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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使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鉴定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明确了气瓶充装许可、换证及增项评审的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提供给申请单位使用,同时指导本机构评审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1.3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是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是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专门机构。

2、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行政许可申请

3.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4.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即可与本机构预约评审事宜。

4.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应按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自查认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具备评审条件后,以书面形式约请本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4.3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本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4.3.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盖章原件一式三份)(见附件1);

4.3.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已签署受理意见);

4.3.3受理决定书或其他受理函(原件一份);

4.3.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盖章复印件一份);

4.3.5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复印件一份);

4.3.6工业气体充装准备5只申请项目的待充装气瓶,其它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4.4本机构接到约请函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约请鉴定评审资料不符合通知书(见附件2);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4.5如接到约请函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6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确认符合要求后,接收约请函,并立即与申请单位签订评审协议,商定评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7评审机构一般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且在受理有效期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换证评审的,还应保证评审时,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鉴定评审延迟须经评审机构同意。

4.8申请单位必须在许可机关有效受理文件到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内约请本评审机构,安全技术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造成后果申请单位自负。

5、鉴定评审前准备

5.1鉴定评审机构接收申请单位约请并签订评审协议后,即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5.2评审时间确定后,应立即组建鉴定评审组。

鉴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由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配备的组员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5.3评审组确定后,将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3)书面形式在鉴定评审实施前7天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上报许可实施机关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6、鉴定评审

6.1鉴定评审时间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6.2评审工作过程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督察员的监督。

6.3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见附录A)

6.4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见附录B)

6.5鉴定评审主要内容

6.5.1资源条件评审(见附录C)

6.5.2质量体系文件建立及运行(见附录D)

6.5.3气瓶充装质量评审(见附录E)

6.5.4体系责任人员考核:

可以采用口头交流或笔试的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1)应当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技术负责人应有工程师或以上资质,站长和充装人员应取得相应气瓶种类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应当熟悉本单位的《质量手册》,明确自己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职责;

(3)应熟练掌握与自己岗位相关工作的程序及操作规程。

6.5.5申请书的核查:

评审时核查申请书的内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6.6现场鉴定评审程序和方法

6.6.1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末次会议(鉴定评审总结会议)。

6.6.2预备会:

评审组与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商定评审程序、日程安排。

6.6.3首次会议:

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1)参加人员:

评审组全体人员,申请单位任命的责任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督察员;

(2)会议内容:

①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组人员组成、日程安排,本次评审依据、内容、分工、方法和要求、公正性声明和保密承诺。

②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本单位基本情况汇报,确定联络员。

③监察机构督察员讲话。

6.6.4现场检查:

(1)核查申请书的内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2)审查申请单位的人员、办公条件、充装设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的要求;

(3)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

(4)审查现场充装工作质量是否满足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4《永久气体充装规定》等标准的要求。

6.6.5分组评审:

评审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分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取巡视、观察、听取汇报、交谈、查阅文件记录、口试、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6.6.6鉴定评审情况汇总(内部交流):

各评审小组介绍评审情况,确定须进一步确认核实问题,确定不符合项(问题和建议)。

6.6.7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确定不符合项,并允许申请单位负责人对评审组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解释和质疑,但应向评审组出示有效证据。

评审组可根据申请单位解释的合理性和出示证据的有效性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内容进行修订。

6.6.8末次会议:

同首次会议。

①评审组组长宣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②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鉴定评审组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表态;

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评审的督察情况及对企业的整改要求作讲话。

7、整改及整改确认

7.1鉴定评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提交的合格整改资料应能保证鉴定评审机构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7.2评审机构可以采用整改资料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工作一般仍有原评审组长组织原评审员进行,如采用现场确认,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审员并邀请当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一并到现场进行确认。

7.2.1自接受整改材料或现场确认邀请的5个工作日内,评审组长完成相关确认工作,整改不合格的,在整改有效期内,可允许申请单位继续整改,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则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7.2.2采取资料确认的,申请单位应在整改结束后向评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将有关见证材料按以下方式提供:

(1)场地、设备等条件的整改见证以光盘、照片、付款凭证及定货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方式;

(2)人员资质条件以资格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及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方式;

(3)体系文件的全面修改应提供再版后(版次应有变化)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并附有编制(或修改)、审核、审批手续齐全的批准执行通知;

若仅对若干局部进行修订,则应提供修改状态变化的整个文本文件,修订部分应当用显著标识标注清楚,并注明“修订后”。

(4)其他类型的整改问题应该以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的方式提供相应见证材料。

8、鉴定评审报告及鉴定评审结论

8.1鉴定评审报告中鉴定评审结论分为:

“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情况。

8.2评审报告有评审组长负责编制,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长应在评审结束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

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评审组长应在整改结果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将评审纪录和报告一起提交评审责任师审核;

评审责任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审核工作;

院长或其授权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批准工作;

批准后的报告加盖评审机构的公章方为有效。

评审报告必须打印并不得有修改痕迹。

8.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结论

(2)特种设备许可种类、类别和级别明细表

(3)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4)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

