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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联流程和规则通用教程

【开放资料】泛珠江三角洲模拟联合国通用流程与规则公约

流程与规则通用教程

(草稿)

《通用教程》根据《泛珠江三角洲模拟联合国通用流程与规则公约》写成,可视为等同于《公约》所言之“通用规则”,即《公约》第七章第七条第一款所述者,但有相左之处以《公约》所述者为准。

当《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需引用“通用规则”时,《通用教程》可作为引用本。

对于《公约》未作规定者,秘书处在不违反自主原则及《公约》精神的前提下,对该情况可作出建议,并于每个文段前注明。

但秘书处建议不代表,也不强制为会议主办方规定,相左时以会议主办方规定为准。

《通用教程》于每个专有词语后附加英文对应词,另附中英文对照表于后。

《通用教程》仅对常规委员会的会议作规定,《公约》本身明文鼓励对模联规则的创新,因此《通用规则》并非束缚模联活动的发展,只是对刚刚接触模联的各位模联人作一个前期性、基础性的介绍与培训。

除非《公约》审议大会有特殊要求,否则《通用规则》应由秘书处在征得执行秘书同意后修改,征得其认可后发布。

【壹】专有名词解释

本部分仅对一些名词作词义解释,不等于介绍该名词(或行为)的作用、使用方式等,该介绍具体参见其他部分。

一、会议的组成

专有名词

解释

主席团

主持会议的机关,包括主席、会议指导、会议助理等

主席

主持会议的主要人员,主席团首脑

会议指导

审理文件、回复意向条、解释说明等的主要人员

会议助理

记录会议、统计相关数据等的主要人员

国际法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如联合国承认的“巴勒斯坦”),在模联会议中一般以“国家”代称之

代表

一个国际法主体于本次会议中的全权代表

会务人员

负责意向条传递、文件发放等会务工作的人员

委员会

本次会议所属的框架,决定了会议的职权、规则及工作重心

议题

本次会议所应讨论的话题

理事国

组成该委员会的国际法主体,对所有事务都有表决权

观察国

受邀参加本次会议的其他国际法主体,对程序性事务有表决权

出席国

理事国与观察国相加的全体

其余与会人员

除主席团、代表、会务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

一般性辩论

会议主体阶段之一,也是会议的主体部分

投票

会议主体阶段之一,一般性辩论结束后进入,表决决议草案

危机

一般情况下为事态性危机的代称

程序性危机

一般指“严重程序性危机”,即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

(或称“隐形原则”)的情况,具体由【贰】部说明

事态性危机

指以事态发展的形式进行的危机,一般由主办发确定

危机状态

会议的特殊阶段,事态性危机由主席团裁决是否进入,程序性危机在主席团承认执行“百分之二十原则”的前提下不需裁决

二、规则用词

专有名词

解释

简单多数

在有投票权者的50%的基础上,不为整数则补齐,为则加一

三分之二多数

也称“绝对多数”,在有投票权者的三分之二的基础上,

不为整数则补齐,为则加一

百分之二十

此处特指会议助理所统计者,即出席国的百分之二十

正式发言名单

由主席团随机点取有意愿发言国家所产生的名单

正式发言

一般性辩论的主体部分,按正式发言名单进行

让渡

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需进入的会议阶段

动议

在特定会议阶段可进行的一种会议行为

程序性动议

包括更改正式发言时间、休会、关闭正式发言名单等

有主持核心磋商

就会议议题下针对某分议题作有规定时长与席位的发言

自由磋商

通过后可下位进行自由洽谈的动议

问题

一种一般性的会议行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

离席抗议

为展示外交姿态所采取的严厉会议行为,俗称“罢会”

序言性条款

条款主动词为无实质作用者(如关注、认识、强调等)

行动性条款

条款主动词为有实质作用者(如要求、敦促、责令等)

娱乐性动议

受《公约》保护(《公约》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针对主席团或出众代表作娱乐行为的动议,提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享有任何规则不得阻挠其表决或进行的特权,以鼓掌形式通过

三、意向条及文件

专有名词

解释

意向条

会议期间用于纸质交流沟通的工具,格式及内容自由

立场文件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国家、代表及内容,该内容无格式要求,以阐述本国立场为主,于会前提交

工作文件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内容无格式要求,以总结及提出建议为主,工作文件于会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

指令草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附议国及内容,该起草国及附议国相加的总数需大于或等于出席国的20%,该内容仅为行动性条款,指令草案于事态性危机状态下的会议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及表决

