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校校选课法律文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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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校校选课法律文书教案
法律文书教案
课程简介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工具,是各种专门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是为培养和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的业务能力而开设的一门应用写作课,并且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性质的应用写作课。
它的教学任务和内容应该是,以基本的写作理论为指导,按照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要求,讲述各类司法文书的性质、特点、作用和写作要领,并通过学生的实际练习,使学生掌握写作各类文书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学生写作各类文书的实际能力。
•从学科的发展来看,这一学科是随着司法实际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发展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门学科,目前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
比如对这一学科的课程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我们只有明确了这门课的性质和意义,才能教好这门课。
才能有效地提高学生写作司法文书的技能。
•二、先修课
•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各类民商法和经济法。
•三、参考教材
•1、《新编司法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9年,周道鸾主编,张泗汉副主编。
•2、《司法文书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宁致远主编。
•3、《司法文书格式与实例选编》,同上。
•4、《法律文书写作》气象出版社,覃祥桂、沈春林编著。
•5、《法律文书写作》自考教材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宁致远主编。
•6、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国法制出版社。
•7、历年法律文书写作真题及模拟题,司法资格考试题。
•总学时:
51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法律文书的概念、特征、沿革和作用
•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从总体上了解本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有关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的内容。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及历史沿革
•教学课型:
理论课
•教学方法:
讲述与板书
•课时:
2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凡一切用文字表述涉及法律上的内容的文书都是法律文书”。
•这是从广义上来定义的,内涵少而外延大,包括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用条文表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非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文书和行政公文,只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
因此我们所学的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文书。
法律文书的性质和特征
•二、司法文书是反映法律活动的专业文书。
从文书的内容讲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写作上讲属于文章概念范畴,因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
(一)制作的合法性
•1、制作主体的合法性
•这一特点从概念就可看出,只有公、检、法、监狱、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等才有权制作,非法定的制作主体不得制作司法文书。
•2、制作内容的合法性
•3、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制作内容应符合法定程序
•制作手续应合法
•制作时效的合法性
•4、文字解释的单一性
•如病句“被告人王XX因盗窃两次被劳改。
”就存在歧义。
形式的程式性、强制性
•
(二)形式的程式性
•样式格式化
•结构固定
•事项固定
•称谓固定
•用语固定
•(三)效力的强制性
•依法必须执行,不具有任意性。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
司法文书的作用、种类
•三、司法文书的作用
•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能保证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是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是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四、司法文书的种类
