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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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⒈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健全地下水水位(压)动态观测系统。

主要充水含水层水位(压)观测孔的数量应能控制井田边界水文地质条件。

⒉水位观测工作,一般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

⒊水位(压)长观孔要统一编号,并测定坐标和标高。

观测点标高应每年复测一次。

⒋正常情况下,水位(压)每月观测1~3次;

在未掌握地下水动态以前,或者水位波动异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点水量异常时,应加密观测。

⒌推广应用先进的水位(压)自动观测技术,实现同步、连续、自动观测。

为防止仪器故障中断观测,采用自动观测技术的水位(压)长观孔,其装置应同时满足人工观测要求。

如发现观测孔被破坏等情况时,应在3个月内处理。

⒍使用中的水位长观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水压长观孔必须有控水闸阀。

报废的水位(压)长观孔(第四系上组孔除外)应及时进行封堵处理,防止钻孔将含水层水导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层发生水力联系而导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化。

第16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加强主要涌水点或涌水地段的水量、水质、水温等(松散含水层涌水则应增加含砂量等)综合观测和分析。

第17条.矿井涌水量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涌水量观测站应根据采掘工程范围、突水点分布情况、近期开采重点区域等因素综合布置,做到全面观测、重点突出,实现矿井分水平、分采区、分主要采掘工作面、突水点进行观测,并能满足涌水水源构成分析的需要。

⒉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每月观测2次矿井涌水量;

中等型及以上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矿井涌水量。

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突水期间,应加密观测。

⒊涌水量观测仪器一般使用期5~6年,使用中每年鉴定1次。

第18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必须做好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岩性、厚度、富水性、水压、水质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补勘结束后,要编写专门报告,按程序报批。

⒉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充水条件分析。

凡充水条件不清、预计涌水量较大、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要超前开展井下水文地质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层(体)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构造富(导)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⒊开采煤层受顶板水威胁时,应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应观测“下三带”发育高度。

⒋井下水文地质物探使用的仪器必须防爆,不防爆的仪器不得下井。

第19条.水文地质台帐

⒈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质台帐,并及时补充新的内容:

⑴气象资料台帐;

⑵钻孔(井)水位(压)观测台帐、水位(压)长观孔台帐(含孔口标高复测资料);

⑶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包括井、泉动态);

⑷矿井涌水量观测基础台帐、成果台帐(包括构成分析、含水系数);

⑸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⑹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⑺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⑻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⑼井下突水点台帐;

⑽水源井台帐;

⑾钻孔冲洗液消耗量统计台帐;

⑿相邻矿井积水情况台帐。

⒉各矿根据需要建立下列水文地质台帐:

⑴井上、下水文地质物探工程统计台帐;

⑵“三带”观测成果台帐;

⑶第四系底部岩性统计台帐;

⑷下组煤含、隔水层统计台帐;

⑸断层控制程度统计台帐;

⑹水闸门(墙)管理(监控)台帐。

第20条.水文地质图纸

⒈各矿必须编绘下列水文地质图纸:

⑴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

10000);

⑵矿井水文地质柱状图(1:

500);

⑶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

5000);

⑷矿井充水性图(1:

⑸断层对接关系图;

⑹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⒉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需增加编绘下列图纸:

⑴矿井主要充水含水层水文地质图(1:

⑵主要充水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1:

5000或1:

10000)。

⒊地面防排水比较复杂的矿井,必须编绘地面防排水系统图。

⒋水文地质图纸修改、补充填绘的时间: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每月一次,矿井充水性图和主要充水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每季一次,其余图件每年一次。

第21条.水文地质说明书要符合以下规定:

⒈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要提前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提出治理方案及安全措施。

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回采工作面,要提前编制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⒉受水害威胁的延深水平和采区,必须有专门的水文地质说明书,按程序审批。

⒊水平、采区、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或地质说明书的水文部分,阐明的主要内容有:

⑴地层及构造;

⑵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参数),断层导(富)水性,隔水层的厚度及岩性;

⑶邻区开采时涌水及周围采空区积水情况;

⑷钻孔封闭质量及启封情况;

⑸回采塌陷对地表水体的影响;

⑹评价充水条件,预计涌水量;

⑺煤层底板起伏情况和排水条件;

