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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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doc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宋兴华

学号:

713060232019

年级:

2013秋

学习中心:

深圳

—————————————————————————————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公平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③、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④、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⑥、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⑨、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

1、刑法的空间效力;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案例分析:

(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对丙说:

“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请问:

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

为什么?

答: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

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

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

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

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

《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王某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

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

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

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

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

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

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

同年刘某去世。

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

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

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

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

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

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

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上一笔就回家过年。

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

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

(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

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

本案的犯罪甲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罪,乙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罪客体来看,嫌疑人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所有权,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已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从犯罪主体来看,甲乙犯罪嫌疑人均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意识,由于甲嫌疑人已经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对所犯的罪行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嫌疑人未满16周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答: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由共同的犯罪行为;3、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4、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由于甲乙两人犯罪事实符合以上四条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论述题:

(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即无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具体地说:

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②、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③、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④、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

财产处理。

⑤、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⑥、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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