•
(一)按制作机关的职能可分为:
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监狱文书、律师事务文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
(二)按诉讼性质可分为:
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
每类再以不同的审级和诉讼程序来划分,如第一审程序的裁判文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判文书等。
•(三)按文书性质和用途分为:
侦查类、起诉类、裁判类、执行类、报告类、笔录类、命令、决定类、公告、布告类、公函、通知类、票证类等。
•(四)按写作和表达方法分为:
拟制类(或称制作类,即用文字直接叙述)、表格类、填空类、笔录类。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素
•目的和要求:
本章作为总论部分的重点,主要使学生掌握司法文书写作的基本要素,将写作学的基本理论与司法文书的特点、结构相结合,能做到以该部分的理论去指导分论的具体写作。
•教学重点与难点:
主旨、材料、结构、语言的驾驭
•教学课型:
理论课
•教学方法:
讲述与板书
•课时:
3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主旨
•一、司法文书主旨的概念
•司法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制作者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对某一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核心观点。
主旨是法律文书的灵魂和统帅。
•司法文书主旨的构成要素
•1、案件事实;
•2、对法律的适用。
•法律文书主旨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特点:
(1)法律文书主旨是随着办案工作的进程而形成的。
•
(2)法律文书主旨是根据诉讼程序而形成的。
•(3)法律文书主旨还可以根据制作机关的决定而形成。
•二、司法文书主旨的特点
•合法性;
•实效性;
•鲜明性;
•集中性
•由此特点决定法律文书主旨的要求为:
正确、鲜明、单一、集中。
•三、司法文书主旨的作用
•有利于确定写作的重点。
•可以为选用材料定标准。
•对运用表达写作技巧有指导作用。
•
第二节材料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基本要素
•构成材料的基本要素,即材料的范围,具体有:
–1、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体情况;
–2、案件的事实材料;
–3、论证材料;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以及相关的政策原则。
–4、法律条款。
•二、选材
•材料的收集。
收集方法主要有四种:
1、直接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涉案的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取得第一手材料。
•2、从经办的案卷中获取已经核实的材料,或者适用其他程序制作的司法文书材料。
•3、收集和了解适用本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材料。
•4、收集由上级司法机关发布的供参照使用的典型案例。
•
(二)材料的选择
•分类审核。
•围绕主旨选材;
•选择最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性材料。
•根据文书的使用对象来选择材料。
•三、用材
•写作材料经过筛选后,在用于写作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要符合法律规定性的要求。
•运用事实材料必须上客观真实的不能有虚假,也不能夸大缩小。
•运用的法律条款要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所谓准确、完整,一是指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要准确无误,要全称,不得任意简化,缩写。
二是条款项要明确、具体,其序号要准,不能省略,要加强针对性。
第三节结构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文书内容的组织构造,是文书写作者根据写作目的对案件材料进行的有机的组合安排。
结构是为内容服务的,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文书质量,结构的安排应服从文书主旨的需要,要适应各种文书的特点和要求。
尽管法律文书的种类多样,具体组织构造不完全相同,但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能反映主旨的格式,这样各种法律文书的结构便通过格式相对稳定下来,通过对各种法律文书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的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结构的固定性;用语的程式性;章法的多样化。
一、结构的固定性
•无论是拟制文书还是填充文书,在结构上大体都是由文书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中三部分所包含的要素也是比较定型的,具体组织情况如下:
•首部:
1、制作机关、文种标题、编号;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案件的来源与案件的审查审理经过。
•正文:
1、事实(包括证据);2、理由;3、处理意见(结论)
•尾部:
1、交代有关的事项;2、签署、日期、用印;3、附注事项