⑻存在的问题及防治水措施。

水平、采区水文地质说明书还应说明水文地质勘探程度、水文地质类型等。

⒋采空区透水或发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顶部砂岩涌水量100m3/h以上,第四系水30m3/h以上,下组煤底板水60m3/h以上的)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写出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总结。

第22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及与其相关的资料(含相关科研报告)等要建卡、建帐,分类保管,妥善保存。

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和水害(情)预测预报

第23条.各矿必须做好季度、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隐患要逐项登记,分A、B、C三级分别跟踪管理,并做到项目、资金、措施、人员、时间“五落实”。

第24条.根据季度、月度水害隐患排查结果,做好季度、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和周分析工作。

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应做到:

1.回采工作面全部预报;

2.一般掘进工作面涌水量10m3/h以上者进行预报;

3.距预计积水区200m以内的沿空掘进工作面,不论涌水量大小,都必须预报;

4.可能有危害的地点,需附图说明;

5.“预防及处理意见”需说明工作面排水条件、采取的措施和排(放)水能力(单位:

m3/h);

6.水害隐患级别及其它特殊情况,填在备注内。

第25条.水害隐患排查、水害(情)预测预报等资料及时送有关领导和生产、安监部门及有关区队,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水害隐患具体情况,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同时做好记录。

第26条.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任到人,及时处理。

第四章老空区积水调查

第27条.要加强老空区积水的调查(积水范围、水位、积水量等),建立调查台帐,同时将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标出积水区探水线和警戒线。

尤其注意下列情况的调查:

1.密闭墙内侧积水情况;

2.密闭墙(包括临时密闭)有否损坏迹象、是否留设泄水通道;

3.老空积水区泄水通道(包括泄水孔、自流通道)的泄水情况;

4.掘进前方积水情况。

第28条.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标高、水量、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老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⒈本矿开采所造成的采空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

在煤层中不得小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小于20m。

⒉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⒊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了解到的老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200m作为探水线。

第29条.警戒线位置为探水线外推40m。

第30条.各矿要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签订安全互保协议。

必须定期(每年2次)搜集、调查和核实相邻煤矿位于边界附近的采掘活动、老空积水和废弃老窑的积水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2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采掘工程)、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对本矿安全构成威胁的,要抓紧协调解决,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防探水

第31条.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提前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必须包括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伤害等安全措施)超前探放水:

⒈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⒉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或导水性不清的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⒊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⒋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⒌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⒍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⒎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⒏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段,采掘工作面有出(突)水征兆或情况不明时;

⒐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地段时。

第32条.含水层、断层、陷落柱等探水线应根据其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⒈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其位置至含水层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0m。

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⒉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外推200m划定。

第33条.探放老空水的超前钻孔,其深度应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硬度、构造发育程度等因素确定,探水距离为200m,一般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m。

掘进巷道在距积水实际边界30m处必须停止掘进,打钻放水。

在确认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

探老空水,不得漏过局部硐室。

第34条.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装好孔口管(其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和控制闸阀,并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

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35条.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36条.探放老空水,当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当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37条.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放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

如确实需要,需先建防水闸墙,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进行。

第38条.严禁对老空水、导水断层、强含水层或中等含水层的富水部位、陷落柱、导水钻孔直接使用巷探。

第39条.探放水工程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探放水钻机的安装及探放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放水过程中,要加强放水量与水压的观测统计,对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进行比较,以分析放水效果及验证预计的准确性。

探放水结束后,要编写探放水总结,由地测、安监、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采掘。

第40条.对于长期疏放已闭坑的矿井涌水的放水工程,要定期观(监)测放水情况,并加强放水工程维护,确保矿井闭坑前正常放水。

第41条.受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套完好的、能够满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章采掘工作面防治水

第42条.采煤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充水条件分析、防治水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

第43条.受水害威胁的巷道掘进之前,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其中:

在探查后的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附近掘进时,要有专门的支护和防迟到突水措施。

第44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堵水,并加强支护。

第45条.回采工作面采动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体)、含水构造和未封闭或虽封闭但封闭质量不良的钻孔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得生产。

第46条.经批准的提高开采上限试采面,必须根据巷道揭露、探测资料,制定具体的防治水措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