决议草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附议国及内容,该起草国及附议国相加的总数需大于或等于出席国的20%,该内容需含序言性及行动性条款,指令草案于非危机状态下的会议中提交并经审批后展示及表决

友好修正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议题为对其修正对象(决议草案或指令草案)的修正,该起草国需与其修正对象相同,该内容仅为针对文本修改的行动性条款,友好修正案于其修正对象赋予表决前提交并经审批后通报

非友好修正案

包括标题、委员会、议题、起草国及内容,该议题为对其修正对象(决议草案或指令草案)的修正,该起草国需与其修正对象不同,该内容仅为针对文本修改的行动性条款,非友好修正案于其修正对象赋予表决前提交并经审批后由主席逐条通报并以出席理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逐条通过

【贰】会议

一般情况下,会议包括一般性辩论与投票两个阶段。

同时,危机(危机状态)也被视为会议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但并非每一个会议都有。

一、点名与确定议题(会前阶段)

1、点名(RollCall)

在每小节(Section)会议开始之前,会议助理(Rapporteur)应按国名首字母顺序依次点出国家名(中文委员会一般以汉语拼音首字母或国名笔画数排序),被点到的国家应举起国家牌(Placard),并回答“到”(Present)。

被点国家应为出席(Attend)国,即包含理事国(Member)与观察国(Observer)。

点名后,会议助理应计算简单多数(SimpleMajority)、三分之二多数(TwoThirdMajority)及百分之二十(TwentyPercent)并连同应出席国家数、出席国家数及缺席(Absent)国家数通报全场。

特殊说明:

点名属主席团(Dais)职权,主席(Chair/President,一般为Chair)可在任何其认为必要的会议阶段作点名。

此外,当缺席国家到场并希望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团递交书面申请(意向条),待主席团批准即可。

2、确定议题(SettingTopic)

在多议题会议中(一般情况为双议题),代表(Delegate)通过讨论、投票,确定出要首先讨论的议题。

《公约》未对该情况的相关流程与规则作规定,秘书处建议在确定议题的阶段,主席应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B的国家中,各随机点取2名代表进行发言(即共6名),发言顺序为交叉进行,代表应阐述选择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默认为60秒。

此后,由主席组织投票,以简单多数确定议题。

二、一般性辩论阶段

3、正式发言名单(Speakers’List)

确定议题之后,一般性辩论(FormalDebate)开始。

主席会请有意愿发言的国家举牌并随机点取,发言的顺序即主席点名的顺序。

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之后,便放下国家牌。

每个国家默认有120秒的发言时间(但可被更改,在“5、动议”中说明),待全体有意愿发言的国家被点名后,将产生正式发言名单。

如需要追加发言(国家未在正式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代表可向主席团传意向条(Page)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的国家,主席会将该国添加在发言名单的最后。

如果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且还没有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之前追加发言。

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且无任何国家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特殊说明:

当一国已举牌但主席在结束点名后未点到,或已点到但该国却未出现在正式发言名单时,该代表应及时举牌提问,否则视作放弃。

4、让渡(Yield)

发言国代表结束正式发言后,可将剩余时间让渡,让渡方式如下:

让渡形式

说明

让渡给主席

YieldTimetotheChair/President

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主席,即意味着代表自动放弃剩余时间,主席将继续主持会议

让渡给评论

YieldTimetoComment

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评论,主席将询问非发言国(即若是多代表,发言国的另一位代表不得于台下举牌作发言)有否意愿评论发言国的发言,并随机点取一国以剩余时间发言

让渡给他国代表

YieldTimetoAnotherDelegate

即“让渡给指定国家”,由发言国指定让渡国家,主席将请该国以剩余时间作台上发言

 

让渡给问题

YieldTimetoQuestion

一旦发言国将剩余时间让渡给问题,主席会请需要提问的代表举牌,并随机点出代表进行提问,提问时间不占用剩余时间,提问内容必须针对发言的内容,发言国在剩余时间内回答。

《公约》对提问名额未作规定,秘书处建议该提问名额只有一个

特殊说明:

让渡仅存在于正式发言,剩余时间少于或等于10秒时,发言国不需选择让渡方式,其剩余时间默认让渡给主席。

5、动议(Motion)

