(签名按指印): 男方(签名按指印):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单位或村(社区)委会意见女 方男 方 负责人: 201 年 月 日(盖章) 负责人: 201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女 方男 方负责人: 201 年 月 日(盖章) 负责人: 201 年 月 日(盖章)注:单位人员由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人员由村(社区)委

3、会签署意见(须简明扼要地清楚反映申报者的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八)婚后患不育症,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九)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十)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应提交的资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三)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四)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 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须复印在一张)1张;如无居民户口簿的,需提供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五)夫妻双方填写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六)男方与女方户籍地不

5、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县、区以外) 的, 由男方、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填写男方、女方的婚育情况;若其婚育情况复杂的,应另附其婚育情况证明。(七)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形,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烈士证、军人证、残疾证、收养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死亡证明等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三、办理的程序(一)夫妻双方向其中一方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口头申请,填写申请再生育审批表,经其单位、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报送其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二)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并报县(区)卫生计生

6、局。其中,女方单位或户籍地与其常住地不一致的,应同时委托女方常住地乡镇(街道) 计生办进行公示。(三)县(区)卫生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股)对报送材料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县(区)卫生计生局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向当事人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逾期视为批准。(四)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持批准再生育书面决定,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证。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 年 月 日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7、夫妻照片姓 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民族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女方男方联系电话住所子女情况姓 名 出生年月性别生父姓名生母姓名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2014年 月 日村居委会意见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盖章)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 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乡镇 、街道意见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负责人: 2014 年 月 日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014 年 月 日乡镇

8、收齐资料时间: 2014年 月 日 县接收资料时间:2014年 月 日“单独两孩” 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单独两孩” 生育证者应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另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

9、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二、申请办理规定、程序 (一)申请办理生育证地点的规定1.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或女方是我省户籍地的,在我省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育证;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夫妇的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的,经女方户籍地的县级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男方户籍地申请办理生育证。(二)申请程序:在户籍地居住夫妇可通过网络预约申请办证,随时查询办证进度,流动人口夫妇也可通过网络异地向女方户籍地申请,委托他人到女方户籍地办理。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输入“xx”,即进入“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的页面。根据提示完成四个步骤,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可进入“

10、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见附件1)。2.现场申请:未在网上预约申请,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申请办理的居民,由计生办提供“申请再生育审批表”。(三)现场审核受理申请人在“申请再生育审批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字盖章,然后携带上述相应资料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资料。三、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现场确认时请同时携带相关资料原件经查看、扫描后退还。 (一)申请办理“单独两孩”生育证者均需提供: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复印件1份。 2.夫妻双方居

11、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第一个孩子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5.夫妻双人两寸合影照片2张。6.夫妻一方父母婚姻变动的,还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7.曾经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供已经处理的证明材料等。 (二)符合上述三种条件中第一种条件的,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 (三)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第三种条件的,还需提供: 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手续(收养证)复印件1份或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 份。四、审查审批程序 (一)公示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收齐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其

12、中,单独一方父母如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其独生子女的界定由受理申请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将我市统一规范的“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表(见附件2)传给单独一方父母的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后者在3个工作日(不得延误)内查证核实后反馈给前者,并上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二)审批发证: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个别特殊情况可通过邮寄、直接发放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计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生育证不规定有效年度,批准对象生

13、育小孩后该证自动失效。特别说明:1.省卫生计生委规定: 对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严禁随意增加审批程序和申请人提供资料等前置条件。2.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提交相应资料并审核确认完毕、正式受理申请起开始计算时间。3.需要咨询政策口径和办理程序或对申请办理工作有意见的,均可拨打电话:(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附件1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夫妻照片姓 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民族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女方男方联系电话住所子女情况姓 名 出生年月性别生父姓名生母姓名婚育情况及申请理由: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由

14、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2014年 月 日村居委会意见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盖章)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 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乡镇 、街道意见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盖章)负责人: 2014 年 月 日负责人: 2014年 月 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 2014 年 月 日乡镇收齐资料时间: 2014年 月 日 县接收资料时间:2014年 月 日附件2“单独两孩”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表单独一方情况姓 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单独

15、一方父母婚姻情况项 目姓 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婚姻变动年月变动前后配偶婚姻情况父亲信息母亲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单独一方父母生育情况夫妇曾经生育子女个数男孩:女孩:夫妇现有存活子女(含收养)男孩:女孩: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婚否现存子女否死亡时间亲生或收养村(居)意见 负责人: (盖公章)201 年 月 日单位或乡镇(街道)意见负责人: (盖公章)201 年 月 日注:本表由受理申请方乡镇(街道)计生办用高拍仪、QQ等方式传给单独一方父母的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与其一道核实证明单独一方是否界定为独生子女(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查证核实后

16、反馈给前者)。宜宾市“单独两孩”生育证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一、办理的条件病残儿的父母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二、应提交的资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三)病残儿母子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四)病残儿身份证明,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五)夫妻双方填写的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三、鉴定的程序(

17、一)病残儿的父母将上述资料报夫妻其中一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签注意见,并按照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二)市卫生计生委于每年9月组织一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于鉴定前一周通知病残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经鉴定符合病残儿童标准的,由县(区)卫生计生局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导对象按照再生育申报程序申请生育笫二个子女。 (三)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四)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一年组织两次。

18、第一次为6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5月30日前;第二次为12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11月30日前。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市级鉴定每例150元、省级鉴定每例800元标准执行。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 年 月 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一、办理的条件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

19、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三)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四)第一个子女身份证明, 即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1张。 (五)夫妻双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2张。

20、(六)夫妻双方填写的申请领取表,并经夫妻双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 (七)夫妻一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三、办理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申领表一式两份, 并经单位、户籍地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由申领人单位、户籍地(如申领人夫妻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可分别在其户籍地申请领取;)乡镇(街道) 计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21、并提供办证后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计生办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及时补办。(一)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二)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 年 月 日 流动人口办理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一、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一)办理的条件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二)应提交的资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2.夫妻的结婚证。3.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三)办理的程序夫妻双方持上述资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进行网

22、上办理,符合条件的,填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即时免费领取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无婚育情况证明的,经乡镇(街道)计生办向其户籍地发核查函了解情况,复函符合的,给予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复函不符合的,发给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一)办理的条件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离开户籍地县(区)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张。2.申请人的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3.已婚的,应出示结婚

23、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4.已生育的,应出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5.农村人口中已生育、未绝育的,应出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三)办理的程序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办证申请表,经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即时免费办理。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 年 月 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基本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

24、民户口的已婚农民,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基本条件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三、

25、个人申报时间、地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达到规定年龄的上一年1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自愿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或计生办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申报受理,可在次年申报。四、应提交的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页须和首页复印在一张)各1张。(二)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三)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四)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五)有婚姻变动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张。(六)本人系独生子女父母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无证,还需乡镇(街道) 计生办出具未违法生育子女的相关证明。 (七)“特扶”申报对象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三级以上(含三级)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市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2.县(区)卫生计生局电话:(0831) XX县(区)XX乡镇(街道)计生办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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