试采结束后要编写试采总结。

第47条.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健全疏排水系统。

第48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第49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⒈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⒉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50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采掘工作面排(放)水系统,排放水能力应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水沟、放水孔、泄水巷等进行自然方式排水。

工作面回采前其排水系统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生产中要加强排放水设施的动态管理,确保正常排水。

第51条.采掘区队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治水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52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七章隔离开采

第53条.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本矿及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留设。

防水煤柱设计按程序报批。

第54条.经批准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各类防隔水煤柱一经上级审查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要特别注意开采下层煤时不得影响和破坏上层煤的煤柱。

井田边界煤柱一旦破坏,必须立即采取充填、注浆、筑建挡水墙等补救措施,并经有关上级和相邻矿井认可。

第55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程序审批。

第56条.属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试采工作面,要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逐面编制开采设计方案,按程序报批。

严禁擅自超限开采。

第57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对各类防水煤柱的留设和保护负责。

矿总工程师每年组织一次煤柱留设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集团公司公司报告。

第58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必须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第59条.防水闸门(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成后,必须经有关上级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必须有主管负责人签字。

防水闸门建立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对以往建筑的防水闸门,应定期核查论证其可靠性,有安全隐患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所有防水闸门应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在雨季前进行。

第60条.对防水闸墙必须实施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人员难以进入且对矿井威胁较大的特殊地点的防水闸(隔离)墙,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第八章矿井排水

第61条.矿井主要水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

应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特别是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62条.要经常检查和维护主要排水泵房的水泵和水管的能力、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以及泵房出口,确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确保所有的零配件齐全、完好,同时对主要泵房(中央泵房、水平和采区泵房)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3条.排除井筒及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64条.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井,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水物资,做到一旦突水,能迅速形成排水抢险能力。

排水物资必须专库存放,专人维护、保管,不得挪用。

第九章地面防治水

第65条.地面防治水工作纳入矿井雨季“三防”机构管理。

第66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第67条.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下料孔等,孔口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否则,必须采取加盖、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68条.每年4月底前,必须对本矿地面防洪工程、防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编制地面防治水计划,明确重点工程,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69条.每次大雨或暴雨后,要检查河流、湖泊、水库等泄洪和地面、堤坝裂缝、塌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0条.合理安排采掘活动,使采掘活动造成的河(湖)堤塌陷与治理工程避开汛期。

第十章汇报及审批制度

第71条.日常资料,按以下要求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

⒈年度水害分析资料,元月20日前;

⒉地下水水位(压)观测成果资料、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资料、月度水害(情)预测预报表,每月4日前;

每季首月4日前,同时报上季度防治水工程完成情况表;

⒊井下积水区调查表,每月25日前;

⒋本季度水害隐患整改情况和下季度水害隐患排查资料,每季末月25日前;

⒌采空区透水和发生突水的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总结要及时报送。

第72条.凡上组煤工作面中等突水(涌水量≥60m3/h)、提高开采上限试采面和下组煤工作面涌水量≥30m3/h的突水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部汇报;

对影响生产的突水点以及发生的透水事故,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调度、安全监察、地质测量部门报告。

第73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⒈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开采上限工作面开采设计方案;

⒉井田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变更设计;

⒊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

第74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⒈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且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的工作面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防治水方案;

⒉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隔离煤柱的安全技术措施;

⒊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时,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及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⒋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

⒌受水害威胁的延深水平水文地质说明书。

第75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⒈矿井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及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

⒉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及探查报告;

⒊受水害威胁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或专门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受水害威胁严重的回采工作面的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

⒋“疏水降压开采”、“带水压开采”的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⒌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⒍新增井下区域排水系统设计、扩建排水能力设计和撤除井下区域排水泵的专题报告;

⒎防水闸门(墙)设计。

第76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矿审批:

⒈水文地质孔、水位(压)长观孔、“三带”孔、排水孔等单孔设计;

⒉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设计;

⒊一般探放水设计(本矿井采空积水区、一般断层破碎带、中等富水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⒋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和受水害威胁巷道专门编制的掘进防治水措施;

⒌被淹井巷积水的排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⒍新建防水闸门的注水耐压试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章奖惩

第77条.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年度内未发生突水淹回采工作面及以上水害事故的矿井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78条.本制度由各级安监部门及业务部门监督执行。

第79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其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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