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小场所消防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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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场所消防档案

九小场所范围

 

1、小餐饮场所

2、小购物场所

3、小住宿场所

4、小公共娱乐场所

5、小休闲健身场所

6、小医疗场所

7、小教学场所

8、小生产加工场所

9、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单位照片

 

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消防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消防安全告知书

为了您和他人的消防安全,请您:

一、留意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不要在场所内抽烟,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三、爱护消防设施,如遇火灾请正确使用消防器械;

 

消防安全承诺书

 

一、本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本场所内消防设备完备;

三、全体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能熟练处置初起火灾事故。

承诺单位(公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

年月日

宁阳县公安局泗店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编号:

〔〕第号

单位(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

单位性质

使用的建筑面积(m2)

使用的建筑具体层数

所在建筑

高度(m)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合法性

被查建筑物名称:

□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情况:

□是□否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

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有□无

2.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3.防火检查□组织开展□未组织开展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无

5.消防演练□组织□未组织

6.其他情况:

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畅通□被堵塞、占用□无

2.疏散通道□畅通□堵塞□锁闭

3.安全出口□畅通□堵塞□锁闭□缺少

4.防火门□完好有效□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不涉及

5.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损坏□缺少□无

6.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损坏□缺少□无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否□是□不涉及

8.其他情况: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消防设施

1.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完好有效□损坏□无水

□配件不齐□被遮挡、圈占□不涉及

2.灭火器□未配置□完好有效□失效□缺少

□配置类型错误□设置地点不当

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并记录□无记录

□未定期维修保养□不涉及

4.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维护管理

□是□否□不涉及

危险品管理

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否□是□不涉及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否□是□不涉及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否□是□不涉及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1.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未确定

2.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有□无

3.防火安全公约□有□无

4.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未开展

5.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未开展

6.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维护管理□未维护管理

7.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立□未建立

责令改正情况

制发的法律文书名称和编号:

移送公安

消防机构处理的内容

发现的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

依法处理:

□1.建筑物未依法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建筑物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备注

 

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宁阳县公安局泗店派出所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所于年

月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9.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10.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2.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13.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宁阳县公安局泗店派出所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所于年

月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第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未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9.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10.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2.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13.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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