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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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doc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所作规定的主要差异

一.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股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

二.股东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

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在章程中予以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为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发起人人数;

股东一部分在章程中确定,另一部分需要通过募股程序来确定。

三.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以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资本充实责任:

a.缴纳担保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虽然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

履行缴纳担保责任的股东只是代行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全部或部分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虽然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现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给付财产价额的义务。

履行缴纳担保责任的发起人只是代行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当然全部或部分取得履行责任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b.差额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股东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时,认购出资现物的实际价额不足时,发起人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

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c.认购担保责任:

(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其发行的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履行认购担保责任的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自然取得认购部分的股权。

3.损害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

a.对公司: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对第三人: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懈怠其任务,使第三人利益受损时,该发起人应与公司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对认股人以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c.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发起设立(公司的资本有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

定向募集:

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特定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社会募集:

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发行。

五.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资本的总合,可以依法在任教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分期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公司设立人订立章程并依法缴纳出资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或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其中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2.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即公司所募集的股份总额。

股东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时依法缴纳章程规定的股款,股东的出资方式也仅局限于先现金、事物及其他财产权利,禁止股东以信用和劳务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这章程规定其人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资。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内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司设立人订立章程并依法缴纳出资后,还需要履行发行股票所需的各种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才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六.股单与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

1.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2.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亦称“股单”。

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

3.出资的转让

a.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c.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4.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想社会募集股份,其会计账簿亦无须公开。

5.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来计算。

股份有限公司:

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份的转让

a.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同时,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不得进行该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不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c.除了可以在一般交易场所转让交易外,还可以通过申请成为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股份转让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开发行股份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公司只有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

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面必须公开。

5.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七.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1.投资受益权: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增资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3.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知情权:

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股东会召开提议权: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权利;

6.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1.投资受益权:

按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增资认购权:

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享有新股认购优先权;

3.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只能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4.知情权:

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的权利;

5.股东会召开提议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权利;

6.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7.股东派生诉讼权:

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八.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1.在制定公司的章程时,已经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了规定,并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是必设机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比较简便。

定期会议:

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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