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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

建筑

甲、乙类房、库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7

9

2

  注:

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0

1000

1500

  第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3.1.6条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

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3.2.3条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公斤/米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第3.2.4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

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3.3.4条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3.4.1条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

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

乙级应为0.9h;

丙级应为0.6h。

  第3.4.2条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3.4.3条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4.1.1条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二、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第4.1.2条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医院应为24m;

旅馆应为30m;

其他工程应为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4.1.3条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

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80

医院

1.30

旅馆、餐厅

1.00

1.20

车间、库房及其它工程

  第4.1.4条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

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m。

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观众厅的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至44个。

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4.1.5条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并能向两个方向疏散,疏散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和突出物等;

电影院、礼堂观众厅疏散出口的门应向外开。

靠近门口1.4m以内,不应设踏步。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楼梯

  第4.2.1条人防工程当使用层超过二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度差超过10m的下列工程,应设防烟楼梯间:

    一、电影院、礼堂;

    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第4.2.2条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4.2.3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4.2.4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

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4.2.4

楼梯最小净宽(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旅馆

1.10

车间、库房

  第4.2.5条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

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1.4m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4.2.6条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五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防烟、排烟

  第5.1.1条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一、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500m2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四、电影院、礼堂;

    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5.1.2条符合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一、疏散走道;

    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第5.1.3条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第5.1.4条走道或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米3/小时)计算。

但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不小于120m3/h计算。

  第5.1.5条走道或房间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总面积(当利用采光窗井排烟时为窗口排烟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第5.1.6条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宜采用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

  第5.1.7条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并应设在顶棚或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且与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第5.1.8条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可采用手动或自动开启方式。

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第5.1.9条排烟风机宜采用离心式风机,并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分钟)。

  第5.1.10条排烟风机与排烟口应设有联动装置,当任何一个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自动起动。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应设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5.1.11条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米/秒);

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第5.1.12条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

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厘米)。

  第5.1.13条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

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5.1.14条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通风、空气调节

  第5.2.1条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5.2.2条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

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第5.2.3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5.2.4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及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

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第5.2.5条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

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5.2.6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

  第5.2.7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通风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二、通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第5.2.8条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等一经动作,在火灾时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

温度熔断器的作用温度宜为70℃。

  第5.2.9条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

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检修口。

第六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6.1.1条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

    一、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礼堂;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

  第6.1.2条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等;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面高度不超过8m时,舞台面积超过200m2时;

    三、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第6.1.3条柴油发电机室、油浸变压器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等,宜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备。

  第二节消防水源

  第6.2.1条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人防工程内、外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地表水源供给。

  第6.2.2条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

  第6.3.1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体积或座位数

同时使用水枪救(支)

每支水枪最小水量l/s

百货商场、医院、旅

〈1500m3

1

2.5

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电子游艺场等场、舞厅、

≥1500m3

丙、丁类生产车间

≤2500m3

>2500m3

丙、丁、戊类物品

≤3000m3

库房

>3000m3

5.0

餐厅

不限

电影院

≤800座

礼堂

〉800座

  第6.3.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3.3条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四节消防水池

  第6.4.1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市政给水水量或天然水源不能确保消防用水时;

    二、当市政给水为枝状管道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时。

    注:

室内消防用水总量不超过10L/s(升/秒)时可以不设消防水池。

  第6.4.1条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按1h消防用水量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向水池补水的条件下,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1h消防用水量减去1h的补水量计算,但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应小于36m3(米3);

    二、消防用水与机械、生活、空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第五节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第6.5.1条当消防用水量超过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水泵接合器。

距水泵接合器40m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

  第6.5.2条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第6.5.3条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

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6.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二、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消防给水管宜布置成环状,人防工程的进水管宜设两条,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次最多不宜超过5个。

    阀门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

    

  第6.6.2条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80000mmH2O(80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当保证同层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30m;

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m。

同一工程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

    四、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

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2m。

    五、设有消防水泵时,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启动水泵的按钮。

  第七节消防水泵

  第6.7.1条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主要消防水泵。

但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可以不设备用泵。

  第6.7.2条每台消防水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采用自灌式吸水。

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八节消防排水

  第6.8.1条设有消防给水的工程,应设消防排水设备或设施。

  

  第6.8.2条消防排水设施宜与生活污水排水设施合并设置。

第七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7.1.1条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7.1.2条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做备用电源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

  第7.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第7.1.4条设在人防工程内的电力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变压器室的门、窗、孔、洞应设防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7.1.5条人防工程内的消防配电设备及其电缆、电线等宜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电缆电线应选用铜芯线;

蓄电池应采用封闭型产品。

  第7.1.6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不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信号传输线路),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在金属管外壁上采取防火措施。

采用非延燃性绝缘、护套电线时,可直接敷设在电缆沟(槽)内。

  电缆、电线管穿过墙、板的孔、洞应用非燃材料堵塞。

  第7.1.7条消防按钮(包括手动报警按钮、水泵启动按钮等)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措施。

  第7.1.8条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盘及控制箱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节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7.2.1条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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