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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应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4.2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

1.4.3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后自然形成的村庄。

1.5规划原则

1.5.1城乡统筹、互促共进。

通过产业指引、城乡联动等手段,致力于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镇的促进作用。

1.5.2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地、缓坡地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公共空间、农业用地和自然景观,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稳妥地引导分散、较小的农村居民点迁移合并,提高土地利用率。

1.5.3完善功能,保障民生。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

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生安排道路交通、供水、污水排放、电力通讯、清洁能源、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础设施,明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用地安排。

村庄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农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1.5.4保护生态,体现特色。

践行绿色生态、环保节能的理念,通过规划引导生态保护,彰显海南得天独厚的热带岛屿、生态雨林、椰风海韵、黎苗风情等自然和人文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充分摸清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的布局、规模和保存状况,划定核心保护区,提出建筑高度控制及保护修缮措施,注重新建建筑与传统建筑的风格协调,保持和延续地方特色建筑风貌。

1.5.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合理安排住宅、村办企业、旅游项目、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公共设施应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应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1.5.6综合防灾,确保安全。

合理避让生态走廊和灾害地段,全面建立防震、防台风、防洪、防火、防疫、防污染等防灾、减灾公共安全体系。

1.6规划任务

按照国际旅游岛的发展定位,依据城乡一体化规划、乡镇总体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统筹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地编制规划,明确村庄建设的规模目标,指导乡村产业、企业、旅游项目开发和乡村旅游建设。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明确开发规模和建设强度,科学进行村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以及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环境。

1.7村庄类型及规划要求

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近郊型村庄和远郊型乡村。

1.7.1近郊型村庄:

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这类村庄应考虑城乡一体化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发展村庄产业,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根据乡村不同的资源和产业特点,合理规划安排一、二、三产业用地及服务设施,重点规划发展特色餐饮、特色住宿、特色观光、特色休闲、特色娱乐等乡村旅游产品,打造差异化的特色乡村旅游。

1.7.2远郊型村庄:

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

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渔港型等村庄。

远郊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林地、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种植型村庄

(2)

明确村域耕地、林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面积、范围。

按照方便使用、环保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配置晒场、打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

(2)养殖型村庄

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3)旅游型村庄

旅游型村庄,特别是位于城郊结合部、旅游景区周边、公路两侧和位于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村庄,要强化旅游规划,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科学规划旅游项目与线路,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4)渔港型村庄

渔港型村庄,主要是依托渔港而发展起来的村庄。

规划应注重对渔港文化的保护,村庄应集中布置,沿海岸线设置一定的安全防护设施,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1.8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一般不超过140平方米。

1.9规划期限

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应与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衔接。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2.1 编制框架

2.1.1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1.2村庄规划宜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

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近期没有计划迁并的自然村,应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2.1.3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2.1.4村委会、村民小组应指定人员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2.2 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县(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2.3 批准程序

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4 监督方式

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 村域规划

3.1规划内容

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水网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

3.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

3.2.1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综合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产业格局;

提出村庄经济组织合作方式建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的措施;

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素质教育、农民体育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组织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依据镇(乡)总体规划,预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3)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

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引导和限制措施。

3.2.2产业发展规划

统筹规划村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2)村庄旅游业、手工业、加工业、畜禽、水产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形成规模效应、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3)建立高效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科技的研发和推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物流与流通以及为农业和农业服务的基础设施,成为现代农业的支撑。

3.2.3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1)乡村旅游资源分析与评价

挖掘地方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对其资源类型与特色进行分析评定,确定旅游发展定位及其发展模式。

(2)乡村旅游产品

建设一批特色旅游风情镇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发展农家乐等观光农业、渔家乐、林家乐、农业生活体验、沿山休闲度假等旅游产品。

(3)乡村旅游空间总体布局

以“整合集聚,培育品牌”、“控制发展,规模经营”、“依托景区,联动发展”、“社区参与,产业优化”为原则,对乡村旅游进行空间总体布局。

结合村域范围内特色产业功能区划与特色资源类型分布,确定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空间形态、旅游发展目标、发展策略。

(4)绿道系统规划

绿道(Greenway)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海滨、江滨、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包含线性元素的绿色土地网络等,具有交通、生态、游憩、观光、旅游、体育、健身等多种功能的交往空间、生态绿色开敞空间。

其设置应遵循最低生态的原则。

充分利用村域现状道路,结合乡村的特色资源,形成独特的乡村慢行系统。

(5)民宿业

民宿业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间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供旅客乡野生活、避寒度假疗养之住宿处所。

侧重结合农、渔、避寒疗养、休闲度假等产业观光性质之各项资源,以提供旅客不一样的住宿体验为主要的吸引力,其经营形态则是多以家庭副业模式经营。

积极探讨民宿业的独特性及鲜明主题,增加竞争能力,创造永续经营价值。

(6)旅游管理体系

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乡村旅游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包括旅游区的开发,旅游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旅游服务等,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提出旅游管理的措施。

3.3配套设施规划

3.3.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家庭旅馆、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公交车站、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2)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点,宜设置在规模较大或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居民点),方便村民使用。

(3)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要求进行布置,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3.2公用基础设施规划

  依据镇(乡)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交通、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电信、广电、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雨水集蓄、环境治理与保护、防灾减灾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

