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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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退回已销售商品收入。

3、第3行“折扣与折让”:

填报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货方的折让或商品售出后由于商品质量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商业折扣与折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减折扣额后的销售收入入帐,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无论采用何种会计核算办法,均不得以扣减折扣额后的销售收入入帐)。

如第2行、第3行“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减除的,第2行、3行不再重复填列。

4、第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行-2行-3行

5、第5行“投资收益”=(附表二)17行8列

6、第6行“投资转让净收益”=(附表二)17行15列(正数),负数填入本表第15行。

7、第7行“补贴收入”填写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包括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本行可根据“利润表”中(损益表,下同)“补贴收入”填列。

8、第8行“营业外收入”填列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金额。

本行可根据“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填列。

9、第9行“其他收入”填列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确认的收入。

本行=(附表三)13行。

10、第10行“收入总额合计”=(本表)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11、第11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四)22行“合计”

12、第12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可根据“利润表”中“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列。

13、第13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企业可根据“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填列。

14、第14行“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及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企业可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合计数填列。

15、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列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营业外支出核算的金额。

本行可根据“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填列。

16、第17行“扣除项目合计”=(本表)11行+12行+……+16行

17、第18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本表)10行-17行

18、第19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本表)20行+21行+22行+23行+……+29行。

19、第20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10行1列或“工效挂钩企业”10行1列。

20、第21行“福利、工会及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10行5列或“工效挂钩企业”10行5列。

21、第22行“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六)17行11列(正数)。

22、第23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七)9行

23、第24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八)15行4列。

24、第25行“各项保险缴款纳税调整额”=(附表九)12行6列。

25、第26行“坏帐损失纳税调整额”=(附表十)2行3列

26、第27行“(呆)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附表十)6行3列(正数)。

27、第28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如(附表二)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按差额数填列;

如(附表二)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

5行8列,则填0。

29、第2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附表十一)22行3列。

30、第30行“纳税调整减少额”=(附表十二)20行。

对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能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11行--30行应按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额填列;

如不能单独核算的,11行--30行应按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全部收入总额填列(附表一[2]20行)。

31、第31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表)18行+19行-30行。

此行数据如为负数,则为本年度税法规定的亏损额。

32、第32行“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企业应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的有关数据填列(32行≤31行)。

33、第3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十三)6行11列,33行≤31行-32行。

34、第34行“免税所得”:

当(附表十四)11行≤31行-32行-33行时,本行=(附表十四)11行;

当(附表十四)11行>

31行-32行-33行时,本行=31行-32行-33行。

35、第35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款”,当(本表)28行≥0,则本行为0;

当(本表)31行≤0,则本行为0;

当(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0,则本行为0。

当(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

0时,如(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附表二)6行8列,则本行=6行9列;

如(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

(附表二)6行8列,则(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的差额部分为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从高到低次序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款,本行<6行9列。

36、第36行“应纳税所得额”=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0。

37、第37行“适用税率”,当36行≤3万元时,为18%;

当3万元<

36行≤10万元时,为27%;

当36行>

10万元时,为33%。

开业不到一年的新办企业,应按规定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按上述规定设定税率。

38、第38行“应缴所得税额”=(本表)36行×

37行。

39、第39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附表十五)8行3列×

33%

40、第40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本表)第35行。

41、第41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附表十五)8行15列。

42、第42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附表十四)22行。

43、第43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在本年的抵免额。

44、第44行“实际应缴所得税”=(本表)38行+39行-40行-41行-42行-43行≥0。

45、第45行“核定的就地预缴比例”是指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规定的就地预缴比例。

46、第46行“就地应缴所得税”=(本表)44行×

45行

47、第47行“期初多缴所得税”为上一纳税年度多缴未办理退库的所得税。

48、第48行“已预缴所得税”为本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款。

49、第4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表)44行-47行-48行(就地预缴企业)或46行-47行-48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一)  

  1、本表按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填报。

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后填列,并据此填列主表第1行。

2、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

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

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

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

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3、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业务收入;

储运业务收入等。

4、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

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

劳务作业收入;

设备租赁收入。

5、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

商品房销售收入;

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

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

出租房租金收入。

6、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收入”:

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

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

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

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

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7、第7行“运输业务收入”:

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

8、第8行“邮政通信业务收入”:

邮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

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

9、第9行“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10、第10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收入”:

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电影新闻出版业务收入”:

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及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农业业务收入”和第13行“其他基本业务收入”应附说明。

对不同的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某纳税人专门或主要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则技术转让收入就是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填写在基本业务收入的第13行“其他基本业务收入”中,不填列第17行“技术转让收入”

13、第15行“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受托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应通过分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及其明细科目填报。

14、第16行“无形资产出租收入”:

填报企业出租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出租收入。

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列,但不能与“技术转让收入”重复填报或者不报。

15、17行“技术转让收入”,只填报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

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析填写。

16、18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填报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出租收入。

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17、第19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

填报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纳税人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其中:

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

②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

18、第20行“其他”:

填报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应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收入。

19、第21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是指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纳税人应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0、第22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入主表第1行

《事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一

(2))

1、本表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收入总额及其免税收入额。

2、2行--8行填报分项目的收入金额。

3、1行=2行+3行+……+8行

4、10行--18行填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5、9行=10行+11行+……+18行

6、19行=1行-19行 填入主表第1行

7、20行=19行÷

1行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二)