当一位代表按照发言名单的顺序发言完毕后,主席会询问场下有无问题和动议,此时代表可根据自身需要举牌提出动议。

动议名称

动议内容

通过所需票数

有主持核心磋商

ModeratedCaucus

动议国针对现讨论议题确定议题、总时长及发言席位,其中总时长应可整除发言席位

简单多数

SimpleMajority

自由磋商

UnmoderatedCaucus

动议国确定总时长

简单多数

SimpleMajority

更改正式发言时间

SetSpeakingTime

动议国若认为正式发言时间不妥,可动议修改,由动议国确定修改后的发言时长

简单多数

SimpleMajority

休会

SuspendtheMeeting

————————————

————————————

简单多数

SimpleMajority

 

关闭正式发言名单

ClosetheSpeakers’List

初次表决时主席团应询问有否赞成与反对各一次,全体国家皆需投票,若此次全票通过则该动议通过;反之应再次询问,并从两边各随机点取一或两国,各有30秒阐述己方观点,所点取的国家数应相等(一般为各1或2个,共2或4个),此后再次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

 

全票或

三分之二多数

Allor

Two-ThirdMajority

特殊说明:

发言与发言之间如主席团无特殊规定或说明则默认有三次无论通过与否的动议机会,主席团也可规定在会议开始的前几个正式发言间先不接纳动议,但需事先说明。

此外,在危机状态下,非安理会(SecurityCouncil)者可有特殊动议(于“四、危机(危机状态)”中说明)。

6、问题(Point)

任何与会人员在没有人作台上发言(主席团的发言不属于台上发言,除非主席团成员因特殊原因前往发言台发言)时,可向主席团以口头形式提出问题;以书面(即意向条)形式提出问题时,不受任何限制。

问题的种类如下:

问题种类

说明

程序性问题

PointofOrder

就提出方不明晰或提出方认为错漏的程序作提出

个人特权问题

PointofPersonalPrivilege

就提出方申请离席作提出

特殊说明:

问题仅可向主席团提出,同时,主席团不能无视问题的提出。

7、附议(Seconded)

此处特指在作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Vote)之前的一项程序,由主席团接纳某动议后作询问,认为该动议有讨论价值(无论本国是否支持/反对该动议所指的内容)即可举牌附议,动议国不得自行附议。

在获得一国或以上的附议后,主席团才将该动议提交表决,否则该动议不需表决,直接否决。

8程序性表决(ProceduralVote)

程序性表决即任何非针对文件的表决,一般以主席团询问有否赞成(特殊动议如“关闭正式发言名单”等还需询问有否反对),代表举牌投票,以该表决对象的法定票数通过。

三、投票阶段

9、投票(Voting)

正式发言名单已关闭或名单上的发言国已尽后,一般性辩论结束,进入投票阶段,此时享有投票权的应仅为理事国,表决对象应为决议草案,表决完毕后由主席团进行统计并通报。

表决采取唱名表决(RollCallVote),有两种投票方式,说明如下:

投票方式

说明

单式投票SinglePattern

各理事国仅可选择投赞成(Yes)、反对(No)或弃权(Abstain)三者中任一者一次

叠式投票

DoublePattern

各理事国可于首轮投票中选择赞成、反对、弃权或过(Pass)四者中任一者一次,次轮投票仅针对首轮投票中选择过的理事国,其仅可选择赞成或反对两者中任一者一次

特殊说明:

投票前如主席团无规定或说明则默认为单式投票。

四、危机(危机状态)

10、程序性危机(ProceduralCrisis)

程序性危机分为一般及严重两种,一般情况下为严重程序性危机(SeriousProceduralCrisis)的代称,对两种程序性危机的说明如下:

危机种类

内容

处理方式

一般程序性危机

OrdinaryProceduralCrisis

应出席国出现缺席情况

不需处理

 

严重程序性危机

SeriousProceduralCrisis

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

(Twenty-PercentPrinciple)

宣布进入“无限期休会”(IndefinitelyAdjourn)后,全体出席国相当于进入无限期的自由磋商,即可下位讨论但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当缺席国向主席团通报出席并经计算后得缺席国未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则主席当即召集全体在场代表回座并重新点名。

若统计后未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则会议继续进行;若依旧触发则再次进入“无限期休会”

特殊说明:

“百分之二十原则”也称“隐形原则”(InvisiblePrinciple),即任一执行本原则的会议在出席国及理事国数量同时未达五分之四(80%)以上的前提下,即进入无限期休会。

也就是说,譬如某次会议有30个国家,其中15个理事国、15个观察国,若此时有6个国家离席,在缺席的出席国数量上达到20%,但若此6国中理事国数量未达3个或以上,则缺席理事国数量未达20%,“百分之二十原则”依然不触发(同样,即使15个观察国全部缺席,但会议依然可进行,但若有6个理事国缺席,则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的触发需满足出席国和理事国两个前提条件。

