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的疑难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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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术语中,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是否是指设计图上有上盖均可作为永久性上盖?
如果设计标明“二装”,算不算永久性上盖?
算。
7.术语中,自然层是指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出屋面楼梯间或电梯井是否算自然层?
算
8.术语中,落地橱窗是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此飘窗是否可理解为不落地的橱窗?
飘窗应不落地,落地飘窗算房间的一部分,层高2.2米计全部,不足计1/2。
(3.0.11条)
9.规范中3.0.24条第2条,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设计标示为“设备管道夹层”,但层高达到2.2米,是否计算面积?
我们应当如何界定设备管道夹层?
设备管道夹层应在自然层控制之内界定,不作人公共活动的地方.只有设备管道。
10.规范中3.0.24条第6条,飘窗不计面积。
飘窗如果落地(其结构板不高于室内结构板),且净高达到2.1米,应当如何计算面积?
详上
11.在实际作业中,目前碰到以下具体问题:
(1)设计图上标示为“露台”,但实际有上盖,用栏杆做围护,此种情况是否该计面积?
阳台无上盖或者上盖超过一个自然层或者上盖不全的情况是否应当计算面积?
“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是否参照“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今后把露台标为小屋面,不算面积.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均按阳台计.(3.0.18条)
(2)三面为墙,最外面为百叶,通过门与室内相通,用于安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结构应如何计算面积?
设备平台均按阳台计.空调用700宽,1800长控制.
(3)地下室坡道、楼梯出地下室,其上盖为非混凝土结构(彩钢、玻璃、阳光棚等)的是否计算其面积?
地下室坡道算到有盖板部分.楼梯出地下室分开算,地下算地下建筑面积,地上算地上建筑面积.(3.0.5条)
(4)地下室出地面的风井,其高度超过了2.2米,夹层和屋顶层的管道井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附墙烟囱按自然层计算,独立烟囱不算,靠建筑的按自然层计算.(3.0.15条)(3.0.24.9条)
(5)设计上标示为“封闭空间”,从建筑图上反应无法进入,此“封闭空间”应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如何界定“封闭空间”?
算建筑面积.如不算,须满足设备管道夹层的规定.
(6)跃层住宅和商业的跃层楼梯,竣工实测时,没有修建(可能源于装修原因),预留洞口,应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
(7)-1层下-2层车道,是算1层面积还是2层面积?
-1层出地面的车道,如果有钢化玻璃等结构上盖,是否算面积?
-1层,-2层各自计算.
(8)规范中3.0.15,风井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出地面,在地面上高度达到2.2米的风井是否计算面积?
如果不够2.2米,应如何处理?
建筑物内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楼梯间间隙(间隙可能超过0.5*0.5)是否应当计算面积?
按楼梯间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凸出外墙体及在外墙体之外的结构柱是否应计算?
是
(11)外保温层厚度如何确定?
外保温层不计面积。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3.0.11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该条款中“围护结构”的是否指四面都是封闭的形态,“无围护结构”是否指除主墙外,其它部位有矮墙或栏杆等形态。
栏杆不算围护结构。
2、《规范》第3.0.6条: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该条款只对“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面积如何计算进行规定,而对于平地上的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如何计算没有进行规定。
现有的架空层中,基本上是开放空间,部分部位有围护结构,部分没有,这种情况是否可算有围护结构?
平地上的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参照执行,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按投影计,按1/2计算。
3、夹层建筑面积如何计算,规范中没有相应规定。
通过夹层而夹层又未利用的风井、烟道井等如何计算面积。
与夹层层高相关。
“夹层”不是“设备管道夹层”。
4、出入地下室的坡道上方建有雨篷,该坡道是否计算面积。
如果该坡道顶盖为地面建筑的楼底板,该坡道面积计入地上还是地下的面积。
5、有的建筑部位与室内不相通,但在竣工平面图上有此建筑部位(封闭空间。
地下室居多,一层商业的夹层也有),是否计算面积。
算建筑面积.
一、楼梯下可利用的部分,是否计算面积?
如计算面积,是否按使用功能计算,还是计入楼梯(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4.4.13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的部分,均不计算建筑)
算楼梯间建筑面积,不重复计算。
二、如何判定是阳台还是露台?
按GB/T50353的术语定义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该规范未对露台定义,对于错层阳台,图纸上标注有时为阳台,有时又标注为露台。
三、有上盖的平台如何计算?
该建筑形态常见于商业屋面,商业屋面被划分为可独户使用的平台。
根据《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改平台的上盖投影面积部分达到50%则计算面积。
按3.0.16条计算,雨蓬超过2.1米应计1/2.
四、阳台、走廊、挑廊等内部设置的花池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按照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该部分面积通常是作为扣除处理。
计算建筑面积。
五、雨篷、外走廊、挑廊、檐廊、架空通廊其上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是否计算?
房产测绘上该部分不计算。
六、与房屋相连的有盖空调机位是否计算?
空调机位按补充规定执行。
七、地下室出地面高度超过2.2米的风井,该风井的面积是计入地上还是计入地下?
八、室外单独下地下室的楼梯。
该楼梯的面积是计入地上还是计入地下?
地上地下各自计算。
九、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计面积,不计容,但要计建筑密度。
十、屋顶楼梯及机房归属问题。
房产测绘中该部分计入整栋建筑各功能区的公摊面积。
十一、裙楼全商业,裙楼所在楼层内的门厅及楼电梯不对裙楼开门为楼上塔楼(住宅或办公)使用的面积归属问题。
十二,1层为非住宅,2层及以上为住宅,1层的核心筒应如何处理。
十三,规范中只是明确了该如何计面积,但是没有明确该如何分类。
比如,实际作业中,经常碰上这样情况:
规划总平上经济指标地上只有商业、住宅、公寓,地下只有设备用房、机动车库,而实际上施工图设计用途地上有物管、消防控制室、下地下室梯、商业、住宅、公寓,地下不仅有设备用房,还有人防、机动车库,请问应如何处理?
地上既有住宅、商业、公寓,楼梯如何分类?
(十到十三)原则是按建筑各功能区计算。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
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第三条 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四条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第五条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的垃圾用房。
第六条 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6.0辆/100㎡建筑面积。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2.0㎡控制。
第八条 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m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2.3.10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10%。
第九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m。
套型建筑面积144㎡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
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第十条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m。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第十一条 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1m。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三条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m,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7m。
第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7m,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m。
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十五条 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m;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m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第十六条 附 则
1.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2.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3.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