1、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确认金额与会计政策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申报纳税时,不能直接从有关会计帐户直接取数,而应根据税收政策对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填列本表。

2、投资持有收益及投资转让所得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将会计科目“投资收益”按照税收政策分解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股息利息所得,下同)和投资的处置收益(转让所得),并按规定填入本附表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内。

3、短期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下同),只反映“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反映“持有收益”。

其他投资包括委托贷款。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息、利息等收益,冲减投资成本,填入第12列。

但委托贷款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不冲减投资成本,填入第7列。

4、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按规定划分为“不补税”和“应补税”的两类。

对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从低到高排列。

如被投资企业较多,纳税人也可按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不同归类填报。

5、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1)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属于这部分的收益填入第4列(按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的净利润自动确认的损失或收益不在本表反映)。

(2)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计算,填入第5列。

(3)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并计入“投资收益”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填列本表时,不得增减“投资收益”的金额。

6、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1)分期付息的债券,只要付息期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投资收益,填入第7列。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计利息及折溢价摊销,据此确认投资收益,填入第7列。

(未到兑付期中途转让的按转让收入、成本分别填入10列-15列,但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应按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利息和资本利得分别填入第7列和第10列~15列)

(3)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分为免税和应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并分行填列。

免税的债券利息所得包括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息利以及各商业银行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不包括国债经营所得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短期债券投资也可在14行填列。

14行8列填入附表十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

(4)第17行8列填入主表第5行。

(5)第9列7、8、9行=相应各行8列÷

(1-2列[适用税率])×

2列

7、处置收益的确认

(1)第10列“转让净收入”指企业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减除相关税费)。

(2)第11列“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取得投资资产时的实际成本。

(3)第12列“投资成本收回”,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及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4)第13列“其他”,指债券投资时,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的摊销额(溢价摊销以“-”表示)及已计入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

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净收益(损失)自动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增(减)值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所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增(减)值。

(5)第14列=11列-12列+13列

(6)第15列=10列-14列

(7)第17行15列(正数)填入主表第6行,负数填入主表第15行。

(8)股权投资损失本期纳税调整额=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填入主表28行次。

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三)

1、本附表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收入项目。

企业应根据“资本公积”、“应付帐款”等帐户的明细科目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分析填列。

2、第1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填写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

如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均匀计入5个纳税年度内(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4、第3行“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填写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不包括未经批准收取的或超过标准收取的已在下属企业纳税调整的管理费)。

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已作“营业外收入”处理或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不再填列。

5、第4行“取得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填写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

纳税人应根据“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已纳入收入核算的,不再填报)。

6、第5行“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写企业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纳税人可根据“其他应付款”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7、第6行“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填写企业"

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包括债务重组中债务方以抵债方式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填列。

8、第7行“收回已在税前核销的坏帐”填列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企业本期收回的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核销的坏帐损失。

9、第8行“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指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

10、其余行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逐行填列。

11、第13行“合计”填入主表第9行“其他收入”。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四)

1、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的“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和销售(营业)成本结转明细表(或计算单)分析填列本附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1行次。

2、企业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支出)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

3、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纳税人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凡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其他业务收入"

的税金及附加填入第20行次。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填报说明(附表五)

本附表填报企业按规定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金额以及企业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的调整额。

企业应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和“工资汇总分配表”等凭证,以及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计税工资标准或工效挂钩结算数)等分析、计算填列。

应计入工资总额而未计入工资总额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工资性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

“非工效挂钩企业”填列本表左半部分,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填列本表右半部分。

一、非工效挂钩企业

1、第9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1列“工资薪金”=8行×

计税工资(960元/月)×

12月(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

第9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2、3、4列“三项费用”分别=第9行1列分别×

14%、2%、2.5%。

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

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

软件企业9行1列、4列填列企业实际发生额。

2、当7行≤6行,且7行≤9行,则10行=6行-7行;

当7行≤6行,且7行>9行,则10行=6行-9行。

3、第10行第1列填入主表第20行次;

第10行第5列填入主表21行次。

二、工效挂钩的企业

1、“工效挂钩”企业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或原实行“工效挂钩”的改组改制企业。

2、本附表右半部分所称的“老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7年度(含)以前“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贷方结余数。

所称的“新结余”,是指1998年度(含)以后“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户贷方结余数。

3、填表口径:

(1)当第6行“合计”>第7行“实际发放数”时:

第10行“本期纳税调增数”=6行—7行=12行“当年结余数”。

10行1列、5列分别填入主表第20、21行次。

(2)当第6行“合计”≤第7行“实际发放数”时:

①动用“老结余”数,10行=0,11行=0

②动用“新结余”数,11行=9行.11行1列、5列之和填入附表十二第10行。

(3)17行=13行-15行(8行=15行)

(4)18行=12行+14行-16行(9行=16行)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六)

1、本附表填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帐户的明细科目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分配明细表”等凭证分析填列,并据以填报主表。

2、具体计算申报时,企业可根据税法规定分类归集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并分别计算出按会计核算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据此计算出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3、第1列按会计口径填报。

第1列2行(3行、4行)=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1月末+……+12月末)原值余额]÷

13。

4、第3-6列按企业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

5、第2列=3列+4列+5列+6列

6、第7、8列填列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

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及其折旧摊销不作调整。

7、第9列=1列-7列

8、第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9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

税法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9、第11列“本期纳税调整额”=2列-10列。

正数为纳税调增额。

11列为负数,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则主表22行为0;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负数为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应调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1列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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