•这三个部分是有机的整体,三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制作时一定要有全局观念,注意各部分的联系,掌握法律文书结构的内在规律,写好每个部分特定的项目和内容。
首部
•1、文书的名称
•一般由制作机关名称、案件性质和文书名称三个要素组成。
如: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注意:
书写制作机关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能简化,要与尾部的机关印章名称一致;执法机关的内部文书,标题一般由案由和文书名称两部分组成。
如: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
•2、文书编号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年度、制作机关的简称和文书性质的代字和顺序号,这是为了便于分类、统计和检索。
一般只有执法机关有正式格式的文书才编号。
在这里我归纳了几个机关的编号方式。
•
(1)公安机关的:
“公字[]号”
•如:
“长公刑捕字[2004]56号”就是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编号。
•
(2)人民检察院的:
“检[]号”
•如:
“京海检刑不诉[2003]23号”就是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的编号。
•(3)人民法院的:
“()X法字第XX号”
•如:
“(2002)湘刑二终字第02号”
•(4)监狱的:
“()X监字第号”
•如:
“(2003)X监减字第34号”
•(5)公证机关的:
“()XX证字第号”
•如:
“(2002)长证字第0809号”
•(6)仲裁机构的:
“()XX仲裁字第号”
•如:
“(1999)京仲裁字第223号”
•注意年度和号应用阿拉伯数字,通常将文书编号置于文书名称下一行右端。
•3、基本情况的介绍
•这一要素因文书种类的不同而由不同的内容构成。
一般来说,主要是指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职业、住址,以及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自上小学以后的主要经历”、曾受过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刑事案件的比民事案件的要详细些。
•4、案由或者事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
•
(1)案由是指提起该案或者该法律事项的由头,即以什么名义提起的诉讼,一般说来,刑事案件的案由为罪名,如“被告人XXX诈骗(案由)一案”;民事案件案由具体参见《司法文件选》20XX年第1辑第30页,共分四部分54类300种。
•
(2)案件来源主要指司法机关受理该案的过程,如:
“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3)审理经过或审查经过,是指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对该案所做的处理过程。
如: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二)正文
•正文,是指司法文书的核心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是构成文书正文的主体内容,具体包括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等项。
•1、事实、证据
•二者是处理案件和认定法律事项的依据,也是定案的基础,不同的司法文书,事实、证据的内容及结构形式也不尽相同。
二者的层次结构主要有三种:
•一事一证,分项举证,逐项论定;
•边叙事边举证,夹叙夹证,事证结合,据实而断;
•先叙事后举证,集中采证,前后衔接,相互照应,清楚明了。
•2、理由
•在正文结构上,理由部分处于前承事实,后接处理结果的位置,说理必须立足于事实,以事说理,着眼于法律,以法论理。
只有这样,才能为最后处理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奠定坚实的基础。
•理由部分,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拒实论理,即根据认定的事实、情节、证据和有关的法学原理、法律规定,阐述定性及其处理的理由;二是以法为据,即正确引用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3、处理结果
•它是文书制作者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对某一法律事项所作出的结论。
•它虽位于文书的末尾,但却是文书的总结,为全文的归宿。
尽管其有多种不同的内容和表达形式,但其共同的特点是:
文字简短,用语肯定、明确。
•(三)尾部
•尾部是司法文书的结束部分,它的特点是程式严格,用语简短、固定。
尾部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交代有关事项。
主要是表明行文结束,不同的司法文书交代的方式和用语不同,如:
上诉权利的交代、费用的负担、致送的单位名称等,都属于有关的事项。
•2、签署。
主要是文书制作者、制作机关、或者负责人、承办人员署名。
•3、日期。
一般是文书制作或发出的日期,裁判文书的日期则上签发判决书、裁定书的日期,日期包括年、月、日,要依次写明,使用汉字。
•4、用引。
一般是加盖文书制作机关的印章,有的文书还要加盖机关负责人的印章。
•5、附项。
主要是写明随文附送的有关卷宗、材料,或者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如被告人现羁押的处所。
二、用语的程式化
司法文书是由首部、正文、尾部等若干层次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层次在司法文书中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互相衔接,彼此联系的。
构成承接和过渡部分的样式固定,用语程式化。