但需注意的是,某些会议没有设置观察国,即全体出席国即理事国,此时相当于满足一个条件,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从而“百分之二十原则”被触发。

同时,当主席宣布落座重新点名后,若发现原来有出席的一些国家因各种原因又缺席了,只要满足了条件,依旧触发“百分之二十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凡为《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作主办方时,其主席团应于会前说明本会议是否执行该原则且不得于会中更改说明,无说明者即默认其执行。

因此,要查阅该会议主办方是否为《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或者其是否声明使用本《通用教程》,否则对该会议状况的解释权不在《公约》。

11、事态性危机(SituationalCrisis)

事态性危机即常称的“危机”,以事态发展之形式进行者,具体由会议主办方规定,在此不作说明。

一般情况下,由主席裁决(Adjudicate)是否进入危机状态,若裁决进入则会议停止讨论原议题,转而讨论危机。

同时,正式发言名单暂时中断,只能以动议形式作会议进程,此时可选择的动议方式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自由磋商及非安理会的委员会代表可选择动议“回到正式发言名单”(BacktotheSpeakers’List),但这一项需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仅表决一次),通过后即不讨论危机,回到一般性辩论阶段。

此外,非安理会的委员会主席团也可设置“危机结点”(CrisisNode),即宣布当指定时刻来临时,有指令草案则马上表决,无则自动回到一般性辩论。

当然,代表也可选择在指定时刻之前解决危机。

但需注意的是,当危机出现更新时,主席团可修改原设置的“危机结点”,否则不得改动。

一般情况下,危机状态中可起草的文件只有指令草案(DraftDirective)及针对指令草案的修正案(Amendment),具体参见【壹】部。

无论指令草案在最后有否通过,只要全部经过表决,则视为危机状态结束,回到一般性辩论阶段。

同时,《公约》认可在事态性危机状态中允许存在的会议行为为“代表可就其国的言论或行为作恰当合力的猜测及编造,但该编造如非得主席团承认则不承认它是真实的”。

也就是说,为增加主席团与代表的互动性,充分挖掘模联活动的无限潜能,允许在进入事态性危机的前提下,代表可以在不违反职权的前提下(譬如,若本次大会只有你一个代表,或者其他委员会的本国代表与你是平级的,则你可以做出任何猜测;但若本次大会设置了比你职权大或级别更高的本国外交人员(如大使、外长、首脑等)则需要做内部协调后再做此行为,“跨时空”的代表团不属于“同一个代表团”),做此会议行为。

代表可选择的行为如下:

行为

说明

在通报主席团后发布消息

代表可向主席作出说明,通报自己对本国行为的一些“猜想”或“编造”,若主席团认可后可选择由主席团作为官方消息发布或由代表自行发布,再经主席团承认

未通报主席团即发布消息

代表可在未通报主席团即发布消息,但此时主席团享有是否承认其真实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危机状态下,主席团在“听”的时候扮演“上帝”,需要知晓一切,并掌控一切;但在“说”的时候扮演“社会”,即不能告诉前来询问的代表此消息是否确凿,只能回答是否收到确切消息表明该代表的消息属实。

也就是说,一方面给了代表很大的发挥空间,也保留了代表放“外交烟雾弹”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障了主席团对会议的掌控(万一遇到水平不太高的代表,做出一些不合常理或现实的“猜测”的话,主席团依旧可掌控会议,“否定”其消息)。

譬如,代表可向主席通报本国准备如何如何,主席认可并作官方消息发布,或代表认为此时未需主席团发布,应由代表掌握节奏,在得主席团首肯的前提下,代表可在其认为恰当的时机发布消息,主席团可承认其消息。

或者,代表未通报主席团即宣布消息,主席团可选择承认与否(此时代表便有风险)。

但未必说主席团不承认就一定为假,如某些隐秘的行动(如公共社会难以观测的军事行为等)代表可进行“编造”并发布消息,主席团此时仅扮演“社会”,应当承认“目前没有确切消息表明属实”,但不代表否认这种行动的存在,此时代表可以通过一些放“外交烟雾弹”的行为达成自己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这样的行为目标人群便是在场的其他代表,在主席团“否认”消息的情况下,该代表是否能成功放出“外交烟雾弹”等,则取决于其水平了。

特殊说明:

主席团不能否认任何属代表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消息(如本国将提供某些援助等,消息是否属于代表职权取决于代表的身份)。