3.4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

明确基本农田、水源地、公益林、景观景点等资源的保护范围。

第四章 村庄建设规划

4.1村庄布局

4.1.1村庄布局原则

(1)符合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布局要求。

(2)集约用地、集中布局,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3)保护生态环境,深度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

(4)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产业发展,方便村民生活,体现乡村特色,避免城市小区式布局。

4.1.2村庄等级

按村庄在镇村体系规划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和中心村。

4.1.3村庄布局规划要点

(1)空间形态。

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自然空间形态。

(2)公共空间布局。

结合生产生活需求,引导沿村内道路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处或多处公共空间,提升村庄活力。

(3)建筑群体组织。

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内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建筑组群,形成有序、多层次的空间形态。

(4)院落空间组织。

积极引导住宅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空间特色。

(5)村口。

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村庄特色和恰当的标志性。

(6)滨水空间利用。

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

(7)风貌特色保护。

保护原有的村落聚集形态,处理好建筑与山、水、自然之间的基底关系;

保护村庄道路尺度、道路与建筑的空间关系、特色民居、古寺庙等。

(8)民族文化传承。

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如红色文化、黎苗文化、渔港文化等,建设标志性的公共建筑,突出不同地域的不同风貌。

(9)地质安全。

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同时必须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10)三低一高。

村庄规划建设应严格遵循“低层、低密度、低容积率、高绿地率”的原则。

4.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原则

4.2.1村庄建设规划应立足于旧村改造为主,充分利用现状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整合,改善生活居住环境。

4.2.2新建村庄建设用地应选择在水源充足,通风、日照和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的地段,宜选择荒地、薄地,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和其它农用地。

4.2.3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高等级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2.4由两个以上自然村合并组成的村庄,应采取集中紧凑发展的模式,选择一个区位条件优越、现状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良好的自然村,作为建设重点,其它自然村应控制发展。

4.2.5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庄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4.3村庄住宅

4.3.1住宅建设原则

(1)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2)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

(3)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祠堂等建筑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5)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6)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建筑空间层次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3.2住宅建设要求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户住宅建筑面积:

应根据家庭人口、使用功能确定,由农户按经济条件决定,一般不作统一要求。

4.3.3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1)住宅平面设计原则: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传统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生产需要,布局合理。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平面形式多样,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2)住宅风貌设计原则:

建筑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应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

住宅建筑应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

形成多层次的建筑空间。

屋面、外墙色彩应与地方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提出控制村庄建筑特色风貌的元素,对主要住宅类型进行建筑设计。

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3)住宅庭院设计原则:

灵活选择庭院形式,立足就地取材,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4)住宅辅房设计原则:

结合生产需求特点,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家禽饲养、店面等)。

辅房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5)住宅以低层建筑为主,不应超过3层。

应被村庄原有树木掩没、簇拥。

(6)住宅层高要求:

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米,二层层高不应超过3.3米,三层层高不宜超过3米。

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7)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交通、消防、防震等要求。

4.4公共服务设施

4.4.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

公共设施应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新型农村保障体系的要求配置。

(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应根据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配套规模应适用、节约,规模较小的基层村集聚区可按服务半径多村共享配套公共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旁)。

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

(3)应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户外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4)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

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

(5)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庄住宅建设同步建设和使用。

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

(6)幼儿园、小学、初中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学校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7)公共墓葬地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4.4.2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适当提高。

(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4.1配置。

表4.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内容

设置条件

建设规模

村(居)委会

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100~300m2

幼儿园、托儿所

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

文化活动室

(图书室)

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不少于50m2

老年活动室

卫生所、计生站

健身场地

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

文化宣传栏

可与村委会、文化站、村口结合设置

公厕

与公共建筑、活动场地结合

1~2座

公共墓葬地

村庄周边、荒山、瘠地

人均6㎡

(2)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

规划应确定独立设置的商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可与公益性公共建筑集中布置,形成规模。

4.5生产建设用地

4.5.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1)农机站(场)、打谷场等的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2)鼓励家禽家畜的集中饲养,做到人畜分离;

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应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位,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防护距离。

(3)兽医站宜布置在村庄边缘。

4.5.2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1)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应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合理布局,保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2)结合村庄特色民居,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置。

4.5.3工业用地

(1)谨慎安排工业生产用地。

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靠近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外交通方便的位置。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工业生产用地必须选择在居住用地的下风向。

(2)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5.4仓库及堆场用地

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庄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

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4.6基础设施建设

应制定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通信、广电、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配套规划建设清洁能源利用、环境卫生设施、防灾减灾等各项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村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4.6.1道路交通

(1)布局原则

村庄道路系统应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及原有道路,因地制宜地确定。

(2)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道路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宅间道路三级。

村庄主要道路的间距宜在120米-300米,村庄主、次要道路的间距宜在50米-100米。

根据村庄不同的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

村庄主要道路:

路面宽度4-6m;

村庄次要道路:

路面宽度2.5-3.5m;

宅间道路:

路面宽度2-2.5m;

建筑退让应满足管道铺设、绿化及日照间距等要求。

根据村庄的不同规模和集聚程度,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与宽度。

规模较大(1000人以上)村庄可按照主要、次要、宅间道路进行布置,中小规模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

道路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要结合机动车的不同停车方式(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占道停车)合理确定。

(3)道路铺装

村庄主要道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面,次要道路及宅间道路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设材料;

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村巷道。

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4)道路照明

村庄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

尽量采用环保、节能型的照明设备。

(5)停车场设置

村庄停车场地的布置主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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