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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储卫星,住址:

--县--10号,身份证号码:

二、预评估目的

本次预评估目的是对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拟办理抵押贷款事宜而涉及的由公司所拥有的林木和林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出反映,为该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预评估对象和范围

1、本次预评估对象为:

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拟办理抵押贷款事宜而涉及的由公司所拥有的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

2、本次预评估范围为:

上述评估对象涉及的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林木和林地资产。

委估资产为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的林木和林地资产两处:

林权证号:

-林证字(2013)第--号;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镇-村,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林木使用权权利人皆为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树种:

毛竹、松、杉;

林种:

用材林、经济林;

林地使用期限:

30年;

发证日期:

2013年10月8日,终止日期:

2043年10月7日,截止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为29年4个月。

面积共3645亩,分1290亩和2355亩两处:

(1)1290亩处:

小地名为--,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田。

主要树种为毛竹。

(2)2355亩处:

东至--尖;

北至--其中800亩主要树种为毛竹,1555亩主要树种为松、杉。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预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5月15日。

选定该基准日主要是考虑该基准日与现场勘测日一致,有利于委托方评估目的实现。

评估中对资产价值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本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是以评估对象不改变用途为前提,目前状况下用于特定评估目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的剩余价值。

五、预评估原则

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以国家对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基础,以资产不改变用途为前提,遵循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合法原则、替代原则、贡献原则、公开市场原则、评估时点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六、预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委托方委托我机构进行预评估

2、其他相关行为依据。

(二)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三)权属依据

1.林木和林地资产权证;

2.其他相关权属依据。

(四)取价依据及其他参考依据

1.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技术标准、利率税率及价格信息等资料;

2.评估人员市场调查所取得的成果资料。

3.科学文献出版社《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

4.委评资产现场测量和勘察资料;

5.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6.本评估机构人员认为科学必要的其他评估依据。

七、预评估方法

本次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评估方法和选用是鉴于以下条件:

1.资产将在未来合理的期限内按目前用途持续使用;

2.本次评估是为委托方拟办理贷款抵押使用;

3.委估林木的市场价格和年收入及生产成本、林地资产的成本资料可以收集。

根据以上条件,本次林木资产采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法;

林地资产采用林地费用价法。

八、预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评估工作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20日。

2.评估的主要步骤

(1)与委托方约定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对象及范围、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选定评估基准日。

(2)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资产预评估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根据委评资产具体情况和专业化原则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组,进驻被评估单位了解情况,知道填写合乎规范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5)广泛搜集、验证资料,清查核实资产。

在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合下进行实物资产的清核勘察,掌握资产现时使用状态、历史情况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工作底稿。

(6)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资产核查鉴定结果和可搜集的资料,进行市场调查,选定适用的评估方法予以评定估算,汇总数据,分析评定结论;

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资产评估说明。

(7)实施逐级审核。

3.评估过程

A、林木资产的预评估

(1)、经济林(成熟毛竹林:

---处1290亩,---处800亩)的评估

依据《安徽省林业调查手册》选择不同林分和不同林龄全面核查各种树种株数,测量各种树种的高度和胸径。

抽查方法:

选择不同林分和不同林龄,逐一对每一林区设置半径为4.61米样园4个,分别进行统计。

共抽查72株毛竹,推算出立竹度为320株/亩,按每株40公斤,每亩产量为12800公斤,经对市场价进行询证,每百斤38元。

毛竹的评估值=产量×

单价×

实有面积=12800×

0.76×

(1290+800)

=20331520元。

另因毛竹为经济林木,具有极强可再生性,该两片共计2090亩成熟毛竹林的林权终止日期为2043年10月7日,距评估基准日29年5个月,经测算其再生价值约为600万元。

委估成熟毛竹林的评估值为:

毛竹的评估值+毛竹林的再生价值=20331520+6000000=26331520元。

(2)、用材林(成熟松树1555亩)的评估

本次评估松树的蓄积量根据小班抽查法计算出的数据确定。

小班抽查法是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对林木蓄积量进行核查。

共抽查22株林木,样本平均胸径17.2cm,查安庆市松树一元材积表,每株胸径17.2cm的林木蓄积量为0.105m³

每亩蓄积量=0.105×

22×

666.7/(4.61²

×

3.1415×

4)=5.72m³

林木价值评估的计算:

En=K×

Kb×

Md。

En-林木资产评估值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抽查小班为整个作业区的典型代表,据此确定其为1.

Kb-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对照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为现行价格,因此物价指数调整系数确定为1.

G-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

经市场调查,单位蓄积的林木交易价格为880元/立方米。

M-被评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Md

=1×

880×

5.72×

1555

≈7827000元

委估林木资产总价值为3415.9万元。

B、林地资产预评估(费用价法)

1)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林地,林权证号:

--林证字(2013)第1---号所载林地3645亩已于2013年10月8日以890.5万元(B)取得林地使用权,当年投入改良费51万元(M),到评估时已投入了1年(n),则林地费用价(Bu)为:

Bu=B×

+M×

=890.5×

+51×

≈9980000元。

委估林地资产的评估值为998万元。

C、委估资产预评估总价值为4413.9万元。

九、预评估结论成立条件

1、由于评估人员的评估工作是在查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基础上进行的,故本评估设定:

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不存在任何错误和产权纠纷。

2、本评估设定:

委托评估资产是在现有用途不变且不改变或降低使用功能为前提,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参考意见。

4、本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考虑委托方实现评估目的时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和法律方面所受的约束。

5、本次评估根据评估目的,未考虑评估对象的产权性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或社会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等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6、委托方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是本评估结论的基础,并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7、本次评估,我们未考虑委托评估资产可能存在的其他未定诉讼、未决事项等可能欠付的款项及应承担的费用等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和任何限制。

8、本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能力以及对委托评估资产认识深度的影响。

9、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10、无其他不可抗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对评估单位或被评估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预评估结论

在实施上述资产评估方法和程序后,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拟办理抵押贷款事宜而涉及的由安徽---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林木和林地资产在2014年5月15日及相关前提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413.9万元,大写:

肆仟肆佰壹拾叁万玖仟元整。

十一、重要事项说明

由于委评林权流动性强,加之易受自然或人为破坏而造成毁损。

木材蓄积量抽样由委估方实施,我方仅进行了现场勘察,因此木材蓄积量的确认数以委估方抽样确认数为准。

请报告使用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对委估资产逐一核实。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数量不一致,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未提供林权证,我公司也不对林权产权发表任何意见。

1、本评估公司及参加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受其利益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中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资料由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上述评估结果中的评估价值,是建立在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权属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评估师进行分析、测算,用于特定评估目的的专业意见。

如上述资料中存在重大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行为或评估目的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无效,我公司对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

4、本次评估设定:

评估对象现有用途不变且不改变或降低使用功能,至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不存在所有权纠纷且未设置抵押权、租赁权、担保权等他项权利限制。

5、在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后报告有效期内,若出现影响委托评估资产价值的重大期后事项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出台、利率的变动、资产市场价值的巨大波动等将影响评估结论。

6、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报出日,未发现有可能影响评估值的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7、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8、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使用范围与有效期

1、本评估报告系本评估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在报告所述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对应特定目的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

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有关部门审查使用,若委托方不当使用本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依据国家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止。

3、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后,其作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4、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如需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进行核准备案,则在取得批复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预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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