以一审裁判文书为例,其过渡句的程式化可概括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证据如下——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三、章法的多样性
第三章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技巧
目的和要求:
本章作为总论部分的重点,主要使学生掌握司法文书写作的基本技巧,将写作学的基本理论与司法文书的特点、结构相结合,能做到以该部分的理论去指导分论的具体写作。
教学重点与难点:
对文书各部分所采用的不同表达方式要理解和运用。
教学课型:
理论课加实践
教学方法:
讲述与板书
课时:
6
•文章的表达方式是指运用什么样的文字表达形式来把内容表述清楚。
具体说,常用的表达方式有叙述、议论、说明、描写和抒情。
在司法文书中,常见的是叙述、议论、说明三种。
•一、叙述
•叙述,是指反映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司法文书写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基本技巧。
叙述的方式主要有:
顺叙、倒叙、插叙、分叙、补叙。
叙述还可以分为具体叙述和概括叙述。
•
(一)叙述的方法
•根据叙述的方式多样化,我们可以归纳出叙述的具体方法,也可以说是事实部分的主要写作方法。
•1、自然顺序法
•自然顺序法,是指按时间顺序,将案件的发生、发展直至结局的情况依次进行的记叙。
这是最基本的方法,它有利于叙述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事实,显示事情由发生、发展到结局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这种方法适用于记叙刑事案件中的一人一次一罪或一人一次多罪的事实,还适用于记叙民事案件中的权益纠纷的产生、发展变化情况的过程的事实。
•2、突出主要事件(主罪)法
•突出主要事件(主罪)法,是指对于有几件或者数罪的,为了突出主要事件或者主罪,而将主要事件或者主罪提前,次要事实或次罪后移,主要事件或主罪详写,次要事实或次罪略写,不受时间顺序约束的叙述方法。
此方法主要用于写作一人一次多罪、一人多次多罪、多人多次多罪、多人一次多罪等的事实写作。
•注意:
主次之分的衡量标准主要以罪名的轻重,所应受到的刑事处罚的多少。
刑事处罚的轻重以量刑的“格”为准。
•3、突出主要当事人(主犯)法
•该方法是指在有多个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宜平铺直叙,而应突出主要当事人(主犯),围绕其侵权或者犯罪的事实、情节进行记叙的方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事实的叙述上,通常适用于多人一次一罪、多人一次多罪、多人多次多罪的情况,叙述时应以主犯的行为为线索,围绕主犯的犯罪行为叙述整个案件事实。
一案中有数个主犯,则通过重点叙述构成主犯的特征(条件)突出主犯。
•如果共犯中有单独犯罪的,应在叙述完共同犯罪后再单叙。
实际上为突出主罪法和突出主犯法的结合。
•主犯如果犯有数罪的,在突出主犯的前提下,具体叙述某一罪时,仍然应使用自然顺序法。
•对于民商事权益纠纷的叙述,同样要突出主要责任人,切忌不分主次,平均使用笔墨。
•4、综合归纳法
•综合归纳法,是指对于手段,对象相同,时间相连,多起事实加以归纳而予以叙述的方法。
这是一种概括叙述的方法,目的在于避免烦琐,写流水帐。
从某种意义上讲,综合归纳法实际上是前述叙述方法的综合运用。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同一性质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行为的案件,在分别叙述某一行为之后,将所有行为做总结的概括叙述。
有时在重大案件的事实叙述以后,也采取此法归纳叙述。
•但应注意此种方法不宜单独使用。
如果单独使用,就可能将关键性的要素如“被告人所犯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等都给“综合归纳”掉了。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理由部分的写作,能使文书精练。
•5、纵横交错法
•这是指将纵向地叙述过程和横向地展开情节相互进行叙述的一种方法。
能将纠纷发展变化情况与诉辩双方争执意见相结合的叙述方法。
•它主要用来记叙民事、经济类纠纷案件的事实。
从“纵”的方面说,既要写清案件的来龙去脉;从“横”的方面说,又要把双方争执放在一个平面上介绍清楚,揭示出矛盾。
•总之,以上叙述事实的方法,在实际运用时应综合运用,根据案情灵活运用。
(二)叙述的要求
•1、基本要素要明确、交代清楚
•叙述要素也是构成案件事实的要素。
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案件事实在法律关系和法律特征上的体现。
•各类诉讼案件事实所反映的叙述要素是不尽相同的。
一般说,刑事案件有八要素:
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结果、涉及的人和事、事后态度。
民事、行政案件有六要素: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纠纷的原因、纠纷的过程、纠纷的情节、纠纷的后果。
•上述要素在具体叙述时,一要明确,二要交代清楚,不能含糊不清。
特别是与犯罪构成或者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的要素,更应注意它的法律特征。
•2、因果关系要明白
•3、关键性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
•所谓关键性的情节是指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情节、关系案件的性质、影响确定刑事被告人的罪名以及量刑轻重等问题的情节。
•4、叙述要讲究分寸,注意界限的区分
•5、注意详略和层次
•
二、议论
议论,即议事论理,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价、阐述道理、论证是非曲直的表述方法。
司法文书的议论,又称为说理,它不完全同于论说文的议论,不能上纲拔高,不具有鼓动性,不作长篇大论,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平实。
