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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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个国家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说竞争是发展的动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竞争过程中采取的手段。
有些商家为获取较大的市场占有率,使自己获取暴利而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扰乱了整个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虽已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市场竞争程度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使得这部法律不能很好地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愈演愈烈。
对此,我想简单谈一下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看法。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完善
目录
一、立法背景 2
二、实施现状 2
三、存在问题 2
四、完善措施 3
五、总结 4
一、立法背景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时期,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方面,虽然初具规模,但由于市场开放加剧所形成的无序竞争和不规范竞争现象,没有得到立法的有效调控与保障,从而严重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因此,国家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市场秩序,规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应运而生,它对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实施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订并实施以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这部法律是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段时期出台的,它的不少条款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后,欺骗性消费、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很好的缓解,它起到了其他任何法都起不到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体系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的日趋活跃和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发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存在问题
(一)规定的内容不是很全面、完善
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作为狭义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要求,如:
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这些类型也不能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需要。
从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类型来说,我国对这些行为的类型规制较少。
并且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已经不能涵盖一些社会现象。
(二)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不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是从消极行为方面来规定的。
这种方法类似于刑法的规定。
但是没有类似刑法的描述性行为构成,往往比较不容易操作。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缺乏刚性,没有规定具体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标准。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很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很难实现法治目标。
也没有相应的修正案,而且司法解释也欠缺。
这样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法治社会要求相去甚远。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违法成本过低,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
对拒绝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提供资料或情况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也没有设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阻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实施;串通招投标现象也很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四、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修订、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扩大该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注意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包括其表现形式,行为主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对该行为的制裁措施,也应该做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其操作性,把当前出现的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时地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并结合一般条款,避免立法缺陷和疏漏。
(二)强化和完善法律责任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规定的十分抽象,刑事责任规定很少,这种设立存在诸多问题。
对属于“民事侵权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逐一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民事救济措施;对恶劣性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制定惩罚性赔偿条款。
(三)加强与其它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配套和有机统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制定并实施的,因当时适用的刑法是1979年刑法,该刑法还没有规定有关侵害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直到1997年刑法才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协调。
2008年《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行业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低于成本的倾销行为三种已经由《反垄断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应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使之与《反垄断法》并驾齐驱,分别调整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五、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引导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诸多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缺陷,不能较好地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更全面地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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