同时,本规定仅存在于该会议主办方为《公约》缔约方或伙伴组织,或者其是否声明使用本《通用教程》的前提下,否则对该会议状况的解释权不在《公约》。

【叁】主席团与代表/代表团

1、主席团(Dais)

一般情况下,主席团由主席1名、会议指导若干名、会议助理(也称“主席助理”)1名组成,某些场合会添加其他人员,也会实行轮值主席制,即由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各小节(阶段)的会议。

主席团的职权如下:

职权

说明

会场管理

VenueManagement

对会议场地、器材、工作人员及国家出席请求的管理

文件审批

DocumentApproval

对工作文件、指令草案、决议草案、修正案及其余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文件的审批及展示,该展示可选择以下发、通报或投影的形式进行

会议主持

MeetingPreside

对会议作应有引导,包括完成程序性对话(组织投票、询问意愿等)、评论会议(间接性推动会议进程)、对会议进程的程序性管理(决定何时开会等)及邀请发言,其中邀请发言由主席确定对象及发言时长,并仅由主席行使

驱逐

Expel

对任一与会人员的驱逐,该职权仅由主席行使

特殊说明:

除非会议主办方有提前说明,否则主席团仅可拒绝接纳任何不符合规定(OutofOrder)的动议,但无权否决任何动议;同样,主席团无权修改任何文件,但可对代表作出修改建议。

“邀请发言”理论上由主席自行决定,但一般仅有特殊或重要人员享有此礼遇。

2、代表/代表团(Delegate/Delegation)

代表的职权由相关国际法例及会议主办方的规定作规定,同时也与代表本身的身份有关(如代表、大使、外长、首脑等)。

除非会议主办方有提前说明,否则在同一时空状态下的各本国代表组成代表团,并可联动,即统一某些对外政策或作出统一的外交姿态、言论、行为等。

此外,任一代表皆有离席及请求出席的权利与自由,不得剥夺或忽视。

【肆】常见问题

1、委员会、议题、国家并称为“会议三要素”,为何它们如此重要?

答:

委员会决定了会议的职权、会议规则、工作重心与方向,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整个会议,是否适应于本委员会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代表的发挥;议题为会议的讨论中心,相当于构建一个平台使各国充分交流意见、磋商、辩论,并达成共识;国家一般有代表国及与会国两种含义,代表国即你所代表的国家,代表需深入了解本国在此议题上的各个方面,甚至是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地理、宗教等各方面,方能扮演好本国代表,至于与会国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代表的会议策略等方面,因而重要。

从“会议三要素”的角度看来,参与常规模联会议,就是在委员会的框架下,以你所代表的国家与其他国家就共同关心的话题(议题)交换意见,并作出一个最终的优化结果。

2、我可不可以不举牌参加正式发言名单?

答:

理论上代表有这样的权利,但我们非常不建议这么做。

因为以正式发言名单为主的一般性辩论是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自绝于其外是不明智的。

如果怕主席过早地点到本国,可以选择在主席点了一定数量的国家后再举牌,但不要等主席全部点完再举。

3、我对会议规则不熟悉怎么办?

答:

建议尽量在会前通过各种方式熟悉会议规则(如深入研究《通用教程》、参加内部模拟会议等),但如果实在不熟悉,建议可先观察其他代表的行事,逐渐揣摩、学会、上手,不应让对会议规则的不熟悉束缚你的发挥。

4、在正式发言的让渡中,选择哪种让渡方式会比较好?

答:

这要根据现实情况来决定。

总体而言,让渡给主席是最稳妥,某种意义上也是最“浪费”的让渡方式;让渡给指定国家需要先前跟该国谈好,以便对方能发表有利于你的言论;让渡给评论有风险,不知道主席随机点取的国家是否支持你的言论,但在某些时候也不失为一种出于展示外交姿态而做的选择;让渡给问题也有风险,一般要求代表有比较好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5、动议只有这几种么?

应该怎样用好他们?

答:

很抱歉,在常规委员会中,动议只有这几种(会议主办方特殊规定的另计)。

但无论是怎样的动议,都应以推动会议进程为目的,辅以灵活的动议手段(如有些代表动议有主持核心磋商只懂得10分钟,每位60秒云云,但在时间紧凑却又有必要倾听更多声音的时候,可以选择动议9分钟,每位45秒等,只要不违背“能整除”的要求即可),动议同样是要建立在会议的现实情况之上的。

6、面对危机我应该怎么办?

答:

若是程序性危机,且是因为有国家不满其他某些国家,或主席团的行为而离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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