(一)论点
•司法文书的论点,是文书对案件事实所做的判断和结论。
论点是文书制作者的观点和见解。
论点的特征为:
•1、论点必须正确、合法、鲜明
•2、不同的司法文书的论点是各具特色。
•3、司法文书的论点一般表现为必然性判断
•
(二)论据
•论据,就是用来说明论点的材料。
司法文书的论据,是指文书制作者提出论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在司法文书中,用做论据的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事实情况。
前面已讲过写作方法。
•证据
•写证人证言,应写明是什么人(写明其法律地位)的证言,如:
“现场目击者XXX证言”。
•写物证,应写明该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名称与数量。
如:
“被告人作案时遗留在现场的手电筒一个”、“被告人伪造的提货单两张”等。
•写鉴定结论,应写明鉴定机关、鉴定内容。
如:
“XX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关于被害人的伤情的鉴定结论”。
•(3)注意证据的相关性。
如刑事案件中列举的证据应当与犯罪构成要件紧密相关。
•(4)注意证据的连锁性。
•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有多方面的证据互相印证,就构成了证据锁链,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
•
(1)证据文字应简洁明确,能将证据特定化。
•一般说来,写证据的方法为:
内容+对象+名称。
如:
“从死者口中泥土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左手拇指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证据类型,证明对象是“指纹同一”,具体内容是“泥土上提取的指纹与被告人左手拇指指纹”的比对。
(2)列举证据要详略得当,不能笼统抽象,也不能过细过繁。
注意紧密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写出主要证据的证明作用、类别和名称。
•3、数据
•包括各种犯罪的数额、违法所得的数额、诉讼标的数额,以及其他相关的数字材料。
4、法学理论
•主要指引用的法学基本原则、原理。
一般用于结案报告、辩护词和代理词。
在裁判文书中极少运用。
•5、法律、法规条文
•注意法律文书中议论这种表达方式的基本要求是:
•立论准确,严密周到。
•切事而论,分析透彻。
•
(1)认定事实要分析说明证据。
•
(2)论证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的理由应加强分析
•(3)说理要加强针对性
•(4)前后要保持一致
•依法说理,客观公正
•引证法律,准确恰当。
•三、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外形特征、性质、功能所做的解释、介绍,或者是对某一事理所进行的解释的表达方式。
它广泛使用于科学报告和说明书中,它在法律文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适用于各类文书,所不同的是适用范围有所差别。
•1、说明的适用范围
•
(1)拟制类文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一般不使用说明,但首部、处理结果和尾部等部分均适用说明。
•
(2)少数除案件揭发过程、调查判明情况、处理等个别项目外,其余大部分项目都用说明。
•(3)在表格类、填空类文书中,多数使用说明。
•现场勘察、检查、搜查、宣判等笔录则几乎都使用说明。
•有关事实叙述和理由阐述部分,有时某些论据往往需要补充交代某种关系、经历、功用、特性等,也间或要说明的文字。
如:
“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于1999年5月晚9:
00在某处实施抢劫。
”括号中的文字为说明。
•
(1)事项。
如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判决结果的表述、有关诉讼权利的交代等,所使用的都是说明性的文字。
•如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中关于上诉权的说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
•还有一些附注事项或备注也属于说明一类。
•
(2)物体。
法律文书中物体的说明主要将物体作为物证或财产进行说明。
刑事案件中主要是把物体作为物证说明,其他案件则主要作为促成说明。
说明目的不同,其方法和程度就有差异。
•一般说,说明物证要求写得细致些,作为财产则可粗略些,但不论说明对象为何物,都要抓住物体的典型特征,用简洁的语言刻画。
•如:
一台电冰箱,如果作为家庭财产分割的对象,可以说明为“新飞牌BCD-185B电冰箱一的一台”,如果作为被窃物品,则可写为“新飞牌BCD-185B乳白色电冰箱一台,机身编号10745824,冰箱下缘有锈迹”。
•总之,说明物体必须根据说明目的抓住被说明对象的典型特征。
•(3)人物
•司法文书中,对人物的说明主要用于通缉令、协查通报等文字中,通过对人的外貌的说明,使被说明的人物易于识别。
法律文书中的人物说明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主观的、抽象的东西不能作为说明的内容。
在写作中,要符合人的观察习惯,一般从上到下,从外到内,从不变特征到可变特征,可以按照这样的顺序:
先写身高、体型,然后写脸型、发型、五官的特征,再写四肢特征、其他特征和习惯性动作、口音及穿着打扮。
•不变特征是人物所具有的较为稳定、不易改变的特征,如身高、体型(胖、较胖、瘦、较瘦),脸型、行走姿势等。
•可变特征是指只需通过简单方式就能使其改变的人物特征,如发型、衣着、髭须等。
•注意:
不变与可变是相对的。
•(4)景象
•这类说明主要用于现场勘察的记录、尸体检验的实录性报告以及查找无名尸体通报等文书中。
•3、说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