(5)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

(6)许可资源条件评审报告

(7)质量保证体系评审报告

(8)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报告或设计、充装、检验工作质量报告

(9)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10)整改情况确认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9、换证、增项和场地变更鉴定评审

9.1换证评审换证评审除按第6.5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2)充装质量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9.2增项鉴定评审的要求、方法和程序遵照本指南。

10.申诉处理: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报告和鉴定评审结论有异义,可以向许可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11.资料归档:

评审组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收集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作为附件存于报告中:

(1)现场鉴定评审记录表

(2)申请单位整改报告

(3)现场检查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4)公正性声明及保密承诺

(5)督察员工作见证表(特殊规定除外)

(6)评审员现场鉴定评审情况调查表

(7)受理决定书和申请书

(8)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质)

(9)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10)许可证复印件(换证时)

(11)政府规划、消防、环保(车用燃气除外)、安监(车用燃气除外)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防雷检测报告

(12)承诺书

(13)申请单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任命文件

(14)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有租赁时)

12、附则

12.1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的评审指南同时废止。

12.2本《指南》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12.3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鉴定评审费。

12.4评审报告提交发证机关后,评审工作全部结束.

附录A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或质检部门批文原件(附复印件一份);

2.法人资格证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政府规划、消防、环保(车用燃气除外)、安监(车用燃气除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负责人及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任命文件(原件);

5.原许可(核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含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作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原件。

7.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及租赁合同等(原件)。

8.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防雷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质量体系运行见证材料(原件)。

11.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原件)

12.质量管理手册3套

13.管理制度3套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按期检验和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管理制度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装卸软管等使用、检验管理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管理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管理制度(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13)事故上报管理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1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套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15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1)收发气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溶解乙炔气瓶添加丙酮记录

(11)安全培训纪录

(12)充装过程专人巡回检查记录

附录B申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标准

序号

法规标准名称

文件号

气体充装类别

永久气体

车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溶解乙炔

液化气体

1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号令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3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1

4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总局第46号令

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质监锅[2000]250号

6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

/

7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9

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

9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部发(1996)140号

1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27550

11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GB13591

12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3

1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4194

14

气瓶颜色标记

GB7144

15

气瓶警示标签

GB16804

16

钢质无缝气瓶

GB5099

17

钢质焊接气瓶

GB5100

18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5842

19

溶解乙炔气瓶

GB11638

20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GB24160

21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7512

22

氧气瓶阀

GB10877

23

溶解乙炔气瓶阀

GB10879

24

氩气瓶阀

GB13438

25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258

26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7259

27

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

GB17673

28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GB17926

注:

需要的为√,不需要的为/。

附录C资源条件评审要求

1、人员

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相应气瓶种类充装作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2技术负责人:

应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工程师资格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1.3安全员:

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安全员的任职条件也应该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5作业人员:

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

1.6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

2、工艺装备:

2.1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其储罐容积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符合《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皖质特【2003】112号)和关于实施《安徽省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

储存量≥100M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10000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

产气量≥150M3/h,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或高压液化气体储罐≥15m3,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

生产能力≥80M3/h,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4)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储存量≥100m3。

2.2气瓶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气瓶应当建立气瓶登记台帐和档案,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并定期校验合格;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2.3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使用手续,站内的工艺设备应与充装介质、数量相适应。

并符合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要求:

2.4液化气体充装站应有判明瓶内相关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称衡器,严禁超装;

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2.5充装毒性气体和乙炔的充装站,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液化石油气体充装站应设有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2.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充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2.7充装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标准要求,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管道、阀门、储存容器等应设置到除静电的可靠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管道上法兰间的跨接电阻不应大于0.03Ω。

乙炔充装站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与生产厂房的防静电接地网连接且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乙炔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导(消)除人体静电的设施。

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频度按当地气象部门的规定,但每年至少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2.8充装站不得使用水润滑压缩机充装压缩气体,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充装站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2.9低温液化永久气体气化后的气瓶充装当汽化器的出口温度低于00C及超压时应有系统报警及连锁停泵装置。

2.10永久气体充装应使用防错装接头。

3、检测手段及劳保用品

3.1有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测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气瓶充装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永久气体压力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半年。

液化气体复检与充装的计量器具应分开使用。

乙炔系统应用乙炔专用压力计,每一汇流排上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计的精度不低于1.6级,指针式压力机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其检验周期不超过3个月;

3.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3.3气体充装站应按所装介质的特性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

有腐蚀介质的充装站应有可靠的防酸碱灼伤的劳保用具;

有深冷液化气体加压气化的充装站应有可靠地防冻劳保用品;

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防毒面具滤毒罐和急救药品,并应具有可靠的通讯手段和抢救运送中毒人员的条件;

溘然气体充装站应具有防静电衣服,底部无铁钉鞋具和不能产生火花的检修工具。

4、场地厂房

充装单位的选址和设立,应有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建设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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